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各款重大傷病的「診斷確定日」約定如下:
一、「心肌梗塞」、「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嚴重肝硬化症」、「猛暴性肝炎」、「嚴
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多發性硬化症」、「癌症」及「再生不良性貧血」的診斷確定日:係指診
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二、「良性腦腫瘤」、「阿茲海默病」、「急性腦炎」、「運動神經元疾病」、「肌肉失養症」及「脊髓灰質炎」的
診斷確定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三、「腦中風」的診斷確定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之診斷確定日。
四、「癱瘓」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滿六個月後之診斷確定日。
五、「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的診斷確定日:係指初次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日。
六、「帕金森氏症」的診斷確定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七、「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腎臟移植手術」、「胰臟移植手術」、「心臟瓣膜手術」、「心臟移植手術」、「主
動脈外科置換術」、「肝臟移植手術」、「肺臟移植手術」及「骨髓移植手術」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八、「嚴重燒燙傷」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九、「昏迷」的診斷確定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三十日後的診斷確定日。
十、「嚴重頭部創傷」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本契約所稱之「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發生重大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期間。各款重大傷病的「等待期間」
約定如附表二。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
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 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 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將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
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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