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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美鑫傳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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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2020.08
元大人壽美鑫傳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重大疾病(重度)豁免保險費、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
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險之疾病(不含癌症)等待期為三十日。
本險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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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壽字第
1090001472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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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依
10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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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金管保壽字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保險金額有
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
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上
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人為未
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
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
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
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
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
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加
計一歲。
增值回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1.75%)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所得之金額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
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利率係參考本商品所屬區隔資產帳
戶收益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
()宣告利率之宣告方式: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月
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之範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
郵電費)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
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
轉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
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定三家銀行收盤之美
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匯
率計算。
十六「特定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銀行。未來若有變
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銀行為準,亦將公告於本公司網
站。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
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分期定
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
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
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
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後受益人
與本公司約定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
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後每
屆滿一年之相當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
條款
2
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如該
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十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十四「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
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二十五「專科醫師」係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經各相關專科醫學會
初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覆審合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
科醫師證書之醫師。
二十六、重大疾病(重度)」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一日
()後或效日起開生並經專科醫診斷初次患癌
(重度),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一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開始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一目至第六目所約
之重大疾病(重度)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癱瘓
(重度)或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不受前述三十日
期間之限制:
()急性心肌梗(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
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九十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
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 50%(含)者之外,且同
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動脈疾病有持續性
肌缺造成心絞或心臟衰竭,並接狀動脈繞道手
術者。其他手術不括在內
()末期腎病變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
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腦中風後障(重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
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
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
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
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
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
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
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
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
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
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癱瘓(重度)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
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
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
膝、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
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肺臟肝臟胰臟
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造血幹細胞
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
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
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癌症(重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
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
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
系統)
2.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
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二十七「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日
或復效日以前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前款約定之「癌症(
)或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日或復效
日以前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所約
之重大疾病(重度)之一者。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
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各
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種貨幣間
(臺幣換成美元於領取保
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收
或損失。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
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本公司
已開立之幣別帳)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
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依
第二十三條返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時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已繳保險費
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
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
用。
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
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
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
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
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因歸
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
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
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帳
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條
及第五條)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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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所有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本契約及所有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險費除停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額及按復效當時本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要保之復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日內要求要保人提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
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
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
