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元大人壽美鑫利多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元大人壽美鑫利多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
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的解釋,應探契約當事人的意,得拘泥於所用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
額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
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
和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
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
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
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
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
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
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
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
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
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
本公司網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
宣告利率。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
屆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
利率(2.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
準。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
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
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
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
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
款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
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
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
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
約定之分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
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
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
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
最後一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
給付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
準。
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
險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
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
間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
後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
差的收益或損失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
依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
限本公司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
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保人或受益人付保險費、清或部清償保險單借
息、依第二十條返還所繳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時,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所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
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
中間取之相關用。公司負擔銀行收取關費
用。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無息退還
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
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
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107 6 30 元壽字第 1070001546 號函備查
109年1月1日 元壽字第1080003737號函備查
FZ-2020.01
2
三、因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
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
擔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
轉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詳如第
四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
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
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得於要保書或費寬限期間終前以面或其他約定
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
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墊繳日前以書或其他約定方通知公司停止保險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
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於憑上載明本契約所有附約墊繳本息保單價值準備
餘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
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險費扣除停效間的危險保險後之額及按復效當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司得要保人之復效請送達本公司日起日內要求保人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依第三項提出請復效者,除同項段或第四項之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
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
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
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
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明,以變更或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估計,本公司解除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或繳累積有保單價值準
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
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
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
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後依約約定以金給該保單年增值回饋金予
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
第一二款儲存息至積高於一元之保單屆滿
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
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
前一年度屆滿計算得之增值分享金為純保
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
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
