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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美滿人生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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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樣張
元大人壽美滿人生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殘廢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
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106
8
18
元壽字第
106000209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三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解約金、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
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間
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後將
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收
益或損失。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第 四 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
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本
公司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
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一條約定計
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人
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二條約
定辦理。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依第十七條返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
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四、「躉繳保險費」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
算所得之標準體躉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
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
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
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
度始加計一歲。
三、因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因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
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
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
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
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 五 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
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
1.7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宣
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外匯存款戶。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
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
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 六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
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
再轉匯之銀行。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
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第 七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之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
之匯率計算。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
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十六、「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
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F1-上市日期:106.8.18
1
第 八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九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 十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
值表。
第十一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
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
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
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
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
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
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
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者,且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
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二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
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第十二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
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
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
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
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
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
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範
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
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
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
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2
第十九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約定申請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限。
第二十一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二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三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四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
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
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未指定祝壽保
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受益
人。
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二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
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
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
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
額係數
1 1.06 31 2.86 61 4.66 91 6.46
2 1.12 32 2.92 62 4.72 92 6.52
3 1.18 33 2.98 63 4.78 93 6.58
4 1.24 34 3.04 64 4.84 94 6.64
5 1.30 35 3.10 65 4.90 95 6.70
6 1.36 36 3.16 66 4.96 96 6.76
7 1.42 37 3.22 67 5.02 97 6.82
8 1.48 38 3.28 68 5.08 98 6.88
9 1.54 39 3.34 69 5.14 99 6.94
10 1.60 40 3.40 70 5.20 100 7.00
11 1.66 41 3.46 71 5.26 101 7.06
12 1.72 42 3.52 72 5.32 102 7.12
13 1.78 43 3.58 73 5.38 103 7.18
14 1.84 44 3.64 74 5.44 104 7.24
15 1.90 45 3.70 75 5.50 105 7.30
16 1.96 46 3.76 76 5.56 106 7.36
17 2.02 47 3.82 77 5.62 107 7.42
18 2.08 48 3.88 78 5.68 108 7.48
19 2.14 49 3.94 79 5.74 109 7.54
20 2.20 50 4.00 80 5.80 110 7.60
21 2.26 51 4.06 81 5.86 111 7.66
22 2.32 52 4.12 82 5.92 - -
23 2.38 53 4.18 83 5.98 - -
24 2.44 54 4.24 84 6.04 - -
25 2.50 55 4.30 85 6.10 - -
26 2.56 56 4.36 86 6.16 - -
27 2.62 57 4.42 87 6.22 - -
28 2.68 58 4.48 88 6.28 - -
29 2.74 59 4.54 89 6.34 - -
30 2.80 60 4.60 90 6.40 - -
3
4
附表二: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躉繳保險費 10,000 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全
殘,將退還保險費率表躉繳保險費共 10,00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躉繳保險費 65,000 元,若適用 0.3%保費折扣,則
實繳之躉繳保險費為 64,805 元。
如於第 3 保單年度身故或全殘,將退還折扣前躉繳保險費 65,000
元大人壽美滿人生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15324
1 15420
2 15514
3 15607
4 15699
5 15789
6 15878
7 15966
8 16052
9 16136
10 16219
11 16300
12 16379
13 16457
14 16532
15 16606
16 16678
17 16748
18 16815
19 16880
20 16944
21 17005
22 17064
23 17121
24 17175
25 17228
26 17278
27 17326
28 17372
29 17415
30 17457
31 17496
32 17533
33 17567
34 17600
35 17630
36 17659
37 17685
38 17710
39 17733
40 17754
41 17774
42 17792
43 17809
44 17824
45 17838
46 17851
47 17863
48 17874
49 17884
50 17893
51 17902
52 17909
53 17916
54 17923
55 17929
56 17935
57 17940
58 17946
59 17951
60 17957
61 17964
62 17972
63 17981
64 17990
65 18000
66 18025
67 18050
68 18075
69 18100
70 18125
71 18150
72 18175
73 18200
74 18225
75 18250
76 18275
77 18300
78 18325
79 18350
80 18375
81 18400
82 18425
83 18450
84 18475
85 18500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1AS00(躉繳)
元大人壽美滿人生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14763
1 14867
2 14971
3 15073
4 15175
5 15275
6 15375
7 15473
8 15571
9 15667
10 15762
11 15855
12 15947
13 16038
14 16126
15 16214
16 16300
17 16383
18 16465
19 16545
20 16623
21 16699
22 16773
23 16845
24 16915
25 16982
26 17047
27 17109
28 17169
29 17227
30 17282
31 17335
32 17385
33 17432
34 17477
35 17519
36 17558
37 17595
38 17629
39 17661
40 17691
41 17718
42 17742
43 17765
44 17786
45 17805
46 17822
47 17837
48 17851
49 17864
50 17875
51 17885
52 17894
53 17902
54 17909
55 17915
56 17920
57 17926
58 17930
59 17935
60 17939
61 17946
62 17953
63 17960
64 17967
65 17975
66 18000
67 18025
68 18050
69 18075
70 18100
71 18125
72 18150
73 18175
74 18200
75 18225
76 18250
77 18275
78 18300
79 18325
80 18350
81 18375
82 18400
83 18425
84 18450
85 1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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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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