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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長富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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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長富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8 8 2 元壽字第 1080002188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
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
加計一歲。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
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
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
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
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2.75%)之差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宣告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
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銀
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
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
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之
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匯
率計算。
十六、「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
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
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分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
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險金
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
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後每
屆滿一年之相當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係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
該期間可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
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
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間進行
兌換(如將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後將美元兌換
成新臺幣)生之率變動風險,可能成匯價差益或失。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
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本公司
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
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依
第二十條返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
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身故保險」或喪葬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要保增值分享息退所繳保險
予要保人還要人保保單價值準備給付解約要保
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
FJ-上市日期:1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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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因歸
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
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
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帳
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條
及第五條)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不足墊繳的本契約及所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扣除停效間的險保險後之額及按復當時保單辦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
於要人之復效送達本公司之起五日內求要人提供被保險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付足一年上或繳積達保單值準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
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
依本契約約定以現付該單年之增饋分要保
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
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
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
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
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費期滿或辦理繳清致無抵繳險費
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
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
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
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
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本公
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第十四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險金
二、「年繳保費總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一),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3
被保人於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
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與扣要保在先保險司應理之金額餘之額比
擔其責任。
本公約定之喪費用險金以美元率換等值
後,不得超過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
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約
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
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
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
益人。
第十七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
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人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
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應於悉本司應負責任事故十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
領之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二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四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定期險金期間年第領所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前項人之序及保險之比民法編相
規定。
受益申領期定付保金或之法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六條【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
本契被保人係準體單承被保之保
年齡未逾六十六歲者,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之
可保性證明,於下列約定之時間,向本公司申請增加保險單首頁所
載本契約保險金額,且每次所增加之保險金額以未超過本契約原始
訂約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者為限:
一、本契約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
二、被保險人結婚(以一次為限)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三、被保險人子女(多胞胎以一次出生計算)出生後之第一個保單
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申請時,其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費仍按被保險人原投
保年齡計算之,但應補繳已經過年度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行使第一項之申請:
一、其增加後之保險金額已超過加保當時本契約所訂之最高投保金
額。
二、已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
險。
三、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已申請本契約之保險給付者;但如被保險人
於增加保險金額完成申請後,始申請增加保險金額生效日前的
保險事故且該事故符合給付本契約之保險給付者,其申請增加
之保險金額無效,則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補繳之保單價值準備
4
金及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值準扣除業費數額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準備上本應給值回分享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喪葬金之付金請展定期當時契約
十四條約定所計之金除保借款墊繳費本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
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值準金扣業費後的過展期保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給付增值分享欠繳費或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附表二,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利率按
下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本契約預定利率。
第三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
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齡的而致繳保險費,本公司息退繳部
分的保險但在發生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
本公按原保險應繳費的例提保險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齡的而致繳保險費,要保人得補繳短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但在發生保險故後覺且不可歸責於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
法令之規定:
於訂本契經被保險意指受益如未指定「祝壽
保險金」受益則以付當要保為本「祝壽保
金」受益人。
於保事故生前保險意變受益要保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人之序及保險之比民法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第三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
附表二: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第 9 年度
75%
10 年度及以後
90%
附表一: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
故,將退還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
險費為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
3 期月繳保險費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半年繳方式,則
半年繳保險費為 5,200 1%
5,148 元。
如繳交 3 退 3
15,600 元。
元大人壽長富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197 167 106
1 203 172 109
2 208 177 113
3 214 181 116
4 219 186 119
5 225 191 123
6 231 196 126
7 236 201 129
8 242 205 132
9 247 210 136
10 253 215 139
11 260 221 143
12 266 227 147
13 273 233 151
14 280 239 155
15 287 245 159
16 293 250 163
17 300 256 167
18 307 262 171
19 313 268 175
20 320 274 179
21 328 281 184
22 337 288 189
23 345 295 193
24 354 302 198
25 362 310 203
26 370 317 208
27 379 324 213
28 387 331 217
29 396 338 222
30 404 345 227
31 414 354 233
32 424 362 238
33 434 371 244
34 444 379 250
35 454 388 256
36 463 397 261
37 473 405 267
38 483 414 273
39 493 422 278
40 503 431 284
41 515 442 292
42 527 452 300
43 539 463 308
44 551 474 316
45 563 485 324
46 575 495 331
47 587 506 339
48 599 517 347
49 611 527 355
50 623 538 363
51 639 554 379
52 655 570 394
53 672 586 410
54 688 602 425
55 704 618 441
56 720 633 456
57 736 649 472
58 753 665 487
59 769 681 503
60 785 697 518
61 824 719
62 864 741
63 903 763
64 943 785
65 982 807
66 1021 829
67 1061 851
68 1100 873
69 1140
70 1179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JAA00(10年期)
FJAK00(12年期)
FJAC00(20年期)
元大人壽長富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165 139 88
1 170 143 91
2 174 147 93
3 179 151 96
4 184 155 99
5 189 160 102
6 193 164 104
7 198 168 107
8 203 172 110
9 207 176 112
10 212 180 115
11 218 185 119
12 223 190 122
13 229 195 126
14 235 200 129
15 241 205 133
16 246 210 136
17 252 215 140
18 258 220 143
19 263 225 147
20 269 230 150
21 276 236 154
22 284 243 159
23 291 249 163
24 298 255 167
25 306 262 172
26 313 268 176
27 320 274 180
28 327 280 184
29 335 287 189
30 342 293 193
31 351 301 198
32 360 308 204
33 369 316 209
34 378 324 214
35 387 332 220
36 396 339 225
37 405 347 230
38 414 355 235
39 423 362 241
40 432 370 246
41 443 380 253
42 454 389 260
43 465 399 266
44 476 409 273
45 487 419 280
46 498 428 287
47 509 438 294
48 520 448 300
49 531 457 307
50 542 467 314
51 557 480 324
52 571 493 334
53 586 506 344
54 601 519 354
55 616 533 364
56 630 546 373
57 645 559 383
58 660 572 393
59 674 585 403
60 689 598 413
61 710 619
62 731 639
63 752 660
64 773 681
65 794 701
66 815 722
67 836 742
68 857 763
69 878
70 899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JAA00(10年期)
FJAK00(12年期)
FJAC00(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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