因繳間已屆滿要保辦理減額保險後致抵繳
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
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
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
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
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
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
金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
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
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
額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
保人查詢。
3
第十四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
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本公司將
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
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
故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負給付責任,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過部分之繳保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險金額與扣除保時間在先之險公應理賠之金額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約定給付之喪費用保險以指定美匯率換算值新
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
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
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
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
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
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險人於本契約效且保險年齡十六前致成附表二
完全失能之一者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範例詳見附表三)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
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
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
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
定將期分期定期保金給付予受益。分定期給付期間滿
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
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
之指保險金後,倘餘額時,應將餘額分期定期給付
日,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
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於分期定期保金給付期間,保人得變更或終止
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失能。
前項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人成表二所列完全
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
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益人應於悉本公司應負險責之事故後十日
知本司,並於通知儘速檢具所需件向公司申請給付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明文件,足以為被保險人極能因外傷害事故而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息退還之所繳險費或身故保金或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條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二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三條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
得對保險人的身體以檢驗,另得詢其醫師之醫學專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第二十四條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
受益於分期定期保金給付期間每第一申領所約定之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前項定繼承人之順及應得保險金比例用民法繼承編
規定。
受益第一次申領分定期給付保險或受人之法定繼承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4
第二十五條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六條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對應之保單價準備金扣除營費用的數額作為一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單價值準備金上本公司應給的增回饋分享金扣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減額
繳清」時之躉保險計算無息退所繳保險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或喪費用保險金及全失能保險金給付額為申請展期
保險時依本契約第四條及第十五約定計算之金額扣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的數超過展期定期
至被險人保險年齡到一百一十一之保週年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
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公司應給付的值回饋分享金除欠保險費或借款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展期
定期」時之躉保險計算無息退所繳保險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約定。
第二十八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附表四,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條險單借款利率之約定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利率按
下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本契約預定利率。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的投保年齡,足歲計算,但滿一的零數超過六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按照所付保險與被保險實年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受益人時或於被保險人本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定繼承人之順及應得保險金比例用民法繼承編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五條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益權而致受益人受領保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原約比例分歸其他
人。
第三十六條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以要保人住所地方院為第一審管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二十年期
1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
1.9000
1.9000
1.9000
1.9000
3
2.8000
2.8000
2.8000
2.8000
4
3.7000
3.7000
3.7000
3.7000
5
4.6000
4.6000
4.6000
4.6000
6
5.5000
5.5000
5.5000
5.5000
7
5.6375
6.4000
6.4000
6.4000
8
5.7784
7.3000
7.3000
7.3000
9
5.9229
7.4825
8.2000
8.2000
10
6.0710
7.6696
9.1000
9.1000
11
6.2227
7.8613
9.3275
10.0000
12
6.3783
8.0578
9.5607
10.9000
13
6.5378
8.2593
9.7997
11.8000
14
6.7012
8.4658
10.0447
12.7000
15
6.8687
8.6774