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
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費已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
險費。
現金給︰於本契約有間內公司每一單年度屆滿後
本契約約定以現付該年度回饋享金保人
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儲
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儲存生︰於本契約有間內保單度之值回饋分享金
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未滿一年改以日單
利方式計算)生息保人求時給付或至保險身故
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
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
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第十七條豁
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
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
滿或要保辦理額繳清保或要保依第七條豁免保險後致
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
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
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或「祝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
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請求、依本契
應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本契約因第十一條第十項、第十三條或第二
十一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第十五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
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
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時間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元匯率換算等值新
後,不得超過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
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4
如被保險於本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歲前致成附表二所
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範
例詳見附表三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
全失能保險金」金額,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九條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重大疾(重度)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
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重大疾病(重度)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專科
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重大疾(重度)之翌日起豁免
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當期已繳之未
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
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
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
保人不得依第十三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三十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約
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
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
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將
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
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
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失能。
前項款及第三九條情形被保人成表二所列全失
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本契約約定之重大疾病(重度),本公司
不負第十七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
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受益人應於知本公司應負保任之事故後十內通
知本,並於通知後速檢具所需文本公司申請給保險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
以扣除。
第二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
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徵詢他醫之醫專業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費用
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七條【重大疾病(重度)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三、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保險金申請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
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二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分期定期險金給付間每第一申領所約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繼承人之序及應得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受益一次申領期定期給保險或受人之法定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三十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三十一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應之保單值準備金除營費用的數額作一次
5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重大疾
(重度)豁免保險費」不適用外,其餘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
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年繳保險費總額則依減額繳清
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價值準備加上本公應給的增回饋分享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足保險費累積有保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
保單準備金扣除營費用後的數額一次繳清的躉保險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
期定險當時依本契第十五條及第條約定所計算金額
扣除單借款本息或繳保險費本息餘額展期的「
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同展期後「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險費,其展延間如保險單面附保單價值表但不
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日。
如當單價值準金扣除營費用的數超過展期定期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司應給付增值回饋享金除欠保險費或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
條之約定。
第三十三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附表四,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利率按
下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本契約預定利率。
第三十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
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
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五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
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祝
壽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
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繼承人之序及應得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第三十八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四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第四十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者,同意要保人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轄法
院,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時,北地方法院為一審
管轄。但不得排除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民事訴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二十年期
1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2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3
1.3000
1.3000
1.3000
1.3000
4
1.4000
1.4000
1.4000
1.4000
5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6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7
1.6280
1.7000
1.7000
1.7000
8
1.6565
1.8000
1.8000
1.8000
9
1.6855
1.8315
1.9000
1.9000
10
1.7150
1.8636
2.0000
2.0000
11
1.7450
1.8962
2.0350
2.1000
12
1.7755
1.9293
2.0706
2.2000
13
1.8066
1.9631
2.1068
2.3000
14
1.8382
1.9975
2.1437
2.4000
15
1.8704
2.0324
2.1812
2.5000
16
1.9031
2.0680
2.2194
2.6000
17
1.9364
2.1042
2.2582
2.7000
18
1.9703
2.1410
2.2978
2.8000
19
2.0048
2.1785
2.3380
2.9000
20
2.0399
2.2166
2.3789
3.0000
21
2.0756
2.2554
2.4205
3.0525
22
2.1119
2.2949
2.4629
3.1059
23
2.1488
2.3350
2.5060
3.1603
24
2.1864
2.3759
2.5498
3.2156
25
2.2247
2.4175
2.5945
3.2718
26
2.2636
2.4598
2.6399
3.3291
27
2.3033
2.5028
2.6861
3.3874
28
2.3436
2.5466
2.7331
3.4466
29
2.3846
2.5912
2.7809
3.5070
30
2.4263
2.6365
2.8296
3.5683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31
2.4688
2.6827
2.8791
3.0590
3.6308
32
2.5120
2.7296
2.9295
3.1125
3.6943
33
2.5559
2.7774
2.9807
3.1670
3.7590
34
2.6007
2.8260
3.0329
3.2224
3.8248
35
2.6462
2.8754
3.0860
3.2788
3.8917
36
2.6925
2.9257
3.1400
3.3362
3.9598
37
2.7396
2.9769
3.1949
3.3946
4.0291
38
2.7875
3.0290
3.2508
3.4540
4.0996
39
2.8363
3.0820
3.3077
3.5144
4.1713
40
2.8860
3.1360
3.3656
3.5759
4.2443
41
2.9365
3.1909
3.4245
3.6385
4.3186
42
2.9879
3.2467
3.4844
3.7022
4.3942
43
3.0401
3.3035
3.5454
3.7669
4.4711
44
3.0933
3.3613
3.6074
3.8329
4.5493
45
3.1475
3.4202
3.6706
3.8999
4.6289
46
3.2026
3.4800
3.7348
3.9682
4.7099
47
3.2586
3.5409
3.8002
4.0376
4.7924
48
3.3156
3.6029
3.8667
4.1083
4.8762
49
3.3736
3.6659
3.9343
4.1802
4.9616
50
3.4327
3.7301
4.0032
4.2533
5.0484
51
3.4928
3.7954
4.0733
4.3278
5.1367
52
3.5539
3.8618
4.1445
4.4035
5.2266
53
3.6161
3.9294
4.2171
4.4806
5.3181
54
3.6794
3.9981
4.2909
4.5590
5.4112
55
3.7437
4.0681
4.3660
4.6388
5.5059
56
3.8093
4.1393
4.4424
4.7199
5.6022
57
