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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美億達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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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美億達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
傳真:02-27517016
6.
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變
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
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上
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人為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
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
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
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
期之總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加計
一歲。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
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
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
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月未宣
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
按本契約各保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5%)
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
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銀行
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
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
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特定行庫局收盤之美元
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
算。
十六「特定行庫局」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
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
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分期定期
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
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
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
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險金之
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
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後每
屆滿一年之相當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
,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如該期間有所
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二
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
二十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
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十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十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十六「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
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條款樣張
107
1
22
元壽字第
1060003618
號函備查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8 10 1 日依 108 8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1743 號函修正
10911日元壽字第1080003745號函備查
FM-2020.01
2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
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間進
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後將美元
兌換成新臺幣
)
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收益或損失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
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限本公司已
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依
第二十一條返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
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
全失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
要保人辦理保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
收取之相關費。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
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因歸
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
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
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帳
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條及
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契約及所有附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費扣除停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保人之復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
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
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
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
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費已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價值準備金而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
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
險費。
一、 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
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
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 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之增值回分享
各保首月宣告,以年複方式息至保人
失能或本
三、 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
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
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 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費期間已屆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第十六條豁
免保險費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給付方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
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
滿、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要保人依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後致無
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
3
齡達額一
保單付方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
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給付方式。
滿
第十四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
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時間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等值新臺
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
「身故保險金,改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於本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附表二所列完
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範
例詳見附表三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
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七條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疾病」「傷害」
致成附表四所列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
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
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
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
保人不得依第十二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七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約
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
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
即行終止。
身故括變喪葬
益人
將該日,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將一
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下列因致成附表四所列第二級至第八失能程度之一
時,本公司不負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益人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後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