10.2958
13.6000
16
7.0405
8.8943
10.5532
14.5000
17
7.2165
9.1167
10.8170
15.4000
18
7.3969
9.3446
11.0875
16.3000
19
7.5818
9.5782
11.3647
17.2000
20
7.7714
9.8177
11.6488
18.1000
21
7.9656
10.0631
11.9400
18.5525
22
8.1648
10.3147
12.2385
19.0163
23
8.3689
10.5726
12.5445
19.4917
24
8.5781
10.8369
12.8581
19.9790
25
8.7926
11.1078
13.1795
20.4785
26
9.0124
11.3855
13.5090
20.9905
27
9.2377
11.6701
13.8467
21.5152
28
9.4686
11.9619
14.1929
22.0531
29
9.7054
12.2609
14.5477
22.6044
30
9.9480
12.5675
14.9114
23.169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31
10.1967
12.8817
15.2842
17.4253
23.7488
32
10.4516
13.2037
15.6663
17.8609
24.3425
33
10.7129
13.5338
16.0580
18.3074
24.9510
34
10.9807
13.8721
16.4594
18.7651
25.5748
35
11.2552
14.2189
16.8709
19.2343
26.2142
36
11.5366
14.5744
17.2927
19.7151
26.8696
37
11.8250
14.9388
17.7250
20.2080
27.5413
38
12.1207
15.3122
18.1681
20.7132
28.2298
39
12.4237
15.6950
18.6223
21.2310
28.9356
40
12.7343
16.0874
19.0879
21.7618
29.6590
41
13.0526
16.4896
19.5651
22.3058
30.4004
42
13.3789
16.9019
20.0542
22.8635
31.1604
43
13.7134
17.3244
20.5555
23.4351
31.9395
44
14.0563
17.7575
21.0694
24.0210
32.7379
45
14.4077
18.2014
21.5962
24.6215
33.5564
46
14.7679
18.6565
22.1361
25.2370
34.3953
47
15.1370
19.1229
22.6895
25.8679
35.2552
48
15.5155
19.6010
23.2567
26.5146
36.1366
49
15.9034
20.0910
23.8381
27.1775
37.0400
50
16.3009
20.5933
24.4341
27.8569
37.9660
51
16.7085
21.1081
25.0449
28.5534
38.9151
52
17.1262
21.6358
25.6711
29.2672
39.8880
53
17.5543
22.1767
26.3128
29.9989
40.8852
54
17.9932
22.7311
26.9707
30.7488
41.9073
55
18.4430
23.2994
27.6449
31.5176
42.9550
56
18.9041
23.8819
28.3360
32.3055
44.0289
57
19.3767
24.4789
29.0444
33.1131
45.1296
58
19.8611
25.0909
29.7706
33.9410
46.2579
59
20.3576
25.7182
30.5148
34.7895
47.4143
60
20.8666
26.3611
31.2777
35.6592
48.5997
6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61
21.3883
27.0201
32.0596
36.5507
49.8146
62
21.9230
27.6957
32.8611
37.4645
51.0600
63
22.4710
28.3880
33.6827
38.4011
52.3365
64
23.0328
29.0977
34.5247
39.3611
53.6449
65
23.6086
29.8252
35.3878
40.3452
54.9860
66
24.1988
30.5708
36.2725
41.3538
56.3607
67
24.8038
31.3351
37.1793
42.3876
57.7697
68
25.4239
32.1185
38.1088
43.4473
59.2140
69
26.0595
32.9214
39.0615
44.5335
60.6943
70
26.7110
33.7445
40.0381
45.6468
62.2117
71
27.3788
34.5881
41.0390
46.7880
63.7670
72
28.0632
35.4528
42.0650
47.9577
65.3611
73
28.7648
36.3391
43.1166
49.1567
66.9952
74
29.4839
37.2476
44.1946
50.3856
68.6700
75
30.2210
38.1788
45.2994
51.6452
70.3868
76
30.9766
39.1332
46.4319
52.9363
72.1465
77
31.7510
40.1116
47.5927
54.2597
73.9501
78
32.5448
41.1144
48.7825
55.6162
75.7989
79
33.3584
42.1422
50.0021
57.0066
77.6938
80
34.1923
43.1958
51.2521
58.4318
79.6362
81
35.0471
44.2757
52.5334
59.8926
81.6271
82
35.9233
45.3826
53.8468
61.3899
83.6678
83
36.8214
46.5171
55.1929
62.9247
85.7595
84
37.7419
47.6800
56.5728
64.4978
87.9035
85
38.6855
48.8720
57.9871
66.1102
90.1010
86
39.6526
50.0938
59.4368
67.7630
92.3536
87
40.6439
51.3462
60.9227
69.4571
94.6624
88
41.6600
52.6298
62.4458
71.1935
97.0290
89
42.7015
53.9456
64.0069
72.9733
99.4547
90
43.7691
55.2942
65.6071
74.7977
101.9411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91
44.8633
56.6766
67.2472
76.6676
104.4896
92
45.9849
58.0935
68.9284
78.5843
107.1018
93
47.1345
59.5458
70.6516
80.5489
109.7794
94
48.3129
61.0345
72.4179
82.5626
112.5239
95
49.5207
62.5603
74.2284
84.6267
115.3370
96
50.7587
64.1244
76.0841
86.7424
118.2204
97
52.0277
65.7275
77.9862
88.9109
121.1759
98
53.3284
67.3707
79.9358
91.1337
124.2053
99
54.6616
69.0549
81.9342
93.4120
127.3104
100
56.0281
70.7813
83.9826
95.7473
130.4932
101
57.4288
72.5508
86.0822
98.1410
133.7555
102
58.8645
74.3646
88.2342
100.5945
137.0994
103
60.3362
76.2237
90.4401
103.1094
140.5269
104
61.8446
78.1293
92.7011
105.6871
144.0401
105
63.3907
80.0825
95.0186
108.3293
147.6411
106
64.9754
82.0846
97.3941
111.0375
151.3321
107
66.5998
84.1367
99.8289
113.8135
155.1154
108
68.2648
86.2401
102.3246
116.6588
158.9933
109
69.9714
88.3961
104.8828
119.5753
162.9681
110
71.7207
90.6060
107.5048
122.5647
167.0423
111
73.5137
92.8712
110.1924
125.6288
171.2184
註:如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以後,其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同保險年齡
一百一十歲時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本表將不適用。
範例:
王小偉(男性 40 )投保「元大人壽美鑫利多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繳費年期為二十年期當保單年度到達第 71 年時保險年齡為 110 其當年度
保險金額係數 63.7670
保險年齡大於 111 ()
63.7670 不變。
7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
全失能,將退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
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半年繳方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
15,600 元。
附表四: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第 9年度
75%
10 年度及以後
90%
