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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失能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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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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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 91 1 28
備查文號:95)全球壽(市產)字第 101601 號函
備查日期:95 10 16
全球人壽失能保險附約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 豁免保險費、失能醫療保險金
本附約無解約金
(凡附加本附約者,始適用本條款)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失能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
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須附加在主契約上,以主契約之要保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附著的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最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
戒酒、護理、靜養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保險期間」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由要保人於投保時指定並依據該期間繳納保險費
「失能」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傷害,經醫師診治後,依照被保險人當時身體狀況,不
能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任何工作以獲至報酬,或於殘廢診斷確定之日符合本附約附
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算,其失能狀況須持續一百八十日後,本公司方有給付失能
醫療保險金並負豁免保險費之義務。
「失能中止」係指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與失能定義不符或身故之情形而言。
「給付期限」係指同一次失能本公司給付「失能醫療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之最長期間,自本附約所約定
保險事故發生確定之日起,至本附約終止之日止,且不得超過保險期間屆滿日。
「報酬」係指被保險人之工資、薪金、佣金等一切因提供體能或心智上之勞務而獲得之對價。
第三條【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能時,或達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依照本附約的約定事項豁免主契約、本
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上其他附約的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須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持續失能至等待期間終止時,本公司始溯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於失能期間豁
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達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自殘廢診斷確定之日起,豁免其保險費。
依本附約所豁免保險費的期間以給付期限為限。
第四條【失能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能時,或達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依照本附約的約定事項於給付期限內給
付失能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須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持續失能至等待期間終止時,本公司始溯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於失能期間,
給付失能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達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自殘廢診斷確定之日起,給付失能醫療保險金
自可得給付失能醫療保險金之日起,每滿一個月,按保險金額給付。但未滿一個月者,以三十日為一個月,按
日數比例給付之。
第五條【失能次數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二次以上之失能時,如前次失能中止與後次失能復發之間隔超過九十日者,
其後次失能之等待期間須重新起算。
第六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
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九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
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兩年不行使而
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
人。
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另,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或變更為繳清或展期保險時。
二、保險期間屆滿之日。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之原因終止效力或要保人書面申請終止時,若保險期間尚未屆滿,本公司並按日數比例退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
若本附約已發生應給付情事,或於失能期間得豁免保險費者,本附約效力應延至該給付情事消滅時,或失能期
間結束時終止。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
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
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
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
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減少應豁免保險費之金額並折算失能醫療保險金給付。
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及失能醫療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申請豁免保險費及失能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診治醫師或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三、豁免保險費及失能醫療保險金申請書。
四、被保險人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申請豁免保險費及失能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如失能持續一年以上者,應每年檢送診斷書。
第十五條【豁免保險費及失能醫療保險金之停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豁免保險費及失能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失能中止時。
二、被保險人未依本附約第十五條之約定檢送診斷書時。
三、被保險人拒絕接受本公司要求的檢驗時。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及給付失能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四、懷孕或分娩,但因懷孕或分娩引起之併發症而致成全部失能者不在此限。
五、吸食毒品、迷幻劑或興奮劑等違法藥品,精神官能症、精神分裂等精神病症。
第十七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及給付失能醫療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潛水、滑水、滑雪、駕駛滑翔機具、跳傘、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後再行給付。
第十九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原繳保險費與最高年齡應
繳保險費之差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並非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豁免保險費及失能醫療保險金之金額,而不得請
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之「失能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失能醫療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二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二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除第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殘廢程度表
殘廢指下列九項殘廢程度之一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全球人壽失能保險附約- DWQ
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月保險金額
繳 費 期 間
年齡
15 20 55歲至60歲至65
14 1,159 1,255 2,195 2,422 2,780
15 1,178 1,282 2,234 2,482 2,862
16 1,200 1,318 2,280 2,546 2,954
17 1,228 1,354 2,332 2,621 3,053
18 1,263 1,401 2,388 2,703 3,162
19 1,308 1,461 2,454 2,793 3,284
20 1,364 1,533 2,530 2,895 3,420
21 1,449 1,618 2,636 3,030 3,591
22 1,537 1,709 2,738 3,163 3,763
23 1,629 1,804 2,839 3,299 3,937
24 1,725 1,900 2,936 3,430 4,111
25 1,826 2,005 3,033 3,561 4,283
26 1,925 2,129 3,124 3,691 4,457
27 2,045 2,272 3,224 3,828 4,637
28 2,186 2,433 3,321 3,963 4,816
29 2,346 2,611 3,426 4,107 5,001
30 2,509 2,796 3,521 4,237 5,172
31 2,646 2,954 3,575 4,326 5,297
32 2,782 3,091 3,583 4,366 5,382
33 2,971 3,337 3,700 4,529 5,576
34 3,191 3,557 3,754 4,625 5,712
35 3,336 3,809 3,809 4,725 5,857
36 3,533 3,891 4,188 4,821 5,995
37 3,743 4,176 4,231 4,916 6,137
38 3,978 4,489 4,271 5,008 6,280
39 4,245 4,829 4,303 5,101 6,425
40 4,553 5,189 4,325 5,189 6,571
41 4,759
5,595 4,374 5,534 6,741
42 4,980 6,022 4,459 5,590 6,909
43 5,257 6,470 4,528 5,638 7,076
44 5,605 6,943 4,588 5,635 7,254
45 5,966 7,424 4,711 5,668 7,424
46 6,383 5,038 5,653 7,914
47 6,839 5,186 5,624 8,019
48 7,330 5,260 5,606 7,994
49 7,862 5,476 5,584 8,068
50 8,457 5,616 5,551 8,034
51 6,006 8,144
52 6,391 8,642
53 6,668 9,001
54 6,773 9,142
55 6,854 9,227
56 9,813
57 9,915
58 10,393
59 10,684
60 11,020
DWQ 93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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