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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
台幣一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解約費用之免除】
自第二保單年度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依第十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或第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就同一保單年度中下列二者較早發生者所定範圍內,本公司得免扣除解約費用,超過部分則依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要保人依第十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於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當時累積所繳保險費(如有保險單借款
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的百分之二十五範圍內。
二、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每一保單年度之第一次,申請減少之金額在當
時累積所繳保險費(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的百分之二十五範圍內。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
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
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
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五條【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