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保單年度:係指保險金額加計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
(三)自第三保單年度起:係指每年以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
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
依本款計算每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時,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
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重新計算所得金額加總後之值。
十一、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與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
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當月未宣告
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之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三、本契約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保險
金額對應之期初、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後除以二所得之金額。
十四、本契約所稱「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五、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六、本契約所稱「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
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
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上述約定比例如有變更時,則以最近ㄧ次申請變更比例為準。
十七、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額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
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起十五日。
十八、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給付年度」係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一給付年度自分
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年度。
十九、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係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後與分期定額給
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之末日為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
二十、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保險金」,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分期定額保險金每年最低四千美元。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或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
日當月公告並用以計算該分期定額給付年度分期定額保險金餘額利息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
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及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當月未公告者,以前一
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為當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本契約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將公告於本
公司網站。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保
險金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之期間。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係指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尚未
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的餘額及利息。給付每年應給付金額後,分期定額保險金之餘額將依本公司
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計算利息。利息之計算適用各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首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
同一分期定額給付年度以單利、每一年度末未分配之利息滾入本金複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