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退還之所保險費或故保險金喪葬費用金歸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三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無
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保險核保險金
體予醫學
調閱被由本
延展給付
第二十五條【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4
負擔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
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二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分期定期險金給付間每年第次申領所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之順用民
受益一次申領期定期給保險或受人之法定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八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應之保單值準備金除營業費後的數額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十六條
「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不適用外,其餘保險範圍與原
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價值準備加上本公應給付的值回饋分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
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金及完全能保險金給付額為展期定期保險
時依約第十四及第十五約定所計之金額扣險單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單價值準金扣除營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保
至被人保險年達到一百十一歲之單週年日的躉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司應給付增值回饋享金扣除繳保險費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在被期間齡達
所列將改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
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
條之約定。
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附表五,未償還之
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
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益人同時先於被保本人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之順用民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第三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消費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31
2.9663
3.1763
3.5170
3.9363
32
3.0405
3.2557
3.6050
4.0347
33
3.1165
3.3371
3.6951
4.1355
34
3.1944
3.4205
3.7875
4.2389
35
3.2743
3.5060
3.8821
4.3449
36
3.3561
3.5937
3.9792
4.4535
37
3.4400
3.6835
4.0787
4.5649
38
3.5260
3.7756
4.1806
4.6790
39
3.6142
3.8700
4.2852
4.7960
40
3.7045
3.9668
4.3923
4.9158
41
3.7971
4.0659
4.5021
5.0387
42
3.8921
4.1676
4.6146
5.1647
43
3.9894
4.2718
4.7300
5.2938
44
4.0891
4.3786
4.8483
5.4262
45
4.1913
4.4880
4.9695
5.5618
46
4.2961
4.6002
5.0937
5.7009
47
4.4035
4.7152
5.2211
5.8434
48
4.5136
4.8331
5.3516
5.9895
49
4.6264
4.9539
5.4854
6.1392
50
4.7421
5.0778
5.6225
6.2927
51
4.8606
5.2047
5.7631
6.4500
52
4.9822
5.3349
5.9071
6.6113
53
5.1067
5.4682
6.0548
6.7766
54
5.2344
5.6049
6.2062
6.9460
55
5.3652
5.7451
6.3613
7.1196
56
5.4994
5.8887
6.5204
7.2976
57
5.6369
6.0359
6.6834
7.4800
58
5.7778
6.1868
6.8505
7.6670
59
5.9222
6.3415
7.0217
7.8587
60
6.0703
6.5000
7.1973
8.0552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1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2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3
1.3000
1.3000
1.3000
1.3000
1.3000
4
1.4000
1.4000
1.4000
1.4000
1.4000
5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6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7
1.6400
1.7000
1.7000
1.7000
1.7000
8
1.6810
1.8000
1.8000
1.8000
1.8000
9
1.7230
1.8450
1.9000
1.9000
1.9000
10
1.7661
1.8911
2.0000
2.0000
2.0000
11
1.8103
1.9384
2.0500
2.1000
2.1000
12
1.8555
1.9869
2.1013
2.2000
2.2000
13
1.9019
2.0365
2.1538
2.2550
2.3000
14
1.9494
2.0874
2.2076
2.3114
2.4000
15
1.9982
2.1396
2.2628
2.3692
2.5000
16
2.0481
2.1931
2.3194
2.4284
2.6000
17
2.0993
2.2480
2.3774
2.4891
2.7000
18
2.1518
2.3042
2.4368
2.5513
2.8000
19
2.2056
2.3618
2.4977
2.6151
2.9000
20
2.2608
2.4208
2.5602
2.6805
3.0000
21
2.3173
2.4813
2.6242
2.7475
3.0750
22
2.3752
2.5434
2.6898
2.8162
3.1519
23
2.4346
2.6069
2.7570
2.8866
3.2307
24
2.4955
2.6721
2.8259
2.9588
3.3114
25
2.5578
2.7389
2.8966
3.0327
3.3942
26
2.6218
2.8074
2.9690
3.1085
3.4791
27
2.6873
2.8776
3.0432
3.1863
3.5661
28
2.7545
2.9495
3.1193
3.2659
3.6552
29
2.8234
3.0232
3.1973
3.3476
3.7466
30
2.8940
3.0988
3.2772
3.4312
3.8403
6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61
6.2220
6.6625
7.0461
7.3772
8.2566
62
6.3776
6.8291
7.2222
7.5616
8.4630
63
6.5370
6.9998
7.4028
7.7507
8.6746
64
6.7005
7.1748
7.5878
7.9444
8.8914
65
6.8680
7.3542
7.7775
8.1431
9.1137
66
7.0397
7.5380
7.9720
8.3466
9.3416
67
7.2157
7.7265
8.1713
8.5553
9.5751
68
7.3960
7.9196
8.3756
8.7692
9.8145
69
7.5809
8.1176
8.5850
8.9884
10.0598
70
7.7705
8.3206
8.7996
9.2131
10.3113
71
7.9647
8.5286
9.0196
9.4435
10.5691
72
8.1639
8.7418
9.2451
9.6795
10.8333
73
8.3679
8.9603
9.4762
9.9215
11.1042
74
8.5771
9.1843
9.7131
10.1696
11.3818
75
8.7916
9.4139
9.9559
10.4238
11.6663
76
9.0114
9.6493
10.2048
10.6844
11.9580
77
9.2366
9.8905
10.4599
10.9515
12.2569
78
9.4676
10.1378
10.7214
11.2253
12.5633
79
9.7043
10.3912
10.9895
11.5059
12.8774
80
9.9469
10.6510
11.2642
11.7936
13.1994
81
10.1955
10.9173
11.5458
12.0884
13.5294
82
10.4504
11.1902
11.8345
12.3906
13.8676
83
10.7117
11.4700
12.1303
12.7004
14.2143
84
10.9795
11.7567
12.4336
13.0179
14.5696
85
11.2540
12.0506
12.7444
13.3433
14.9339
86
11.5353
12.3519
13.0630
13.6769
15.3072
87
11.8237
12.6607
13.3896
14.0189
15.6899
88
12.1193
12.9772
13.7243
14.3693
16.0821
89
12.4223
13.3017
14.0674
14.7286
16.4842
90
12.7328
13.6342
14.4191
15.0968
16.8963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如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以後其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同保險年齡一
百一十歲時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本表將不適用。
範例:
王小偉(男性 40 )投保「元大人壽美億達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繳
費年期為二十年當保單年度到達 71 年時保險年齡 110 其當年度保
險金額係數為 10.5691
111 ()則每額係將維
10.5691 不變。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91
13.0511
13.9750
14.7796
15.4742
17.3187
92
13.3774
14.3244
15.1491
15.8610
17.7517
93
13.7119
14.6825
15.5278
16.2576
18.1955
94
14.0547
15.0496
15.9160
16.6640
18.6504
95
14.4060
15.4258
16.3139
17.0806
19.1166
96
14.7662
15.8115
16.7218
17.5076
19.5945
97
15.1353
16.2068
17.1398
17.9453
20.0844
98
15.5137
16.6119
17.5683
18.3940
20.5865
99
15.9016
17.0272
18.0075
18.8538
21.1012
100
16.2991
17.4529
18.4577
19.3251
21.6287
101
16.7066
17.8892
18.9192
19.8083
22.1694
102
17.1242
18.3365
19.3921
20.3035
22.7237
103
17.5523
18.7949
19.8769
20.8111
23.2917
104
17.9911
19.2648
20.3739
21.3313
23.8740
105
18.4409
19.7464
20.8832
21.8646
24.4709
106
18.9019
20.2400
21.4053
22.4112
25.0827
107
19.3745
20.7460
21.9404
22.9715
25.7097
108
19.8589
21.2647
22.4889
23.5458
26.3525
109
20.3553
21.7963
23.0512
24.1345
27.0113
110
20.8642
22.3412
23.6274
24.7378
27.6866
111
21.3858
22.8997
24.2181
25.3563
28.3787
7
附表三: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
