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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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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D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重大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101)華壽商二字第 2840
備查日期:101 12 19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20330001
備查日期:102 3 3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下列之人員:
一、被保險人員:即要保人所屬之成員。
二、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父母。
四、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但以滿十五足歲而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結
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完全殘廢」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
定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
人所設立之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依法令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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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加保日)三十日後初次罹患下列各疾病但被
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六款所稱「癱瘓」或須接受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
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如為續保者,該被保險人原生效日(或加保日)至續保日已達三十一日者,本
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續保日起;如原生效日(或加保日)至續保日未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
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於原生效日(或加保日)起算第三十一日開始。
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
有持續性心肌缺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
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生活者,係指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的喪失係指由牙齒以外原因所引起的機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
合行政院衛生署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瘤之疾病,但下列除
外:
(一)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三)原位癌症。
(四)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
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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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殘廢、死亡或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照本
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員數少於五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員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員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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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
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
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
以標準體承保,且保險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但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超過六十五歲或職業類
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失蹤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
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
「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已繳
之未滿期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
即行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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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如同時或先後符合本契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約定之保險金給付申領條件,本公司
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如屬癌症者,應加附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罹患「
症」之相關檢驗報告。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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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重大疾病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
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被保險人如依本契約第十六條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依本契約第十八條領取「完全殘保險
該被保險人喪失其投保資格,本公司不受理其續保。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非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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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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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殘廢項目表):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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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 )
R K T E C C
R
經驗分紅金額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下之團體部分
男性 單位:元/每十萬元
9
人以下
10~49
9
人以下
10~49
15
34
112
104
48
518
1,767
1,644
16
41
136
126
49
567
1,940
1,806
17
49
166
154
50
608
2,081
1,936
18
53
173
161
51
663
2,266
2,108
19
59
196
182
52
715
2,451
2,281
20
58
191
178
53
768
2,631
2,449
21
61
201
188
54
821
2,809
2,614
22
59
199
185
55
886
3,040
2,829
23
64
212
197
56
955
3,281
3,053
24
69
225
210
57
1,016
3,484
3,242
25
72
240
224
58
1,121
3,843
3,576
26
77
257
239
59
1,190
4,070
3,788
27
85
284
264
60
1,281
4,393
4,088
28
88
294
274
61
1,379
4,736
4,407
29
93
309
288
62
1,480
5,078
4,725
30
101
340
317
63
1,561
5,339
4,968
31
111
372
346
64
1,680
5,739
5,340
32
118
393
365
65
1,809
6,170
5,742
33
131
437
407
66
1,976
6,742
6,274
34
140
472
439
67
2,099
7,143
6,647
35
155
522
486
68
2,248
7,637
7,107
36
166
560
521
69
2,427
8,231
7,660
37
187
633
589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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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0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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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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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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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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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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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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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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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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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7
13,49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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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
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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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6
14,140
47
472
1,612
1,500
80
4,833
16,048
14,933
被保險人數
50
人以上
之團體
年齡 總保費下限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初年度費率
(
男性
)
總保費上限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下之團體部分
女性 單位:元/每十萬元
9
人以下
10~49
9
人以下
10~49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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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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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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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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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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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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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
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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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1,082
78
3,037
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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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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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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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
10,927
10,168
47
373
1,321
1,229
80
3,497
11,497
10,699
被保險人數
50
人以上
之團體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初年度費率
(
女性
)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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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下
10~49
9
人以下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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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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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
1,76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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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133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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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5
1,93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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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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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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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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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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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
2,4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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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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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2,816
2,621
21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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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875
3,006
2,797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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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194
55
945
3,257
3,031
23
67
225
210
56
1,020
3,513
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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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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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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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467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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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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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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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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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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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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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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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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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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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
1,604
80
5,091
16,981
15,801
被保險人數
50
人以上
之團體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續年度費率
(
男性
)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下之團體部分
女性 單位:元/每十萬元
9
人以下
10~49
9
人以下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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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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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1,331
80
3,669
12,119
11,278
被保險人數
50
人以上
之團體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險續年度費率
(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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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年齡 總保費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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