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全球人壽康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備查字號:(92)全球壽()字第 121504
備查日期:92 12 15
備查文號:(94)全球壽(市產)字第 122801
備查日期:94 12 28
全球人壽康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契約條款 重大疾病保險金 特定疾病保險金 無解約金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全球人壽康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人壽終身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但以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上或批註於保險單上
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以後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疾
但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六款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不受
前述三十天期間之限制
一、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 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
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
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
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喪失語言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
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
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
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
1、 第一期何杰金氏症。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症。
3、 原位癌症。
4、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本附約所稱「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以後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疾
病,但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二款所稱之嚴重灼傷者,不受前述三十天期間之限制:
一、腦部良性腫瘤:
係指腦部的非惡性腫瘤,但不包括腦內的囊腫、肉芽瘤、動靜脈畸形,及腦下垂體或脊柱的血腫與腫瘤。
二、嚴重灼傷:
係指體表面積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皮膚因三度灼傷而毀壞。但不包括被保險人自傷行為所引起的灼傷。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係指因骨髓不正常的造血功能導致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及血小板減少症,必須接受下列至少一項的
治療者:
1、造血性輸血。
2、骨髓刺激劑注射。
3、免疫抑制劑注射。
4、骨髓移植。
四、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係指經由包括心導管檢查在內的臨床與檢驗證實為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且符合下列六項診斷要件者:
1、呼吸困難與疲倦。
2、肺阻力至少超過正常值三個單位以上。
3、肺動脈血壓至少為40mm Hg以上。
4、肺楔血壓至少為12mm Hg以下。
5、右心室的末端舒張壓至少為8mm Hg以上
6、右心室肥大、擴張及右心衰竭和代償機能衰敗的徵狀。
五、脊髓灰白質炎:
係指因脊髓灰白質炎病毒感染導致麻痺性疾病並經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但不包括並未導致麻痺的情
形。所稱麻痺係指運動功能有減損或呼吸器官有衰弱之情形。
六、心瓣膜置換:
係指心瓣膜因狹窄或閉鎖不全接受一個或一個以上之人工瓣膜置換者。但不包括心瓣膜的修復與瓣膜切開
術。
七、帕金森氏症:
係指經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原發性帕金森氏症,且其嚴重性需達到必須長期看護與協助才能維持生存
者,其他型態的帕金森氏症則不包括在內。
八、阿滋海默氏症(早老性癡呆):
係指腦部功能全面性的退化,造成智力、記憶衰退或喪失,或行為異常,需他人長期照護者。此項診斷需
在排除其他可能病因的情形下經專科醫師確認。
九、 主動脈手術:
係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接受開心手術切除患病部份的主動脈並以人工血管置換的手術所稱主動脈係指
胸與腹部的主動脈而言,不包括其支脈。因意外傷害引起的主動脈手術亦不包括在內。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或申請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兩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九條【附約效力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但繳費期滿時不在此限。
一、主契約效力終止。
二、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本附約效力因前項規定情形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
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一條【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
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如附表)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時,本公司按
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如接受外科手術者,須另檢附手術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四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十五條【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
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第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重大疾病保險金及特定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
編號 醫院名稱 所在地 編號 醫院名稱 所在地
1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南市 31
光田綜合醫院及大甲分院
台中縣
2
高雄榮民總醫院
高雄市 32
沙鹿童綜合醫院
台中縣
3
台北榮民總醫院
台北市 33
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
台中縣
4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北市 34
秀傳紀念醫院
彰化市
5
三軍總醫院
台北市 35
嘉義基督教醫院
嘉義市
6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暨林口分院
桃園市 36
臺灣省立台南醫院
台南市
7
台中榮民總醫院
台中市 37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暨台南分院
台南縣
8
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高雄市 38
國軍左營醫院
高雄市
9
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暨淡水分院
台北市 39
阮綜合醫院
高雄市
10
台灣省立桃園醫院
桃園市 40
國軍高雄總醫院
高雄市
11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台中市 41
人愛綜合醫院
屏東縣
12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暨中華路分院
彰化市 42
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
台東市
13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台北市 43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花蓮市
14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
高雄縣 44
國軍基隆醫院
基隆市
15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
基隆市 45
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
台北市
16
台北市立中興醫院
台北市 46
國軍松山醫院
台北市
17
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台北市 47
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
