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
第六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 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以每月宣告利率換算之年實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金額。
四、 「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係以前款約定之利率除以三六五作為每日單利計息之基準。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後之和。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以每月宣告利率換算之年實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金額。
四、 「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係以前款約定之利率除以三六五作為每日單利計息之基準。
第七條【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應於要保書載明保證期間,並選擇一特定保險年齡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
過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且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本契約第十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
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保證期間;變更後的年金給
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一年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八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
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其超出的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年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八條計算之年金
金額給付年金。但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一0歲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仍按年金金額給付年金,至其保證期間屆滿為止,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保證期間後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