元大人壽美鑫利多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1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2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3 9395 9120 8910 8710 7826
4 9395 9120 8910 8710 7826
5 9395 9120 8910 8710 7826
6 9395 9120 8910 8710 7827
7 9395 9120 8910 8710 7828
8 9395 9120 8910 8710 7828
9 9395 9120 8910 8710 7829
10 9395 9120 8910 8710 7830
11 9395 9120 8910 8710 7830
12 9395 9120 8910 8710 7830
13 9395 9121 8911 8711 7831
14 9395 9121 8911 8711 7831
15 9395 9121 8911 8711 7831
16 9395 9122 8912 8712 7832
17 9395 9123 8913 8713 7833
18 9395 9123 8913 8713 7833
19 9395 9124 8914 8714 7834
20 9395 9125 8915 8715 7835
21 9395 9125 8915 8715 7835
22 9395 9125 8915 8715 7836
23 9396 9125 8915 8716 7836
24 9396 9125 8915 8716 7837
25 9396 9125 8916 8716 7838
26 9397 9125 8916 8717 7839
27 9398 9125 8916 8718 7840
28 9398 9125 8916 8718 7842
29 9399 9125 8917 8719 7843
30 9400 9125 8917 8720 7845
31 9400 9125 8917 8720 7845
32 9401 9125 8917 8720 7847
33 9401 9126 8918 8721 7848
34 9402 9126 8918 8721 7850
35 9403 9126 8919 8721 7852
36 9404 9127 8920 8722 7854
37 9405 9128 8921 8723 7856
38 9407 9128 8922 8723 7859
39 9408 9129 8924 8724 7862
40 9410 9130 8925 8725 7865
41 9410 9130 8925 8725 7867
42 9411 9131 8926 8726 7870
43 9412 9132 8927 8727 7874
44 9413 9134 8929 8728 7878
45 9414 9135 8930 8730 7882
46 9416 9138 8933 8731 7887
47 9418 9140 8935 8734 7893
48 9420 9143 8938 8736 7899
49 9422 9146 8941 8739 7905
50 9425 9150 8945 8742 7912
51 9427 9152 8947 8745 7918
52 9430 9155 8950 8748 7926
53 9434 9159 8954 8752 7934
54 9437 9162 8957 8757 7944
55 9442 9167 8962 8762 7955
56 9446 9171 8966 8767 7968
57 9452 9177 8972 8773 7982
58 9457 9182 8977 8780 7996
59 9463 9188 8983 8787 8013
60 9470 9195 8990 8795 8030
61 9477 9203 8998 8804 8045
62 9486 9212 9008 8815 8063
63 9496 9222 9019 8827 8084
64 9507 9235 9032 8842 8108
65 9520 9248 9047 8858 8135
66 9534 9264 9063 8876
67 9550 9280 9081 8895
68 9567 9299 9101 8917
69 9585 9319 9122 8940
70 9605 9340 9145 8965
71 9623 9359 9168 8993
72 9651 9387 9203 9034
73 9688 9425 9249 9090
74 9733 9472 9306
75 9788 9529 9375
76 9853 9595
77 9926 9670
78 10008
79 101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FZBC00(20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ZBH00(6年期)
FZBJ00(8年期)
FZBA00(10年期)
FZBK00(12年期)
元大人壽美鑫利多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1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2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3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4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5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6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7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8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9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10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11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12 9395 9120 8910 8710 7825
13 9395 9121 8911 8710 7826
14 9395 9121 8911 8710 7826
15 9395 9121 8911 8710 7826
16 9395 9122 8912 8710 7827
17 9395 9123 8913 8710 7828
18 9395 9123 8913 8710 7828
19 9395 9124 8914 8710 7829
20 9395 9125 8915 8710 7830
21 9395 9125 8915 8710 7830
22 9395 9125 8915 8710 7830
23 9395 9125 8915 8711 7831
24 9395 9125 8915 8711 7831
25 9395 9125 8915 8711 7831
26 9395 9125 8915 8712 7832
27 9395 9125 8915 8713 7833
28 9395 9125 8915 8713 7833
29 9395 9125 8915 8714 7834
30 9395 9125 8915 8715 7835
31 9395 9125 8915 8715 7835
32 9395 9125 8915 8715 7835
33 9396 9125 8915 8716 7836
34 9396 9125 8915 8716 7836
35 9396 9125 8915 8716 7837
36 9397 9125 8915 8717 7837
37 9398 9125 8915 8718 7838
38 9398 9125 8915 8718 7838
39 9399 9125 8915 8719 7839
40 9400 9125 8915 8720 7840
41 9400 9125 8915 8720 7841
42 9401 9126 8916 8720 7843
43 9401 9126 8916 8721 7845
44 9402 9127 8917 8721 7847
45 9403 9128 8918 8721 7849
46 9404 9129 8919 8722 7852
47 9405 9130 8920 8723 7855
48 9407 9132 8922 8723 7858
49 9408 9133 8923 8724 7861
50 9410 9135 8925 8725 7865
51 9411 9136 8926 8726 7869
52 9412 9137 8928 8728 7874
53 9414 9139 8930 8730 7879
54 9415 9140 8932 8732 7886
55 9417 9142 8934 8734 7893
56 9419 9144 8937 8737 7901
57 9422 9147 8940 8740 7909
58 9424 9149 8943 8743 7919
59 9427 9152 8946 8746 7929
60 9430 9155 8950 8750 7940
61 9434 9160 8955 8755 7951
62 9439 9165 8960 8762 7965
63 9445 9172 8967 8769 7981
64 9452 9180 8975 8777 7999
65 9459 9188 8983 8787 8020
66 9468 9198 8993 8797
67 9477 9208 9003 8809
68 9487 9219 9014 8822
69 9498 9232 9027 8835
70 9510 9245 9040 8850
71 9521 9256 9054 8867
72 9537 9274 9074 8892
73 9558 9296 9101 8925
74 9585 9325 9135
75 9617 9359 9175
76 9655 9399
77 9698 9445
78 9746
79 98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FZBC00(20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ZBH00(6年期)
FZBJ00(8年期)
FZBA00(10年期)
FZBK00(12年期)

沒有「元大人壽美鑫利多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