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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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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一、
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
()
契約撤銷權( 5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 3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 13 條、
14 條、 25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4 條、 13 條、第 14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11 條、第 12 條、第 15 條至第 17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18 條、第 19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2 條至第 24 )
()
保險單借款( 25 )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29 條、第 30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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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872432183 號函
核准日期:87 1 7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60101003
備查日期:106 1 1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
02-6639-6666
電子信箱
(E-mail)
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網址
http://www.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並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三、「被保險人」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本保險契約投保之金額若保險契約有變更者,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五、「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約
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
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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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將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契
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
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每月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開始
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
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
之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之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
按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前項所稱本契約約定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網站查
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
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
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
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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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
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
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
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
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得超過訂立本契
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滿十五
足歲前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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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 【保險種類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經本公司同意後,申請變更為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但變更後的險種其保險金額不得
高於原來的保險金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
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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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
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
保險費。
本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
第二十四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屆滿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
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
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原契約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
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滿時給付「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
險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
80%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
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每月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
司網站查詢,網址為
www.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六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
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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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公司公告
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 【性別錯誤之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性別在要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性別錯誤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溢繳部份之保險費。
二、性別錯誤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應補繳短繳部份的保險費。
如性別錯誤係於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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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
2)
或言語
(
3)
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
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
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元 / 每萬元保險金
男 性 女 性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年齡 年齡
0 312 210 167 0 277 184 146
1 319 215 171 1 283 188 149
2 326 219 174 2 289 192 152
3 333 224 178 3 295 196 156
4 340 228 182 4 301 200 159
5 347 233 186 5 308 204 162
6 354 238 189 6 314 208 165
7 361 242 193 7 320 212 168
8 368 247 197 8 326 216 172
9 375 251 200 9 332 220 175
10 382 256 204 10 338 224 178
11 389 262 209 11 344 229 182
12 396 267 213 12 350 234 186
13 403 273 218 13 357 239 190
14 410 278 222 14 363 244 194
15 417 284 227 15 369 249 198
16 424 290 231 16 375 253 201
17 431 295 236 17 381 258 205
18 438 301 240 18 388 263 209
19 445 306 245 19 394 268 213
20 452 312 249 20 400 273 217
21 460 319 254 21 407 279 222
22 468 325 259 22 415 285 226
23 475 332 265 23 422 290 231
24 483 338 270 24 430 296 236
25 491 345 275 25 437 302 241
26 499 351 280 26 444 308 245
27 507 358 285 27 452 314 250
28 514 364 291 28 459 319 255
29 522 371 296 29 467 325 259
30 530 377 301 30 474 331 264
31 540 385 308 31 482 338 270
32 550 393 314 32 490 345 275
33 560 401 321 33 498 352 281
34 570 409 327 34 506 359 287
35 580 417 334 35 514 367 293
36 589 425 341 36 522 374 298
37 599 433 347 37 530 381 304
38 609 441 354 38 538 388 310
39 619 449 360 39 546 395 315
40 629 457 367 40 554 402 321
41 643 467 376 41 567 411 328
42 656 476 384 42 579 419 336
43 670 486 393 43 592 428 343
44 684 496 401 44 605 437 350
45 698 506 410 45 618 446 358
46 711 515 418 46 630 454 365
47 725 525 427 47 643 463 372
48 739 535 435 48 656 472 379
49 752 544 444 49 668 480 387
50 766 554 452 50 681 489 394
51 783 567 463 51 697 500 403
52 800 580 474 52 712 512 412
53 816 593 484 53 728 523 421
54 833 606 495 54 743 535 430
55 850 619 506 55 759 546 439
56 867 632 56 774 557
57 884 645 57 790 569
58 900 658 58 805 580
59 917 671 59 821 592
60 934 684 60 836 603
61 955 61 855
62 976 62 874
63 997 63 892
64 1,018 64 911
65 1,039 65 930
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者,或符合高保額保件者,另享有費率折扣,相關費率折扣資訊請
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查詢。
20 年期
10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減額繳清
請問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幾年後可辦理減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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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34y 第三實支 or 失能規劃
目前已有保單台灣人壽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100萬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計畫二)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已減額繳清)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計畫五)去年有開刀處理鼻中隔彎曲,無其他狀況。在考慮要朝第三實支規劃,還是先買失能險,也不確定上述手術是否會影響第三實支的核保,再請各位給予專業建議,謝謝。
· 回應 9
實支實付選擇
 一、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20年期20萬 (第一年末減額繳清)+XDE 100萬+xhb計畫2 二、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30年期20萬+XDE 80萬+xhb計畫21.現年28歲,想請問哪個配置會比較划算  2.第一年末減額繳清總共需要付多少錢  3.另外實支實付的保單,台灣人壽已經hnrc已經停售了,是否有其他保單可以推薦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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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理賠實支實付 投保規劃
目前想規劃加買2張副本理賠實支實付1、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2、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想請教以上兩個主約是否能減額繳清?附約依然可以繼續投保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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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 重大傷病一次金 疑慮
請問一下:我試算以【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為主約,20萬一次金額度,年保費就要5000多。相較於【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搭配【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作為主約,並做減額繳清保費2000多 就可以擁有100萬的一次金額度。我若選擇後者方案,會不會有什麼缺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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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qwx
想問全球這個主約,看到滿多人說選15年期可以在第一年就減額繳清若是選20年期,是要再更久才能減額繳清嗎?這個減額繳清後只要持續繳費,其他附約應該就不會受到影響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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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Y、46Y夫妻保單健檢
46Y男目前保險:《主約》台灣人壽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150萬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CIR3-100萬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計畫二42Y女目前保險: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HSRN-計畫A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HCB-一單位《主約》台灣人壽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100萬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CIR3-100萬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計畫二兩人考慮再保:《主約》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20萬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計劃2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100萬*用QWX當主約是想之後解約省預算懇請提供建議,另請推薦傷害險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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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歲男 新生兒保單規劃
                                                                                我的規劃如下,台壽珍福滿終身壽險主約跟全球人壽終身壽險主約,第二年度末做減額繳  清,我知道主約減額繳清之後不能增加附約,請問還有需要加強的部分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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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清附約效力問題
提問小弟我申請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主約有加附約定期壽險(QTR)30年期。自110年5月開始投保,想請教大家若今年辦理主約減額繳清後,附約可以保證續保至85歲嗎?
· 回應 1
想規劃雙實支實付,主約該如何選擇比較好
想規劃雙實支實付(全球人壽+台灣人壽) 主約該如何選擇比較好(單純只是為了買附約),謝謝附約部分想規劃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計畫3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YCD) 100萬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 計畫2主約會如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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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從新至舊
(停售)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12/02/09 ~ 已停售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10/07/01 ~ 112/02/08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09/07/01 ~ 110/06/30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09/06/12 ~ 109/06/30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09/01/01 ~ 109/06/1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07/09/10 ~ 108/12/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106/01/01 ~ 107/09/09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5/12/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H)
銷售期間
101/07/01 ~ 104/08/03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101/01/01 ~ 101/06/30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100/07/01 ~ 100/12/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9/09/01 ~ 100/06/30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9/04/16 ~ 99/08/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8/10/30 ~ 99/04/15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8/08/01 ~ 98/10/29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7/09/22 ~ 98/07/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7/04/14 ~ 97/09/2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6/09/01 ~ 97/04/13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6/01/01 ~ 96/08/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C)
銷售期間
95/01/01 ~ 95/12/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2/12/15 ~ 9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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