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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美意多多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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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美意多多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
額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
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
和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
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
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
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
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
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
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
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
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
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
本公司網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
宣告利率。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
屆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
利率(1.7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
準。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
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
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
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
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
款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
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
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
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
約定之分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
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
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
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
最後一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
給付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
準。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
險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
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
間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
後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
差的收益或損失
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
依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
本公司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
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依第二十一條返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所繳保險費、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
定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
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
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
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
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
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
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
擔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
轉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107 3 30 元壽字第 1070000854 號函備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FH-2018.09
2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詳如第
四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
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
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
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於憑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餘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
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
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
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
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保人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
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
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
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
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
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
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
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
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
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
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
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
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
金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
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
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
額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
保人查詢。
第十四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
險金」
ㄧ、「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本公司將
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
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
故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等值新
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
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
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
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
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ㄧ、「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
完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範例詳見附表三)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
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
3
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
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
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
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
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
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
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
日,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
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
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
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
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二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三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無
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
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八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扣除欠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
保險當時依本契約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所計算之金額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保險金之
給付金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
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
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
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約定。
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附表四,未償還之
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
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4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
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祝壽
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
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人。
第三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金額係數
保單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1
1.00
31
2.45
61
3.95
91
5.45
2
1.00
32
2.50
62
4.00
92
5.50
3
1.05
33
2.55
63
4.05
93
5.55
4
1.10
34
2.60
64
4.10
94
5.60
5
1.15
35
2.65
65
4.15
95
5.65
6
1.20
36
2.70
66
4.20
96
5.70
7
1.25
37
2.75
67
4.25
97
5.75
8
1.30
38
2.80
68
4.30
98
5.80
9
1.35
39
2.85
69
4.35
99
5.85
10
1.40
40
2.90
70
4.40
100
5.90
11
1.45
41
2.95
71
4.45
101
5.95
12
1.50
42
3.00
72
4.50
102
6.00
13
1.55
43
3.05
73
4.55
103
6.05
14
1.60
44
3.10
74
4.60
104
6.10
15
1.65
45
3.15
75
4.65
105
6.15
16
1.70
46
3.20
76
4.70
106
6.20
17
1.75
47
3.25
77
4.75
107
6.25
18
1.80
48
3.30
78
4.80
108
6.30
19
1.85
49
3.35
79
4.85
109
6.35
20
1.90
50
3.40
80
4.90
110
6.40
21
1.95
51
3.45
81
4.95
111
6.45
22
2.00
52
3.50
82
5.00
-
-
23
2.05
53
3.55
83
5.05
-
-
24
2.10
54
3.60
84
5.10
-
-
25
2.15
55
3.65
85
5.15
-
-
26
2.20
56
3.70
86
5.20
-
-
27
2.25
57
3.75
87
5.25
-
-
28
2.30
58
3.80
88
5.30
-
-
29
2.35
59
3.85
89
5.35
-
-
30
2.40
60
3.90
90
5.40
-
-
5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
全失能,將退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
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
15,600 元。
附表四: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該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第 9 年度
75%
10 年度及以後
90%
元大人壽美意多多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6842
1 6888
2 6930
3 6973
4 7014
5 7057
6 7096
7 7137
8 7176
9 7216
10 7252
11 7291
12 7329
13 7365
14 7399
15 7434
16 7471
17 7505
18 7536
19 7566
20 7595
21 7625
22 7654
23 7679
24 7706
25 7731
26 7755
27 7777
28 7799
29 7821
30 7840
31 7860
32 7878
33 7894
34 7909
35 7924
36 7939
37 7954
38 7963
39 7976
40 7988
41 7996
42 8004
43 8013
44 8021
45 8029
46 8037
47 8045
48 8054
49 8062
50 8070
51 8076
52 8081
53 8087
54 8092
55 8098
56 8103
57 8109
58 8114
59 8120
60 8125
61 8169
62 8212
63 8256
64 8299
65 8343
66 8386
67 8430
68 8473
69 8517
70 8560
71 8619
72 8692
73 8780
74 8828
75 8874
76 8950
77 9030
78 92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HAT00(2年期)
52.0´
262.0´
088.0´
元大人壽美意多多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6583
1 6632
2 6680
3 6726
4 6772
5 6820
6 6863
7 6909
8 6954
9 6995
10 7041
11 7081
12 7126
13 7167
14 7208
15 7250
16 7292
17 7332
18 7371
19 7406
20 7443
21 7479
22 7513
23 7547
24 7580
25 7610
26 7643
27 7671
28 7700
29 7728
30 7754
31 7779
32 7804
33 7824
34 7847
35 7867
36 7889
37 7907
38 7924
39 7939
40 7954
41 7965
42 7980
43 7991
44 8001
45 8012
46 8018
47 8028
48 8039
49 8049
50 8060
51 8066
52 8072
53 8077
54 8083
55 8089
56 8095
57 8101
58 8106
59 8112
60 8118
61 8156
62 8194
63 8233
64 8271
65 8309
66 8347
67 8385
68 8424
69 8462
70 8500
71 8554
72 8632
73 8710
74 8788
75 8861
76 8919
77 8997
78 91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HAT00(2年期)
088.0´
52.0´
262.0´
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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