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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美富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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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N-2020.08
元大人壽美富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
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 傳真:02-27517016。
6. 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8
3
29
元壽字第
1080000626
號函備查
109
1
1
元壽字第
1080003749
號函備查
109
7
1
元壽字第
1090001502
號函備查
109 9 1 日依 109 7 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
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
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受監護宣告
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
加計一歲。
八、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
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
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利率係參考本商品所屬區隔資產帳
戶收益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
()宣告利率之宣告方式: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月
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之範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
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銀
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
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
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三家銀行收盤之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
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銀行。未來若
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銀行為準,亦將公告於本公
網站。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
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分
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
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後,受益
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
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後每屆
滿一年之相。若相當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
,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
條款樣張
2
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
保險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
享金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
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
幣間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
險金後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
匯兌價差的收益或損失。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
象依下列方式處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
(限本公司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
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
依第二十一條返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時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已繳保
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
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
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
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
分享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
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因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前段及第四款
前段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
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
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
定之外匯存款戶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戶。
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
動轉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
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
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
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
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
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
第四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
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本契約自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
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
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
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
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
金之餘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
日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
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
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
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
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
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
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
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
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
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
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
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本契約若累積達
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
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費已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3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
期保險外,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
純保險費,計算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
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
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時間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元匯率換算等值新
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
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
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
全失能保險金」金額,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七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約
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
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
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將
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
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契約訂立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
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
止。
第二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益人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任之事故後十日內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保險
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
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分期定期險金給付間每第一申領所約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繼承人之序及應得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受益一次申領期定期給保險或受人之法定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4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應之保單值準備金除營費用數額作為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價值準備加上本公應給的增回饋分享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八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金及完全能保險金給付額為請展期定保險
時依本契約第十四條及第五條約定計算額扣除保險單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保險金之給付金
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延期
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單價值準金扣除營費用的數超過展期期保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司應給付增值回饋享金除欠保險費或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約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附表三,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利率按
下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本契約預定利率。
第三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或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本契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投保年齡的錯而致溢繳費者本公司無息退
分的保險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本公司按原繳險費與應繳保費的比例提高險金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投保年齡的錯而致短繳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
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指定受益如未指定
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受益
人。
於保險事故發前經被保險人意變更受益人如要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費用保險受益人同或先被保人本人身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繼承人之序及應得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1
2.0000
31
1.5754
61
1.1831
91
0.8885
2
2.0000
32
1.5604
62
1.1719
92
0.8801
3
2.0000
33
1.5456
63
1.1607
93
0.8717
4
2.0000
34
1.5309
64
1.1497
94
0.8634
5
2.0000
35
1.5164
65
1.1388
95
0.8552
6
2.0000
36
1.5020
66
1.1280
-
-
7
1.9810
37
1.4877
67
1.1173
-
-
8
1.9622
38
1.4736
68
1.1066
-
-
9
1.9435
39
1.4596
69
1.0961
-
-
10
1.9251
40
1.4457
70
1.0857
-
-
11
1.9068
41
1.4320
71
1.0754
-
-
12
1.8887
42
1.4184
72
1.0652
-
-
13
1.8707
43
1.4049
73
1.0551
-
-
14
1.8530
44
1.3916
74
1.0450
-
-
15
1.8354
45
1.3783
75
1.0351
-
-
16
1.8179
46
1.3652
76
1.0253
-
-
17
1.8006
47
1.3523
77
1.0155
-
-
18
1.7835
48
1.3394
78
1.0059
-
-
19
1.7666
49
1.3267
79
0.9963
-
-
20
1.7498
50
1.3141
80
0.9869
-
-
21
1.7332
51
1.3016
81
0.9775
-
-
22
1.7167
52
1.2892
82
0.9682
-
-
23
1.7004
53
1.2770
83
0.9590
-
-
24
1.6843
54
1.2649
84
0.9499
-
-
25
1.6683
55
1.2529
85
0.9409
-
-
26
1.6524
56
1.2409
86
0.9319
-
-
27
1.6367
57
1.2292
87
0.9231
-
-
28
1.6212
58
1.2175
88
0.9143
-
-
29
1.6058
59
1.2059
89
0.9056
-
-
30
1.5905
60
1.1945
90
0.8970
-
-
6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第 9 年度
75%
10 年度及以後
90%
元大人壽美富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16 799
17 806
18 824
19 852
20 890
21 909
22 931
23 955
24 980
25 1008
26 1039
27 1070
28 1102
29 1133
30 1164
31 1188
32 1216
33 1247
34 1280
35 1315
36 1352
37 1394
38 1434
39 1474
40 1513
41 1543
42 1578
43 1614
44 1655
45 1698
46 1745
47 1795
48 1845
49 1895
50 1944
51 1979
52 2018
53 2060
54 2106
55 2156
56 2210
57 2267
58 2329
59 2394
60 2464
61 2518
62 2575
63 2638
64 2706
65 278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NCH00(6年期)
元大人壽美富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16 650
17 656
18 670
19 694
20 726
21 742
22 761
23 782
24 803
25 828
26 853
27 880
28 908
29 934
30 961
31 983
32 1007
33 1034
34 1063
35 1094
36 1128
37 1164
38 1200
39 1235
40 1270
41 1298
42 1329
43 1363
44 1401
45 1442
46 1485
47 1531
48 1578
49 1623
50 1668
51 1701
52 1739
53 1780
54 1825
55 1874
56 1926
57 1982
58 2041
59 2104
60 2170
61 2218
62 2270
63 2325
64 2384
65 2446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NCH00(6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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