3.8759
4.2117
4.5201
4.8025
5.7003
58
3.9438
4.2854
4.5992
4.8866
5.8000
59
4.0128
4.3604
4.6797
4.9721
5.9015
60
4.0830
4.4367
4.7616
5.0591
6.0048
7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61
4.1544
4.5144
4.8449
5.1477
62
4.2271
4.5934
4.9297
5.2377
63
4.3011
4.6738
5.0160
5.3294
64
4.3764
4.7555
5.1037
5.4227
65
4.4530
4.8388
5.1931
5.5176
66
4.5309
4.9234
5.2839
5.6141
67
4.6102
5.0096
5.3764
5.7124
68
4.6909
5.0973
5.4705
5.8123
69
4.7730
5.1865
5.5662
5.9140
70
4.8565
5.2772
5.6636
6.0175
71
4.9415
5.3696
5.7627
6.1228
72
5.0280
5.4636
5.8636
6.2300
73
5.1159
5.5592
5.9662
6.3390
74
5.2055
5.6565
6.0706
6.4500
75
5.2966
5.7554
6.1769
6.5628
76
5.3893
5.8562
6.2849
6.6777
77
5.4836
5.9586
6.3949
6.7945
78
5.5795
6.0629
6.5068
6.9134
79
5.6772
6.1690
6.6207
7.0344
80
5.7765
6.2770
6.7366
7.1575
81
5.8776
6.3868
6.8545
7.2828
82
5.9805
6.4986
6.9744
7.4102
83
6.0851
6.6123
7.0965
7.5399
84
6.1916
6.7280
7.2207
7.6719
85
6.3000
6.8458
7.3470
7.8061
86
6.4102
6.9656
7.4756
7.9427
87
6.5224
7.0875
7.6064
8.0817
88
6.6365
7.2115
7.7395
8.2232
89
6.7527
7.3377
7.8750
8.3671
90
6.8709
7.4661
8.0128
8.513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91
6.9911
7.5968
8.1530
8.6625
10.2817
92
7.1134
7.7297
8.2957
8.8141
10.4616
93
7.2379
7.8650
8.4409
8.9683
10.6447
94
7.3646
8.0026
8.5886
9.1253
10.8310
95
7.4935
8.1427
8.7389
9.2849
11.0205
96
7.6246
8.2852
8.8918
9.4474
11.2134
97
7.7580
8.4302
9.0474
9.6128
11.4096
98
7.8938
8.5777
9.2057
9.7810
11.6093
99
8.0319
8.7278
9.3668
9.9522
11.8125
100
8.1725
8.8805
9.5308
10.1263
12.0192
101
8.3155
9.0359
9.6975
10.3035
12.2295
102
8.4610
9.1941
9.8673
10.4838
12.4435
103
8.6091
9.3550
10.0399
10.6673
12.6613
104
8.7598
9.5187
10.2156
10.8540
12.8829
105
8.9131
9.6853
10.3944
11.0439
13.1083
106
9.0690
9.8547
10.5763
11.2372
13.3377
107
9.2278
10.0272
10.7614
11.4338
13.5711
108
9.3892
10.2027
10.9497
11.6339
13.8086
109
9.5536
10.3812
11.1413
11.8375
14.0503
110
9.7207
10.5629
11.3363
12.0447
14.2961
111
9.8909
10.7477
11.5347
12.2555
14.5463
8
附表四: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該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第 9 年度
75%
10 年度及以後
90%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
完全失能,將退 2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
費為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
能,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
5,2001%費折繳保5,148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
15,600 元。
元大人壽美鑫傳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3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4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5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6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7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8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9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0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1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2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3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4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5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6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7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8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9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0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1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2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3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4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5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6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7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8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9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30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31 3061 2600 2320 2122 1675
32 3062 2600 2320 2124 1680
33 3063 2600 2320 2126 1685
34 3064 2600 2320 2128 1690
35 3065 2600 2320 2130 1695
36 3066 2600 2320 2132 1700
37 3067 2600 2320 2134 1705
38 3068 2600 2320 2136 1710
39 3069 2600 2320 2138 1715
40 3070 2600 2320 2140 1720
41 3071 2603 2325 2147 1731
42 3072 2606 2330 2154 1742
43 3073 2609 2335 2161 1753
44 3074 2612 2340 2168 1764
45 3075 2615 2345 2175 1775
46 3076 2618 2350 2182 1786
47 3077 2621 2355 2189 1797
48 3078 2624 2360 2196 1808
49 3079 2627 2365 2203 1819
50 3080 2630 2370 2210 1830
51 3091 2642 2380 2230 1872
52 3102 2654 2390 2250 1914
53 3113 2666 2400 2270 1956
54 3124 2678 2410 2290 1998
55 3135 2690 2420 2310 2040
56 3146 2702 2430 2330
57 3157 2714 2440 2350
58 3168 2726 2450 2370
59 3179 2738 2460 2390
60 3190 2750 2470 2410
61 3228 2854 2610
62 3266 2958 2750
63 3304 3062 2890
64 3342 3166 3030
65 3380 3270 317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YAH00(6年期)
FYAK00(12年期)
FYAC00(20年期)
FYAJ00(8年期)
FYAA00(10年期)
元大人壽美鑫傳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3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4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5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6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7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8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9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0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1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2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3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4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5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6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7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8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19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0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1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2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3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4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5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6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7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8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29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30 3060 2600 2320 2120 1670
31 3060 2600 2320 2120 1674
32 3060 2600 2320 2120 1678
33 3060 2600 2320 2120 1682
34 3060 2600 2320 2120 1686
35 3060 2600 2320 2120 1690
36 3060 2600 2320 2120 1694
37 3060 2600 2320 2120 1698
38 3060 2600 2320 2120 1702
39 3060 2600 2320 2120 1706
40 3060 2600 2320 2120 1710
41 3061 2601 2321 2122 1717
42 3062 2602 2322 2124 1724
43 3063 2603 2323 2126 1731
44 3064 2604 2324 2128 1738
45 3065 2605 2325 2130 1745
46 3066 2606 2326 2132 1752
47 3067 2607 2327 2134 1759
48 3068 2608 2328 2136 1766
49 3069 2609 2329 2138 1773
50 3070 2610 2330 2140 1780
51 3073 2615 2338 2153 1794
52 3076 2620 2346 2166 1808
53 3079 2625 2354 2179 1822
54 3082 2630 2362 2192 1836
55 3085 2635 2370 2205 1850
56 3088 2640 2378 2218
57 3091 2645 2386 2231
58 3094 2650 2394 2244
59 3097 2655 2402 2257
60 3100 2660 2410 2270
61 3108 2680 2440
62 3116 2700 2470
63 3124 2720 2500
64 3132 2740 2530
65 3140 2760 256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YAH00(6年期)
FYAK00(12年期)
FYAC00(20年期)
FYAJ00(8年期)
FYAA00(1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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