台北市
18
財團法人私立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北市 48
台北市立忠孝醫院
台北市
19
台北市立仁愛醫院
台北市 49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
宜蘭縣
20
台北市立陽明醫院
台北市 50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宜蘭縣
21
台北市立和平醫院
台北市 51
桃園榮民總醫院
桃園市
22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
財團法人私立台北醫學院辦理
台北市 52
敏盛綜合醫院
桃園市
23
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
台北縣 53
台灣省立豐原醫院
台中縣
24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耕莘醫院
台北縣 54
華濟醫院
嘉義縣
25
台灣省立台北醫院
台北縣 55
財團法人天主教盛馬爾定醫院
嘉義市
26
國軍桃園總醫院
桃園縣 56
台南市立醫院
台南市
27
台灣省立新竹醫院
新竹市 57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高雄市
28
澄清綜合醫院及中港分院
台中市 58
基督教門諾會醫院
花蓮市
29
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
台中市 59
國軍花蓮總醫院
花蓮縣
30
國軍台中總醫院
台中縣 60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台北市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
編號 醫院名稱 所在地 編號 醫院名稱 所在地
61
台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
台北市 94
國軍台中總醫院中清院區
台中市
62
台中市立復健醫院
台中市 95
順天綜合醫院
台中市
63
台灣省立基隆醫院
基隆市 96
台灣省立台中醫院
台中市
64
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
台北市 97
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
台中縣
65
國軍八一七醫院
台北市 98
台灣省立南投醫院
南投市
66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
台北市 99
台灣省立中興醫院
南投市
67
西園醫院
台北市 100
埔里榮民醫院
南投縣
68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
台北仁濟院附設仁濟醫院
台北市 101
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南投縣
69
博仁綜合醫院
台北市 102
佑民綜合醫院
南投縣
70
中華醫院
台北市 103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二林分院
彰化市
71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內湖分院
台北市 104
伍倫綜合醫院
彰化縣
72
中山醫院
台北市 105
國軍斗六醫院
雲林縣
73
台灣省慢性病防治局
台北市 106
天主教若瑟醫院
雲林縣
74
台北縣立三重醫院
台北縣 107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北港附設醫院
雲林縣
75
台北縣立板橋醫院
台北縣 108
林綜合醫院
嘉義市
76
耕莘醫院永和分院
台北縣 109
台灣省立嘉義醫院
嘉義市
77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台北縣 110
台灣省立朴子醫院
嘉義縣
78
天主教沙爾德赫聖保祿修女會財團法人醫
桃園市 111
永康榮民醫院
台南縣
79
壢新醫院
桃園縣 112
國軍台南醫院
台南市
80
敏盛綜合醫院龍潭分院
桃園縣 113
郭綜合醫院
台南市
81
敏盛綜合醫院大園分院
桃園縣 114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綜合醫院
高雄市
82
怡仁綜合醫院
桃園縣 115
健仁醫院
高雄市
83
華揚醫院
桃園縣 116
高雄市立婦幼綜合醫院
高雄市
84
國軍新竹醫院
新竹市 117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高雄市
85
南門綜合醫院
新竹市 118
台灣省立旗山醫院
高雄縣
86
竹東榮民醫院
新竹縣 119
台灣省立屏東醫院
屏東市
87
財團法人天主教湖口仁慈醫院
新竹縣 120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屏東市
88
東元綜合醫院
新竹縣 121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屏東市
89
台灣省立苗栗醫院
苗栗市 122
輔英技術學院附設醫院
屏東縣
90
大千綜合醫院
苗栗市 123
安泰醫院
屏東縣
91
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苗栗縣 124
台灣省立花蓮醫院
花蓮市
92
苑裡李綜合醫院
苗栗縣 125
國軍澎湖醫院
澎湖縣
93
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台中分院
台中市
註一: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療法第六條定義之「教學醫院」
註二: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告名單調整。
單  位:元 / 每萬保額
性別:男性 性別:女性
繳費別 繳費別
年齡 10 15 20 年齡 10 15 20
1 135 84 65 1 128 79 61
2 138 86 66 2 131 81 62
3 141 88 67 3 133 83 63
4 144 89 69 4 136 85 65
5 147 91 70 5 139 86 66
6 151 93 72 6 142 88 68
7 154 96 74 7 146 90 69
8 158 98 75 8 149 92 71
9 162 100 77 9 153 95 73
10 165 103 79 10 156 97 74
11 169 105 81 11 160 99 76
12 174 108 83 12 163 102 78
13 178 111 86 13 167 104 80
14 182 114 88 14 171 107 82
15 187 117 91 15 175 109 84
16 191 120 93 16 179 112 86
17 196 123 95 17 183 114 89
18 201 126 98 18 188 117 91
19 205 129 100 19 192 120 93
20 210 132 103 20 196 123 95
21 214 135 105 21 201 126 98
22 219 138 108 22 206 129 100
23 224 141 110 23 210 132 103
24 229 145 113 24 215 135 106
25 235 148 116 25 220 139 109
26 240 152 119 26 225 142 111
27 246 156 123 27 230 145 114
28 251 159 126 28 235 149 118
29 257 163 130 29 241 153 121
30 263 168 133 30 246 157 124
31 269 172 137 31 252 161 128
32 275 176 141 32 257 165 131
33 282 181 146 33 263 169 135
34 288 186 150 34 269 173 139
35 295 191 155 35 275 178 144
36 302 196 160 36 281 182 148
37 309 202 166 37 287 187 152
38 317 208 171 38 294 192 157
39 324 214 177 39 300 197 162
40 332 221 184 40 306 202 166
41 340 227 191 41 313 207 171
42 349 234 198 42 319 213 176
43 357 242 206 43 326 218 182
44 366 250 214 44 333 224 187
45 375 258 222 45 340 229 193
46 384 266 231 46 346 235 198
47 393 274 240 47 352 240 204
48 403 283 249 48 358 246 210
49 412 292 259 49 365 251 215
50 421 302 269 50 371 257 221
51 431 311 280 51 377 262 227
52 440 321 291 52 383 268 234
53 450 332 303 53 390 275 241
54 461 343 315 54 396 281 248
55 471 354 328 55 403 288 255
56 482 366 341 56 410 295 263
57 493 378 355 57 417 303 272
58 504 391 370 58 424 310 281
59 515 404 385 59 432 319 290
60 525 417 400 60 439 327 300
61 537 431 416 61 448 337 311
62 549 446 432 62 457 347 322
63 560 461 448 63 466 358 333
64 573 478 465 64 476 370 346
65 587 496 484 65 486 382 358
全球人壽康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XDW
總保費費率表
XDW 93_01

沒有「全球人壽康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全球人壽

其他醫療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