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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美傳富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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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上市日期 109.7.01
元大人壽美傳富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life@yuan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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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壽字第
1090001655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
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
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人為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
加計一歲。
八、「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
費年期為四年期者為1.5%繳費年期為六年期及十年期者為1.75%)
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
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利率係參考本商品所屬區隔資產帳
戶收益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
()宣告利率之宣告方式: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月
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之範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
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銀
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
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
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三家銀行收盤之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
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銀行。未來若有
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銀行為準,亦將公告於本公司
網站。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
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分期
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
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後,受益
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
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後
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
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
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如該期間
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二、「門檻比率」係指附表三所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對應之比率。
二十三、「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保險年齡,加上當時
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
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各
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種貨幣間
(臺幣美元於領
條款
2
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收
或損失。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
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本公司
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
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依
第二十二條返還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將保險費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
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
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本公司負擔收款銀
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
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
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
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前段及第四款前段錯
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
擔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
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帳
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條
及第五條)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所有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保險費且經催
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費扣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當時本保單辦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
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
可保要保人如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提供保證本公
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
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
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
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
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費已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
期保險外,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
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3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時間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元匯率換算等值新
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
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
全失能保險金」金額,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八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之約
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
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
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將
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
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
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達有保單價值
備金時,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本契約效力
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受益人應於知本公司應負保任之事故後十內通
知本,並於通知後速檢具所需文本公司申請給保險
金。
本公於收齊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但因可歸責本公
司之致未在前述約期限內為給付應按年利一分計利
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
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保險金」,本司基於審保險之需
要,得對被保的身體予以檢驗,詢其他醫師之學專
業意見,並得經受人同意調被保險人就醫關資。因此
所生之費用由本司負但不此延本公司依二十條約
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分期定期險金給付間每第一申領所約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繼承人之序及應得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受益一次申領期定期給保險或受人之法定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八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應之保單值準備金除營費用的數額作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年繳保險費
總額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價值準備加上本公應給的增回饋分享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4
二、於保險事故發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定繼承人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相關
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
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
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
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
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
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九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足保累積保單值準金時人得當時
保單準備除營用後數額為一的躉保險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
期定險當本契十五及第六條計算金額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
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金」。要保人不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不得超