全失能,將退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3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2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
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半年繳方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
15,600 元。
附表四:第二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1神經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
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
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
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2眼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視力減退 0.06 以下者。
5
2-1-2
雙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7
2-1-3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下者。
4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
者。
6
2-1-5
一目失明者。
7
3耳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
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
者。
7
4
咀嚼吞嚥
及言語
機能障害
(註 4
4-1-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
著障害者。
5
4-1-2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
存顯著障害者。
7
5 胸腹部
臟器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 5
5-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
扶助。
2
5-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
自理者。
3
5-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
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膀胱機能
障害
5-2-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
者。
3
6 軀幹
脊柱運動
障害
(註 6
6-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7 上肢
上肢缺損
障害
7-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
節以上缺失者。
5
7-1-2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
障害
(註 7
7-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7-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7-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7-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
缺失者。
7
7-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7-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
以上缺失者。
8
上肢機能
障害
(註 8
7-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能者。
2
7-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
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7-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
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7-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能者。
6
7-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
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7-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
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7-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
著運動障害者。
4
7-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
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7-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
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7-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
著運動障害者。
7
7-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
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7-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
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
障害
(註 9
7-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7-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7-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
永久喪失機能者
8
8
8 下肢
下肢缺損
障害
8-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
關節以上缺失者
5
8-1-2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縮短障害
(註 10
8-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足趾缺損
障害
(註 11
8-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8-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2
8-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
機能者。
2
8-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
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
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8-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
機能者。
6
8-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
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8-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
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8-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
顯著運動障害者
4
8-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
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8-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
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8-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
顯著運動障害者
7
8-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
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8-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
運動障害者。
6
足趾機能
障害
(註 13
8-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1
1-1.於審「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
醫師證明及相關檢報告(如簡式能評估表(MMSE)、失評估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
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四肢麻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
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
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
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
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
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
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
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因小腦腦幹部、額
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 1-1 之原則綜合
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需用精密聽力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
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按其障害之程
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
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
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
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
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發聲機
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
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準用「言
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
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肺臟食道
肝臟、胰臟、小腸、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
葉為準。
5-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
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
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
6
6-1. 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6-2. 脊柱運動障害須經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
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
9
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
給付範圍。
7
