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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海外旅行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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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海外旅行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海外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疾病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本商品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872433181
核准日期:
87
1
21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
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08.4.9
10804904941
修正日期:
109
1
1
附約條款訂定及責任的開
第一條:
本全球人壽海外旅行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契約(全球人壽安心遊旅行平安保險)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當地政府核准,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臺澎金馬以外地區(以完成辦理出境手續開始
手續受治發的患疾
因),且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一百八十日內未曾以此疾病就醫者。
若該疾病已經治癒而於本附約生效後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臺澎金馬以外地區發生「突發疾病」必須住院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對該期間
所發生之醫療費用,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海外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突發疾病」必須住院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首次住院的
一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對該期間所發生之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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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負有給付前項約定「海外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時,以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治療期間所實際支出的
下列項目為限。
一、藥品費。
二、醫院病房費
三、外科手術費
四、化驗室檢驗費。
五、治療材料費(包含血液或血漿之輸注費、氧氣及其應用、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六、醫療器具及治療室設備使用費。
七、X 光及心電圖檢查費。
八、膳食費。
九、醫師診療及護理費用(特別護士除外)
十、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十一、指定醫師。
十二、醫師指示用藥。
十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海外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海外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海外疾病出院後療養保險
第六條:
被保險人依第五條領取「海外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將依實際給付「海外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
十分之一,給付「海外疾病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各項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約之「海外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前一百八十日內曾接受治療之疾病。
二、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中毒、使用毒品或迷幻劑及肺結核病。
三、非以治療為目的之外科整型、美容手術。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含剖腹生產)及其所引起之併發症。
五、不孕症手術、人工受孕手術、變性手術、人體實驗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六、牙齒治療手術。
七、一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或防疫。
八、被保險人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九、任何以獲得境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行為。
十、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附約的終止
第八條:
當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突發疾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
應負保險責任發生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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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條:
受益人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本公司按申請當日臺灣銀行牌告之參考匯率價格計以新台幣給付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一條:
本附約之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如被保險人本人已身故時,則給付與主契約所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受益
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前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時效
第十二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
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單位:元
保險金額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 64 84 117 144 165 183 196 204 207 210
2 70 93 128 157 181 200 214 224 227 230
3 76 101 139 171 197 218 233 244 247 251
4 98 129 178 219 252 278 298 311 316 320
5 119 157 216 266 307 339 363 379 385 390
6 127 168 232 285 329 363 388 405 412 417
7 135 179 247 304 350 387 414 432 439 445
8 144 190 262 322 372 410 439 459 466 472
9 152 201 277 341 393 434 465 485 493 499
10 160 212 292 360 415 458 490 512 520 527
11 168 222 306 377 434 479 513 536 544 551
12 176 232 320 394 454 501 536 560 569 576
13 183 241 334 411 473 523 559 584 593 601
14 191 251 347 428 493 544 582 608 618 626
15 198 261 361 445 512 566 605 632 642 651
16 206 271 375 461 532 587 629 656 667 676
17 213 281 389 478 552 609 652 681 691 700
18 221 291 402 495 571 630 675 705 716 725
19 229 301 416 512 591 652 698 729 740 750
20 236 311 430 529 610 674 721 753 765 775
21 242 319 441 542 625 690 739 772 784 794
22 248 327 451 556 640 707 757 790 803 813
23 254 334 462 569 656 724 775 809 822 833
24 260 342 473 582 671 741 793 828 841 852
25 265 350 483 595 686 757 810 846 860 871
26 271 358 494 608 701 774 828 865 879 890
27 277 365 505 621 716 791 846 884 898 909
28 283 373 515 634 731 807 864 902 917 929
29 289 381 526 648 747 824 882 921 936 948
30 295 389 537 661 762 841 900 940 955 967
31 300 396 547 673 776 856 917 957 973 985
45 377 496 686 844 973 1,074 1,150 1,201 1,220 1,236
60 461 607 839 1,033 1,190 1,314 1,407 1,469 1,492 1,512
90 566 746 1,030 1,268 1,462 1,614 1,727 1,803 1,832 1,856
120 662 873 1,206 1,484 1,711 1,889 2,021 2,111 2,145 2,172
150 727 958 1,324 1,629 1,878 2,074 2,219 2,318 2,355 2,385
180 772 1,017 1,405 1,730 1,994 2,201 2,356 2,460 2,500 2,532
TSM 102.03.30
全球人壽海外旅行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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