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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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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862390873 號函
核准日期:86 1 15
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91 1 28
備查文號:(96)全球壽(市產)字第 011701
備查日期:96 1 17
修正文號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6 8 31
修正文號:依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7 5 31
修正文號:依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2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7 9 22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
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
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
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及續保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將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
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
息,使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
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每月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開
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
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及附加於本
契約之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之一
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
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約金
表。
第九條【保證續約】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十五日前,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填妥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續約,要保
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七日內,交付續約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續約保險費,依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為基礎,按原契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依原契約保
險期間屆滿當時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的保險費率計算之。但續約之被保險人滿期年齡最高不得逾七十一歲。
續約之始日自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第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份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
第二十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
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
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
延期間表。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契約的險種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十五日前,得不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變更為終身壽
險或養老壽險。
新保險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契約原保險金額,最低不得少於變更後之新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
且被保險人變更當時之年齡不得超過變更後新保險契約之最高投保年齡。新保險契約將以本公司同意要保人變更
之日為契約生效日;其保險費按本契約原承保條件並依變更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險種之保險費率計算。本契
約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及第十六條「除外責任」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經過期間於變更後仍予延續
計算,而不以新保險契約生效日重新起算。
第二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每月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
公司網站查詢,網址為www.aegon.com.tw。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
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公司
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或言語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
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名詞解釋: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
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極度障害係指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單  位:元 / 每萬保額
繳費別 55 60 65
年齡 10 15 20 25 30 歲滿期 歲滿期 歲滿期
18 15 15 17 19 22 29 35 43
19 15 16 17 20 23 29 36 44
20 15 16 18 21 25 30 36 45
21 15 16 19 22 26 30 37 46
22 15 17 19 23 28 31 38 48
23 16 18 20 24 30 32 39 49
24 16 18 22 26 31 33 40 50
25 17 19 23 28 34 34 42 52
26 17 20 24 29 36 35 43 53
27 18 21 26 32 39 36 44 55
28 19 23 28 34 42 37 46 57
29 20 24 30 36 45 38 47 59
30 21 26 32 39 49 39 49 61
31 23 28 34 42 53 41 50 63
32 25 30 37 46 57 42 52 65
33 27 33 40 49 62 44 54 68
34 29 35 43 54 67 45 56 70
35 31 38 47 58 73 47 58 73
36 34 41 51 63 79 49 60 75
37 36 44 55 68 86 50 62 78
38 39 48 59 74 93 52 65 81
39 42 52 64 80 101 54 67 84
40 46 56 70 87 109 56 70 87
41 50 61 76 95 119 58 72 91
42 54 66 82 103 129 61 75 94
43 58 72 89 112 140 63 78 98
44 63 78 97 122 151 66 81 102
45 68 84 106 132 164 68 84 106
46 74 92 115 144 88 110
47 80 100 125 156 91 114
48 87 108 136 169 95 119
49 94 118 148 184 99 123
50 103 128 161 200 103 128
51 112 140 175 134
52 122 153 191 139
53 133 166 208 145
54 145 182 226 152
55 158 198 246 158
56 173 216
57 189 236
58 206 257
59 225 281
60 246 306
61 269
62 294
63 321
64 350
65 383
性別:男性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 QTL
總保費費率表
QTL 93_01
單  位:元 / 每萬保額
繳費別 55 60 65
年齡 10 15 20 25 30 歲滿期 歲滿期 歲滿期
18 667810131621
19 667910131722
20 678911141722
21 6 7 8 10 12 14 18 23
22 6 7 8 10 13 14 18 24
23 6 7 9 11 14 15 19 24
24 7 8 9 12 15 15 19 25
25 7 8 10 12 16 16 20 26
26 7 9 11 13 17 16 21 27
27 8 9 12 15 18 17 21 28
28 810121620172229
29 911141722182330
30 10 12 15 19 24 19 24 31
31 10 13 16 20 26 19 24 32
32 11 14 17 22 28 20 25 33
33 12 15 19 24 31 21 26 34
34 13 16 21 26 33 21 27 35
35 14 18 22 28 37 22 28 37
36 15 19 24 31 40 23 29 38
37 16 21 26 34 44 24 30 39
38 18 23 29 37 48 25 32 41
39 19 25 31 40 52 26 33 42
40 21 27 34 44 57 27 34 44
41 23 29 37 48 63 28 35 46
42 25 32 41 53 69 29 37 48
43 28 35 45 58 76 31 38 50
44 30 38 49 64 83 32 40 52
45 33 42 54 70 91 33 42 54
46 36 46 59 77 43 56
47 39 50 65 84 45 58
48 43 55 71 92 47 61
49 47 60 78 101 49 63
50 51 66 86 111 51 66
51 56 73 94 69
52 61 80 103 72
53 67 87 113 75
54 74 96 125 78
55 82 106 137 82
56 90 116
57 99 128
58 110 141
59 121 156
60 133 172
61 147
62 162
63 178
64 196
65 217
性別:女性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 QTL
總保費費率表
QTL 93_01
我想買全球重大傷病XDE? 能否以定期壽險當主約?
1.我想加買全球重大傷病XDE附約,我原本有全球人壽定期壽險15年期,是否能加在定期壽險這份保單內?2.全球定期壽險115年滿期,但它有但書可保證續保到71歲,我的問題是如果我續保到71歲滿後,全球重大傷病XDE附約一樣只能到71歲嗎,還是主約滿後重大傷病附約仍可續保到8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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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 QTL + XMB
對「(停售)全球人壽定期壽險 (QTL)」有興趣請問過去有買QTL 300萬到65歲可以在它下面加XMB 4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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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問題
請問一下如果將20年期的定期壽險設定為主約後 20年到期後需要重新體檢簽約嗎? 還是持續繳納保費即可續保 目前是保全球人壽定期壽險 (QTL)舊版的當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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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保全球人壽 想問個問題
最近想幫家人買全球的實支實付,主約想用「全球人壽定期壽險 QTL」。主要因為看到這張商品有保證續保才想買它的,但看到條款內有寫一段文字:如果45歲買10年期,下次續保是55歲、再下次是65歲,可是不能一直繳錢到75歲,而是70歲就是最後一次繳錢,71歲的時候不能繳錢(也沒保障了),這樣的意思嗎? 再麻煩大家幫忙看一下了,感謝各位專業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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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買終身或定期壽險或是投資保單 保額/保障最少要500萬
45歲想買 定期或終身壽險或投資保單 保額或保障要500萬以上到1000萬保障 要保證續保 不管是平準或是自然保費 希望控制在20年保費100萬上下最高不要超過120萬  不抽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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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實支
36歲女 辦公室目前想加保全球實支,本身一張全球人壽定期壽險OTL-E,請問可以把全球實支實付加在這張下面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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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推薦
31歲 男生 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定期、終身壽險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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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
有推薦哪個cp值高的定期壽險嗎有低保額高保障?投保年紀中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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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
請問一年定期壽險,是否較推薦台灣e定保呢 ? 全球的QTL推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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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醫療險實支實付問題
請問全球人壽 (XHB) 可以和全球人壽定期壽險 (QTL)一起搭配嗎另外如果是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 (計畫一)與全球人壽 (XHB) (最低20W)兩者可否各自搭配最低保額嗎 (想要省一點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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