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八條約定退還
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
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
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六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計算、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
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
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
享金為零。
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且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或抵繳應繳保險費。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於每一保單週年
日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期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
本公司改以第一款方式辦理。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如有申請變更則為最近一次申請變更時),所選擇之購
買增額繳清保險或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
分享金給付方式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儲存生息或匯款給付。
(一)儲存生息: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採儲存生息之方式,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前
以其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
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予要保人。
(二)匯款給付: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
人。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