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金給付方式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儲存生息或匯款給付。
(一)儲存生息: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採儲存生息之方式,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前
以其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
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予要保人。
(二)匯款給付: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
人。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
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
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十七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含)止。
一、繳費期間為二年期:
(一)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零點八所得之金額。
(二) 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後: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一點七五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間為六年期:
(一)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百分之零點三所得之金
額。
(二) 繳費期間屆滿日(含)後: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點五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屆滿日係指繳費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第十八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
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