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份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
第二十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
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
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
延期間表。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契約的險種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十五日前,得不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變更為終身壽
險或養老壽險。
新保險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契約原保險金額,最低不得少於變更後之新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
且被保險人變更當時之年齡不得超過變更後新保險契約之最高投保年齡。新保險契約將以本公司同意要保人變更
之日為契約生效日;其保險費按本契約原承保條件並依變更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險種之保險費率計算。本契
約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及第十六條「除外責任」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經過期間於變更後仍予延續
計算,而不以新保險契約生效日重新起算。
第二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