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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團體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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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F
全球人壽團體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備查文號:(97) 華壽商二字第 1404
備查日期:97 7 22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4 8 4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投保或申請加保本契約生效日後第三十一日起,經診斷初次罹患組
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且經病理切片檢驗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且經血液學檢查,確定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
(如附表一)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
病。但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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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罹患第二條所稱之「癌症」,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
金。
被保險人如於投保或申請加保本契約後三十日()以內,經診斷罹患癌症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
責任,但要保人得要求本公司無息退還本契約該被保險人當年度已繳之保險費,並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
人的保險契約效力。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
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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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
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二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五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初次
罹患癌症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後該被保險人本契約的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醫院出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罹患癌症之相關檢驗
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未滿期保險費的退還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五條約定之保險事故致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
司退還要保人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受益人
第十七條
本契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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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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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中的惡性腫瘤
分類號碼
分類號碼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140
唇惡性腫瘤
181
胎盤惡性腫瘤
141
舌惡性腫瘤
182
子宮體惡性腫瘤
142
主唾液腺惡性腫
183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143
齒齦惡性腫瘤
184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腫瘤
144
口底惡性腫瘤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5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6
口咽惡性腫瘤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
147
鼻咽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48
下咽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性
腫瘤
149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
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1
腦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3
甲狀腺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
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1
喉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惡性腫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3
()膜惡性腫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5
骨髓樣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
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2
皮膚惡性黑色腫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0期)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
232
皮膚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179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註:上開病名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5 頁,共 6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 日起簽訂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K TEC C
= × −−
R =
經驗分紅金額
分紅率
T
=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總保費
E
=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
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分紅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同意,其經驗
分紅將採 一方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分
紅。
三、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險種如下:
四、當年度應收總保費未達新台幣 元或投保人未達 時,本經驗分紅
計算公式不生效力。
.
.
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6 頁,共 6
單位:/每十萬保額
年齡
0-4 5-9 10-14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男性
28 12 18 21 29 47 99 182
女性
24 13 15 24 33 56 128 214
年齡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
男性
310 493 713 983 1448 2031 2537 3096 3217
女性
349 493 645 756 985 1213 1465 1804 2091
全球壽團初次患癌健康
費率表
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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