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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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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D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重大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101)華壽商二字第 2840
備查日期:101 12 19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10.6.29 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2580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110 7 1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下列之人員:
一、被保險人員:即要保人所屬之成員。
二、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父母。
四、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以滿十五足歲而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結
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完全失能」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失能之一並經診斷確
定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依法令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三十日後初次罹患下列各疾病但被
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六款所稱「癱瘓(重度)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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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幹細胞移植」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如為續保者,該被保險人原生效日(或加保日)至續保日
已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續保日起;如原生效日(或加保日)至續保日未達
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於原生效日(或加保日)起算第三十一日開始。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含)
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
條件:
()典型之胸痛症狀。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冠狀動脈疾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
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後障礙(重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
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
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植物人狀態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
以扶助之狀態。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
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
態。
四、末期腎病變:指腎臟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重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
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
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 Rai 氏的分期系統)
()10 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第一期前列腺癌。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邊緣性卵巢癌。
()第一期黑色素瘤。
()第一期乳癌
()第一期子宮頸癌。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
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肌力在 2 (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
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指因造血功能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
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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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失能死亡或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照本
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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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員數少於五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員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條︰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
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
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
以標準體承保,且保險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但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超過六十五歲或職業類
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失蹤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
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
「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已繳
之未滿期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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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
即行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如同時或先後符合本契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約定之保險金給付申領條件,本公司
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如屬癌症(重度)者,應加附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足以證明為
罹患「癌症(重度)」之相關檢驗報告。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失能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
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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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五條:
重大疾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
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被保險人如依本契約第十六條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依本契約第十八條領取「完全失能險金
該被保險人喪失其投保資格,本公司不受理其續保。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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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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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失能項目表):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音口蓋音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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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K T E C C
R
經驗分紅金額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下之團體部分
男性 單位:元/每十萬元