7-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7-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7-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
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8
8-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
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8-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
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
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8-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
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8-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9
9-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0
10-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
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1
11-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2
12-1.「一下肢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
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2-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3
13-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
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
全強直者。
14
14-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發生之日起,並經六
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
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
標準。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10
附表五: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元大人壽美元保險單借款利率批註條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3.
傳真:02-27517016。
4.
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107 1 22 元壽字第 1060003682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批註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元大人壽美元保險單借款利率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主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牴觸時,應優先
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保險單借款利率之約定】
要保人附加本批註條款,並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
險單借款利率按下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本契約預定利率。
附表:經本公司指定之主契約
險種名稱
元大人壽美億達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該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第 9 年度
75%
10 年度及以後
90%
元大人壽美億達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2763 2275 1994 1788 1341
1 2763 2275 1994 1788 1341
2 2763 2275 1994 1788 1341
3 2763 2275 1994 1788 1341
4 2763 2275 1994 1788 1342
5 2763 2276 1995 1789 1342
6 2763 2276 1995 1789 1343
7 2764 2276 1995 1789 1343
8 2764 2276 1995 1789 1344
9 2764 2277 1996 1790 1344
10 2764 2277 1996 1790 1345
11 2764 2277 1996 1790 1345
12 2764 2277 1996 1790 1345
13 2764 2277 1997 1791 1346
14 2765 2278 1997 1791 1346
15 2765 2278 1997 1791 1347
16 2766 2279 1998 1792 1348
17 2766 2279 1999 1793 1349
18 2767 2280 1999 1793 1350
19 2767 2280 2000 1794 1352
20 2768 2281 2001 1795 1353
21 2768 2281 2001 1795 1353
22 2768 2281 2001 1795 1354
23 2769 2282 2002 1796 1355
24 2769 2282 2002 1796 1356
25 2770 2283 2003 1797 1357
26 2771 2283 2004 1798 1359
27 2772 2284 2005 1799 1361
28 2773 2285 2006 1800 1362
29 2774 2286 2007 1802 1365
30 2775 2287 2008 1803 1367
31 2775 2288 2009 1804 1369
32 2776 2289 2010 1805 1371
33 2777 2290 2012 1807 1373
34 2778 2291 2013 1808 1376
35 2779 2293 2015 1810 1378
36 2780 2295 2017 1813 1382
37 2782 2297 2020 1815 1385
38 2784 2299 2022 1818 1389
39 2786 2302 2025 1821 1393
40 2789 2305 2028 1825 1397
41 2789 2306 2030 1827 1400
42 2790 2308 2032 1829 1403
43 2792 2310 2034 1831 1407
44 2794 2312 2037 1834 1412
45 2796 2315 2040 1837 1417
46 2799 2318 2043 1841 1422
47 2803 2321 2047 1845 1428
48 2807 2325 2051 1850 1435
49 2811 2329 2055 1855 1442
50 2816 2334 2060 1860 1449
51 2819 2338 2064 1865 1457
52 2824 2343 2070 1871 1466
53 2828 2348 2076 1878 1476
54 2834 2354 2083 1886 1488
55 2840 2361 2091 1895 1501
56 2847 2368 2100 1905 1515
57 2854 2377 2110 1916 1531
58 2863 2385 2120 1928 1547
59 2871 2395 2132 1941 1566
60 2881 2405 2144 1955 1585
61 2891 2418 2160 1971
62 2903 2433 2180 1990
63 2917 2450 2203 2014
64 2933 2470 2229 2041
65 2951 2491 2258 2073
66 2971 2515 2291 2108
67 2994 2541 2327 2147
68 3018 2569 2366 2190
69 3044 2600 2408
70 3072 2632 2454
71 3105 2682
72 3156 2756
73 3222
74 3306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FMBC00(20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MBH00(6年期)
FMBJ00(8年期)
FMBA00(10年期)
FMBK00(12年期)
元大人壽美億達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2761 2273 1991 1785 1337
1 2761 2273 1991 1785 1337
2 2761 2273 1991 1785 1337
3 2761 2273 1991 1785 1337
4 2761 2273 1991 1785 1337
5 2761 2273 1991 1785 1338
6 2761 2273 1991 1785 1338
7 2762 2274 1992 1786 1338
8 2762 2274 1992 1786 1338
9 2762 2274 1992 1786 1339
10 2762 2274 1992 1786 1339
11 2762 2274 1992 1786 1339
12 2762 2274 1992 1786 1339
13 2762 2274 1992 1786 1339
14 2762 2274 1992 1786 1339
15 2762 2275 1993 1787 1340
16 2762 2275 1993 1787 1340
17 2763 2275 1993 1787 1340
18 2763 2275 1993 1787 1340
19 2763 2276 1994 1788 1341
20 2763 2276 1994 1788 1341
21 2763 2276 1994 1788 1341
22 2763 2276 1994 1788 1341
23 2763 2276 1994 1788 1342
24 2763 2276 1995 1789 1342
25 2764 2277 1995 1789 1343
26 2764 2277 1995 1789 1343
27 2764 2277 1996 1790 1344
28 2764 2277 1996 1790 1345
29 2765 2278 1996 1790 1346
30 2765 2278 1997 1791 1347
31 2765 2278 1997 1791 1348
32 2765 2278 1997 1792 1349
33 2766 2279 1998 1792 1350
34 2766 2279 1999 1793 1352
35 2767 2280 1999 1794 1353
36 2767 2281 2000 1795 1355
37 2768 2282 2002 1796 1357
38 2769 2283 2003 1798 1359
39 2770 2284 2004 1799 1361
40 2771 2285 2006 1801 1363
41 2771 2285 2007 1802 1365
42 2772 2286 2008 1803 1368
43 2773 2287 2009 1805 1370
44 2774 2288 2011 1806 1373
45 2775 2290 2012 1808 1376
46 2777 2292 2014 1810 1379
47 2779 2294 2016 1812 1383
48 2781 2296 2018 1815 1386
49 2783 2298 2020 1817 1390
50 2786 2301 2023 1820 1394
51 2788 2303 2026 1823 1399
52 2791 2306 2029 1826 1404
53 2793 2309 2032 1830 1410
54 2797 2313 2036 1835 1417
55 2800 2317 2041 1840 1425
56 2804 2321 2046 1846 1433
57 2808 2326 2051 1852 1443
58 2813 2331 2057 1859 1453
59 2818 2336 2064 1867 1463
60 2823 2342 2071 1875 1475
61 2829 2349 2079 1884
62 2836 2358 2089 1894
63 2844 2367 2101 1907
64 2853 2378 2115 1921
65 2864 2390 2130 1937
66 2876 2403 2146 1954
67 2888 2418 2165 1974
68 2902 2433 2185 1995
69 2918 2450 2207
70 2934 2468 2230
71 2954 2487
72 2980 2526
73 3013
74 3053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FMBC00(20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MBH00(6年期)
FMBJ00(8年期)
FMBA00(10年期)
FMBK00(12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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