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
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
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
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之約定。
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附表四,未償還之借
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
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利率按下
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本契約預定利率。
第三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保年本公費率載最年齡本契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真實保年本公費率載最年齡本契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年齡錯誤,而溢繳費者,本公司息退溢繳
分的險費發生險事發覺其錯發生公司
本公按原險費保險比例高保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年齡錯誤,而短繳費者,要人得繳短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在發險事後始其錯不可責於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經被險人指定益人。如指定
保險受益人者以給當時保人本契「祝壽保
金」受益人。
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四年期
十年期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四年期
六年期
十年期
1
1.0000
1.0000
1.0000
31
0.6835
0.7337
0.7337
2
1.0000
1.0000
1.0000
32
0.6742
0.7256
0.7256
3
1.0000
1.0000
1.0000
33
0.6651
0.7176
0.7176
4
0.9865
0.9890
0.9890
34
0.6562
0.7097
0.7097
5
0.9732
0.9781
0.9781
35
0.6473
0.7019
0.7019
6
0.9600
0.9674
0.9674
36
0.6386
0.6942
0.6942
7
0.9471
0.9567
0.9567
37
0.6299
0.6866
0.6866
8
0.9343
0.9462
0.9462
38
0.6214
0.6790
0.6790
9
0.9217
0.9358
0.9358
39
0.6130
0.6715
0.6715
10
0.9092
0.9255
0.9255
40
0.6048
0.6641
0.6641
11
0.8970
0.9153
0.9153
41
0.5966
0.6568
0.6568
12
0.8849
0.9052
0.9052
42
0.5886
0.6496
0.6496
13
0.8729
0.8953
0.8953
43
0.5806
0.6425
0.6425
14
0.8611
0.8854
0.8854
44
0.5728
0.6354
0.6354
15
0.8495
0.8757
0.8757
45
0.5650
0.6284
0.6284
16
0.8380
0.8661
0.8661
46
0.5574
0.6215
0.6215
17
0.8267
0.8565
0.8565
47
0.5499
0.6147
0.6147
18
0.8156
0.8471
0.8471
48
0.5425
0.6079
0.6079
19
0.8046
0.8378
0.8378
49
0.5351
0.6012
0.6012
20
0.7937
0.8286
0.8286
50
0.5279
0.5946
0.5946
21
0.7830
0.8195
0.8195
51
0.5208
0.5881
0.5881
22
0.7724
0.8105
0.8105
52
0.5138
0.5816
0.5816
23
0.7620
0.8015
0.8015
53
0.5068
0.5752
0.5752
24
0.7517
0.7927
0.7927
54
0.5000
0.5689
0.5689
25
0.7415
0.7840
0.7840
55
0.4932
0.5626
0.5626
26
0.7315
0.7754
0.7754
56
0.4866
0.5564
0.5564
27
0.7217
0.7669
0.7669
57
0.4800
0.5503
0.5503
28
0.7119
0.7584
0.7584
58
0.4735
0.5442
0.5442
29
0.7023
0.7501
0.7501
59
0.4671
0.5383
0.5383
30
0.6928
0.7418
0.7418
60
0.4608
0.5323
0.5323
6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四年期
六年期
十年期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四年期
六年期
十年期
61
0.4546
0.5265
0.5265
91
0.3778
0.3778
62
0.4485
0.5207
0.5207
92
0.3737
0.3737
63
0.4424
0.5150
0.5150
93
0.3695
0.3695
64
0.4364
0.5093
0.5093
94
0.3655
0.3655
65
0.4305
0.5037
0.5037
95
0.3615
0.3615
66
0.4247
0.4982
0.4982
-
-
-
67
0.4190
0.4927
0.4927
-
-
-
68
0.4133
0.4873
0.4873
-
-
-
69
0.4078
0.4819
0.4819
-
-
-
70
0.4023
0.4766
0.4766
-
-
-
71
0.3968
0.4714
0.4714
-
-
-
72
0.3915
0.4662
0.4662
-
-
-
73
0.3862
0.4610
0.4610
-
-
-
74
0.3810
0.4560
0.4560
-
-
-
75
0.3758
0.4510
0.4510
-
-
-
76
0.3708
0.4460
0.4460
-
-
-
77
0.3658
0.4411
0.4411
-
-
-
78
0.3608
0.4362
0.4362
-
-
-
79
0.3559
0.4314
0.4314
-
-
-
80
0.3511
0.4267
0.4267
-
-
-
81
0.3464
0.4220
0.4220
-
-
-
82
0.3417
0.4174
0.4174
-
-
-
83
0.3371
0.4128
0.4128
-
-
-
84
0.3326
0.4082
0.4082
-
-
-
85
0.3281
0.4037
0.4037
-
-
-
86
0.3236
0.3993
0.3993
-
-
-
87
0.3193
0.3949
0.3949
-
-
-
88
0.3150
0.3906
0.3906
-
-
-
89
0.3107
0.3863
0.3863
-
-
-
90
0.3065
0.3820
0.3820
-
-
-
7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門檻比率
被保險人到達年
門檻比率
十六歲以上至三十歲以下
190%
三十一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160%
四十一歲以上至五十歲以下
140%
五十一歲以上至六十歲以下
120%
六十一歲以上至七十歲以下
110%
七十一歲以上至九十歲以下
102%
九十一歲以上
100%
附表四: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 9 年度
75%
10 年度及以後
90%
元大人壽美傳富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16 600 430 260
17 608 433 263
18 624 443 269
19 648 455 278
20 680 470 290
21 694 480 296
22 709 491 304
23 725 502 311
24 743 514 320
25 762 527 329
26 783 540 339
27 804 554 349
28 826 569 359
29 848 584 370
30 870 600 380
31 888 612 387
32 908 625 395
33 929 639 403
34 953 654 412
35 978 670 422
36 1005 688 432
37 1034 707 444
38 1062 725 455
39 1091 744 466
40 1120 763 477
41 1143 779 487
42 1168 796 498
43 1195 815 510
44 1225 835 522
45 1257 857 536
46 1292 880 551
47 1328 905 567
48 1365 930 582
49 1401 955 598
50 1438 980 614
51 1466 999 634
52 1497 1019 655
53 1531 1042 679
54 1568 1066 705
55 1607 1093 732
56 1650 1121 762
57 1695 1151 793
58 1740 1183 827
59 1785 1216 863
60 1830 1252 900
61 1965 1419 1031
62 2113 1599 1170
63 2274 1792 1318
64 2449 1997 1475
65 2637 2215 1641
66 2839 2447 1815
67 3054 2691 1998
68 3269 2948 2190
69 3485 3217 2391
70 3700 3500 2600
71 4367 4055
72 5100 4652
73 5900 5292
74 6767 5975
75 7700 67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TAQ00(4年期)
FTAH00(6年期)
FTAA00(10年期)
元大人壽美傳富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16 500 360 220
17 507 365 222
18 521 375 226
19 542 390 232
20 570 410 240
21 582 416 246
22 594 424 252
23 608 431 259
24 623 440 266
25 639 449 275
26 656 459 283
27 675 469 292
28 693 479 302
29 712 490 311
30 730 500 320
31 746 511 326
32 764 523 334
33 784 535 341
34 805 549 350
35 828 564 359
36 852 580 369
37 878 598 379
38 904 615 389
39 930 632 400
40 956 649 410
41 978 664 419
42 1002 681 429
43 1028 699 440
44 1057 718 452
45 1087 739 465
46 1120 762 479
47 1155 786 494
48 1190 810 509
49 1225 834 523
50 1260 858 538
51 1289 877 550
52 1320 898 564
53 1355 920 578
54 1392 945 594
55 1433 971 611
56 1476 1000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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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568 1062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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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706 1199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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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812 1352 884
64 1872 1439 947
65 1936 153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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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153 1853 1235
69 2226 1973 1316
70 2300 2100 1400
71 2867 2517
72 3490 2975
73 4170 3475
74 4907 4017
75 5700 46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TAQ00(4年期)
FTAH00(6年期)
FTAA00(1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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