9人以下 10~49 9人以下 10~49
15 32 106 99 48 462 1,607 1,496
16 37 122 114 49 506 1,761 1,639
17 43 146 136 50 540 1,884 1,753
18 45 152 142 51 589 2,054 1,911
19 52 175 163 52 636 2,221 2,067
20 49 169 157 53 684 2,388 2,222
21 53 179 167 54 732 2,554 2,376
22 51 173 161 55 800 2,790 2,596
23 54 182 169 56 863 3,013 2,804
24 57 193 179 57 913 3,188 2,967
25 60 201 188 58 1,004 3,507 3,264
26 62 212 197 59 1,054 3,675 3,419
27 68 236 219 60 1,140 3,982 3,706
28 71 243 226 61 1,231 4,303 4,004
29 74 257 239 62 1,320 4,609 4,289
30 86 293 272 63 1,381 4,818 4,483
31 94 321 299 64 1,479 5,157 4,799
32 98 339 315 65 1,600 5,566 5,179
33 110 379 353 66 1,746 6,076 5,654
34 119 409 381 67 1,848 6,419 5,974
35 133 457 425 68 1,976 6,848 6,372
36 141 490 456 69 2,129 7,369 6,857
37 161 558 519 70 2,289 7,939 7,388
38 177 613 571 71 2,449 8,485 7,896
39 191 660 614 72 2,614 9,037 8,410
40 218 751 699 73 2,778 9,581 8,915
41 240 836 778 74 2,984 10,270 9,557
42 267 925 861 75 3,142 10,788 10,039
43 289 1,003 933 76 3,371 11,555 10,753
44 319 1,107 1,031 77 3,557 12,145 11,301
45 353 1,219 1,135 78 3,807 12,970 12,069
46 386 1,337 1,244 79 4,000 13,570 12,628
47 423 1,467 1,365 80 4,233 14,312 13,318
二、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初年度費率表(男性)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下之團體部分
女性 單位:元/每十萬元
9人以下 10~49 9人以下 10~49
15 23 78 72 48 385 1,367 1,272
16 25 90 83 49 410 1,460 1,358
17 27 93 86 50 432 1,533 1,426
18 28 99 92 51 454 1,612 1,500
19 30 103 96 52 471 1,669 1,553
20 31 106 99 53 502 1,779 1,656
21 32 113 106 54 526 1,863 1,733
22 32 113 106 55 556 1,969 1,832
23 36 127 118 56 592 2,096 1,950
24 38 137 128 57 621 2,196 2,043
25 44 157 146 58 662 2,342 2,179
26 48 170 158 59 688 2,428 2,260
27 53 181 168 60 739 2,604 2,424
28 53 185 172 61 788 2,776 2,583
29 63 222 207 62 846 2,981 2,774
30 66 231 215 63 879 3,088 2,874
31 78 273 254 64 953 3,340 3,108
32 81 288 268 65 1,027 3,594 3,344
33 94 328 306 66 1,108 3,873 3,604
34 103 366 340 67 1,159 4,037 3,757
35 115 409 381 68 1,251 4,351 4,049
36 125 442 411 69 1,310 4,543 4,228
37 143 506 471 70 1,446 4,985 4,639
38 159 561 522 71 1,568 5,399 5,024
39 177 628 585 72 1,698 5,836 5,431
40 194 687 639 73 1,831 6,278 5,842
41 211 752 700 74 1,978 6,767 6,297
42 232 824 767 75 2,082 7,106 6,613
43 262 930 865 76 2,303 7,854 7,308
44 286 1,015 944 77 2,441 8,290 7,714
45 321 1,137 1,058 78 2,604 8,804 8,193
46 337 1,199 1,115 79 2,830 9,549 8,886
47 361 1,284 1,194 80 2,975 9,985 9,292
二、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總保費上限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初年度費率表(女性)
年齡
總保費下限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下之團體部分
男性 單位:元/每十萬元
9人以下 10~49 9人以下 10~49
15 33 112 104 48 496 1,731 1,611
16 39 130 121 49 543 1,896 1,764
17 46 155 144 50 580 2,028 1,888
18 47 161 150 51 632 2,212 2,058
19 55 187 174 52 684 2,393 2,226
20 53 181 168 53 735 2,573 2,394
21 56 191 178 54 787 2,751 2,560
22 54 184 171 55 860 3,006 2,797
23 57 196 182 56 928 3,246 3,021
24 60 206 192 57 981 3,434 3,196
25 64 216 201 58 1,079 3,781 3,518
26 66 227 211 59 1,132 3,958 3,683
27 73 252 235 60 1,226 4,291 3,993
28 76 260 242 61 1,325 4,639 4,317
29 79 275 256 62 1,419 4,969 4,624
30 92 313 292 63 1,485 5,190 4,829
31 100 343 319 64 1,589 5,555 5,169
32 105 363 338 65 1,716 5,990 5,574
33 118 406 378 66 1,874 6,539 6,085
34 127 439 408 67 1,982 6,904 6,425
35 142 490 456 68 2,118 7,361 6,850
36 152 525 489 69 2,279 7,916 7,367
37 172 599 557 70 2,454 8,536 7,943
38 190 660 614 71 2,624 9,118 8,485
39 205 707 658 72 2,798 9,704 9,031
40 233 806 750 73 2,971 10,279 9,565
41 258 899 836 74 3,189 11,013 10,249
42 286 996 926 75 3,355 11,557 10,754
43 310 1,078 1,003 76 3,597 12,372 11,513
44 341 1,191 1,108 77 3,789 12,985 12,083
45 377 1,312 1,221 78 4,052 13,855 12,893
46 413 1,439 1,339 79 4,249 14,475 13,469
47 454 1,579 1,469 80 4,491 15,245 14,186
二、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續年度費率表(男性)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下之團體部分
女性 單位:元/每十萬元
9人以下 10~49 9人以下 10~49
15 24 82 76 48 416 1,484 1,381
16 27 96 89 49 444 1,582 1,472
17 29 100 93 50 468 1,663 1,547
18 30 104 97 51 491 1,746 1,625
19 32 110 103 52 509 1,809 1,683
20 33 113 106 53 543 1,928 1,794
21 35 121 113 54 568 2,018 1,878
22 35 122 114 55 601 2,133 1,985
23 38 136 126 56 640 2,270 2,113
24 41 148 138 57 671 2,376 2,211
25 48 169 157 58 715 2,534 2,358
26 52 184 171 59 742 2,627 2,444
27 56 196 182 60 798 2,815 2,619
28 57 200 186 61 849 3,000 2,792
29 68 240 224 62 912 3,221 2,997
30 71 251 233 63 947 3,334 3,103
31 85 296 275 64 1,026 3,606 3,356
32 88 312 290 65 1,105 3,875 3,606
33 101 355 331 66 1,192 4,175 3,885
34 112 397 369 67 1,244 4,346 4,044
35 125 443 413 68 1,342 4,682 4,357
36 135 479 446 69 1,404 4,884 4,544
37 155 548 510 70 1,546 5,348 4,976
38 172 609 567 71 1,675 5,788 5,386
39 192 681 633 72 1,813 6,252 5,818
40 209 745 693 73 1,954 6,721 6,254
41 229 816 760 74 2,109 7,239 6,736
42 252 893 831 75 2,218 7,596 7,068
43 284 1,009 939 76 2,453 8,391 7,808
44 309 1,100 1,024 77 2,595 8,843 8,229
45 346 1,234 1,149 78 2,763 9,381 8,729
46 365 1,299 1,208 79 3,000 10,166 9,460
47 391 1,393 1,296 80 3,147 10,607 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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