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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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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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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91 1 28
備查文號:(96)全球壽(市產)字第 011701
備查日期:96 1 17
備查文號:(96)全球壽(市產)字第 091901
備查日期:96 9 19
修正文號:依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7 5 31
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癌症應負之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以後開始。」
「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以後經醫院醫師由病理組織學作業後之
組織檢體所做的病理組織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
擴張,已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惡性白血球增殖(白血病)所造成的惡性腫瘤(含原位癌)即按行政院衛生
署最新刊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分類為惡性腫瘤(含原位癌)
前項「癌症」包括「低侵襲性癌症」及「其他癌症」
「低侵襲性癌症」係指下列疾病:
1. 皮膚癌。
2. 第一期前列腺癌。
3. 膀胱乳頭狀癌。
4.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5.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6.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7. 原位癌。
「其他癌症」係指前項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癌症,但若「低侵襲性癌症」有淋巴結或遠處器官轉移
時視同「其他癌症」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
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癌症必須全日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
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
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恢復效力。但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條至第十九條約定之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以送達受益人之方式行之。
第八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倘被保險人非因癌症身故時,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申請終止本契約,本契約自被保險人身故之日起即行終止。
前二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退還當
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日以內所發生之疾病,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
無息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條【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診斷確定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一萬
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診斷確定罹患「其他癌症」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給
付該被保險人「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給付次數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始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罹患癌症且符合本契約各項規定者,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回溯自該被保
險人最後一次住院之始日,且將該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若前項推定之癌症罹患日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日以內,本公司僅無息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此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
時,本公司依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按每一投保單位每日新台幣二千五百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癌症
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二條【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此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
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每次新台幣五萬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
金」。但骨髓移植或義乳重建手術依第十七、十八條約定給付;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
X 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醫
療,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第十三條【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此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
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每次新台幣五千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
金」。但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 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
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醫療,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十一條之約定住院治療者,於出院後本公司依其「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按每一投保單
位每日新台幣五百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第十五條【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放射線治療(不論住院或門
診)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每日新台幣一千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不論其每日治療診
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 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
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醫療,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
金」
第十六條【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化學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
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每日新台幣一千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不論其每日治療診次數為
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第十七條【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此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骨髓
移植手術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二十萬元給付該被保險人「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之給付次數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乳癌,並接受義乳重建手術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
幣十萬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之給付次數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若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之「癌症身故保險金」及第十條至第十八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超過第二十條第
一項約定之限額時,本公司將依約定之限額扣除依第十條至第十八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
症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保險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依第十條至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按每一投保單位最高以新台
幣二百萬元為限。當前述累計總額達新台幣二百萬元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之癌症診斷證明書;復發治療者應檢具重新檢查且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之癌症診斷
證明書。
三、醫院出具之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書,或癌症手術醫療證明書,或癌症放射線治療證明書,或癌症化學治療證明
書,或骨髓移植手術證明書,或義乳重建手術證明書,或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者,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申領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若被保險人之是否罹患癌症經不同醫院有不同意見之診斷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投保單位的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的投保單
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理減少投保單位時,本契約依第十條至第二十條約定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將依投保
單位減少之比例同時等比例減少。
第二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而致短繳保險費時,應補足原繳保險費與最高年齡
應繳保險費之差額。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
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投保單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投保單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之新台幣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本契約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有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之其他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身故保
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單  位:元 / 每單位 單  位:元 / 每單位
性別:男性
繳費年期 繳費年期
年齡 10 15 20 25 30 年齡 10 15 20 25 30
20 13,122 8,922 6,783 5,483 4,621 20 11,433 7,765 5,902 4,777 4,031
21 13,397 9,110 6,930 5,608 4,732 21 11,669 7,927 6,030 4,883 4,130
22 13,679 9,303 7,079 5,736 4,846 22 11,909 8,094 6,161 4,996 4,229
23 13,962 9,502 7,235 5,867 4,964 23 12,150 8,263 6,294 5,109 4,333
24 14,253 9,702 7,394 6,002 5,087 24 12,397 8,434 6,429 5,224 4,439
25 14,337 9,763 7,448 6,007 5,102 25 12,455 8,479 6,469 5,227 4,448
26 14,421 9,825 7,501 6,012 5,116 26 12,514 8,523 6,509 5,229 4,457
27 14,505 9,886 7,555 6,157 5,249 27 12,572 8,568 6,549 5,346 4,565
28 14,801 10,097 7,721 6,304 5,384 28 12,808 8,734 6,686
5,466 4,676
29 15,103 10,310 7,895 6,457 5,529 29 13,048 8,905 6,825 5,589 4,791
30 15,411 10,529 8,072 6,614 5,677 30 13,286 9,075 6,962 5,712 4,906
31 15,720 10,751 8,252 6,774 5,828 31 13,525 9,245 7,102 5,837 5,024
32 16,029 10,973 8,434 6,939 5,984 32 13,759 9,415 7,243 5,962 5,142
33 16,346 11,199 8,623 7,108 6,149 33 13,998 9,585 7,385 6,089 5,265
34 16,662 11,428 8,817 7,282 6,316 34 14,230 9,756 7,528 6,218 5,387
35 16,711 11,477 8,870 7,289 6,341 35 14,279 9,766 7,548 6,247 5,424
36 16,760 11,525 8,923 7,295 6,366 36 14,328 9,777 7,567 6,275 5,462
37 16,809 11,574 8,976 7,472 6,542 37 14,377 9,787 7,587 6,304 5,499
38 17,108 11,798 9,169 7,652 6,722 38 14,426 9,937 7,715 6,424 5,620
39 17,406 12,020 9,363 7,837 6,909 39 14,618 10,083 7,840 6,543 5,737
40 17,703 12,248 9,563 8,028 7,104 40 14,804 10,223 7,964 6,658 5,857
41 17,997 12,472 9,761 8,223 7,302 41 14,984 10,362 8,087 6,778 5,976
42 18,285 12,694 9,961 8,420 7,505 42 15,157 10,494 8,205 6,893 6,095
43 18,569 12,917 10,166 8,620 7,716 43 15,319 10,622 8,321 7,007 6,215
44 18,850 13,142 10,372 8,828 7,933 44 15,468 10,741 8,431 7,120 6,332
45 18,879 13,144 10,409 8,895 7,963 45 15,471 10,747 8,444 7,136 6,343
46 18,908 13,147 10,446 8,962 46 15,473 10,753 8,458 7,153
47 18,937 13,149 10,483
9,029 47 15,476 10,759 8,471 7,169
48 18,966 13,356 10,685 9,244 48 15,478 10,765 8,485 7,185
49 19,196 13,556 10,887 9,464 49 15,481 10,771 8,498 7,285
50 19,418 13,757 11,094 9,687 50 15,483 10,777 8,583 7,384
51 19,628 13,955 11,303 51 15,486 10,850 8,668
52 19,829 14,149 11,513 52 15,488 10,917 8,749
53 20,025 14,343 11,727 53 15,543 10,982 8,833
54 20,213 14,537 11,947 54 15,584 11,043 8,913
55 20,393 14,733 12,172 55 15,624 11,107 8,999
56 20,558 14,923 56 15,655 11,164
57 20,715 15,112 57 15,675 11,217
58 20,869 15,309 58 15,687 11,268
59 20,998 15,490 59 15,687 11,313
60 21,125 15,678 60 15,687 11,358
61 21,237 61 15,687
62 21,338 62 15,687
63 21,419 63 15,687
64 21,498 64 15,687
65 21,574 65 15,687
性別:女性
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NCB
總保費費率表
請問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HCB)可以當主約,增加實支/重大附約嗎?
請問已經有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HCB),可以直接當主約,再增加附約重大傷病(XDE) 與實支實付(XHB)嗎? 還是必須重新規劃重大傷病主約(DCE) + 實支實付附約(XHB)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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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男性保單檢視
全球人壽  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HCB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HA1  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XHM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  想增加重大疾病險以及實支實付不知道怎搭配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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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
目前正在查看保單,因為都是民國94,95年買的,想請大家幫忙看看還有那些需要補足的地方。謝謝年齡:43 未婚職業:內勤目前保單如下宏泰人壽經典人生終身壽險(不分紅保單) (NDB) 10萬宏泰人壽傷害保險附約(RPA) 50萬宏泰人壽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MR) 5萬宏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AH1) 2計畫 1000宏泰人壽終身醫療保險附約(戊型)(不分紅保單)(HE) 10計畫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HCB-9) 1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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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劃 女性25歲
大家好,想詢問以年齡來說,這樣的保單規劃理想嗎?簡介:25歲女,出版業,目前身體健康無體況,無理賠紀錄目前已經有:1)家人幫忙保的「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2)4月底自己保的「富邦人壽家有醫寶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 SWUA」保險經紀人又幫忙規劃了下列保險:1)新光產物 專案意外險2)台灣人壽(如附表)3)全球人壽(如附表)不過預算想要控制在一年三萬,想詢問建議調降到大概多少的保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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