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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珍利美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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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珍利美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
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
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人
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
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經過年度
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
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
度始加計一歲。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
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
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
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
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
(2.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宣告利
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
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
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
再轉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
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之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
之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
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
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
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後
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
益或損失。
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
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限本
公司已開立之幣別帳)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
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依第十八條返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
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
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
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
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
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
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外匯存款戶。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
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
之保任,意承保時自預相當一期險費金額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
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公司悉未此項約定領保費時催告保人交付
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於要或繳費寬期間了前面或他約定方
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
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
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
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
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
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
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
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106 1 1 日元壽字 1050003038 號函備查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FP-2018.09
2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
憑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契
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
停止。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扣除期間的危保險後之及按效當時本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人之申請送達公司日起內要要保人提
保險人之可保證。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保證並清償第項所定之後,翌日上午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
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險費足達一年上或費累有保價值準備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
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
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
依本定以付該年度值回享金
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
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
滿
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費期滿或辦理繳清後致抵繳險費
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
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
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
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
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
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
查詢。
第十四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
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
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七保單年度()以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
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
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約時受監護宣尚未銷者保險,其身故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與扣保時先之保險司應賠之後所之限額比
擔其責任。
本公定給喪葬費用險金指定匯率值新
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
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
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七保單年度()以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人於約有效且險年達十前致附表二所
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範
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
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受益於知悉本司應保險之事後十日內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八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
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
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3
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一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十二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三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保單準備除營用後額作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
應之準備上本應給增值分享除欠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或喪用保金及全失能保之給額為申請期定
保險依本約第四條及第條約計算之金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單價準備扣除營業後的超過展期期保
至被人保年齡一百十一保單年日所需繳保
險費時,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
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司應付的值回饋分扣除保險費或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
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及第十三條之約定。
第二十五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六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七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年齡足歲,但滿一歲數超個月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用保受益時或被保本人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人之及應險金例適法繼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三十 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因該人喪益權致無人受險金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得之,按受益比例其他
人。
第三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者,以要住所方法第一轄法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1
-
31
1.8539
61
3.8888
91
8.1570
2
-
32
1.9003
62
3.9860
92
8.3609
3
-
33
1.9478
63
4.0856
93
8.5699
4
-
34
1.9965
64
4.1878
94
8.7842
5
-
35
2.0464
65
4.2925
95
9.0038
6
-
36
2.0976
66
4.3998
96
9.2289
7
1.0250
37
2.1500
67
4.5098
97
9.4596
8
1.0506
38
2.2038
68
4.6225
98
9.6961
9
1.0769
39
2.2589
69
4.7381
99
9.9385
10
1.1038
40
2.3153
70
4.8565
100
10.1869
11
1.1314
41
2.3732
71
4.9780
101
10.4416
12
1.1597
42
2.4325
72
5.1024
102
10.7026
13
1.1887
43
2.4933
73
5.2300
103
10.9702
14
1.2184
44
2.5557
74
5.3607
104
11.2445
15
1.2489
45
2.6196
75
5.4947
105
11.5256
16
1.2801
46
2.6851
76
5.6321
106
11.8137
17
1.3121
47
2.7522
77
5.7729
107
12.1091
18
1.3449
48
2.8210
78
5.9172
108
12.4118
19
1.3785
49
2.8915
79
6.0652
109
12.7221
20
1.4130
50
2.9638
80
6.2168
110
13.0401
21
1.4483
51
3.0379
81
6.3722
111
13.3661
22
1.4845
52
3.1139
82
6.5315
-
-
23
1.5216
53
3.1917
83
6.6948
-
-
24
1.5597
54
3.2715
84
6.8622
-
-
25
1.5987
55
3.3533
85
7.0337
-
-
26
1.6386
56
3.4371
86
7.2096
-
-
27
1.6796
57
3.5230
87
7.3898
-
-
28
1.7216
58
3.6111
88
7.5746
-
-
29
1.7646
59
3.7014
89
7.7639
-
-
30
1.8087
60
3.7939
90
7.9580
-
-
註:如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以後,其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同保險年齡
一百一十歲時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本表將不適用。
範例:
王小偉(男性 40 )投保「元大人壽珍利美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當
保單年度到達 71 時保險年齡 110 其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4.9780
保險年齡大於 111 ()保險
4.9780 不變。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 若於第 2保單年度身故或完
全失能,將退 2 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
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 採半年繳方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還 3 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
15,600 元。
元大人壽珍利美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FPAH00 FPAA00
6年期 10年期
0 1672 1063
1 1672 1063
2 1672 1063
3 1672 1063
4 1672 1063
5 1673 1063
6 1673 1063
7 1673 1063
8 1673 1063
9 1673 1063
10 1673 1063
11 1673 1063
12 1673 1063
13 1673 1063
14 1673 1063
15 1673 1063
16 1673 1063
17 1673 1063
18 1673 1063
19 1673 1063
20 1673 1063
21 1673 1063
22 1673 1063
23 1673 1063
24 1673 1063
25 1673 1063
26 1673 1063
27 1673 1063
28 1673 1063
29 1673 1063
30 1673 1063
31 1673 1063
32 1673 1063
33 1673 1063
34 1673 1063
35 1673 1063
36 1673 1063
37 1673 1063
38 1673 1063
39 1673 1063
40 1673 1063
41 1673 1063
42 1674 1064
43 1674 1064
44 1674 1064
45 1675 1065
46 1675 1065
47 1675 1065
48 1675 1065
49 1676 1066
50 1676 1066
51 1677 1067
52 1677 1068
53 1678 1068
54 1678 1069
55 1679 1070
56 1679 1071
57 1680 1072
58 1680 1072
59 1681 1073
60 1681 1074
61 1683 1077
62 1684 1079
63 1686 1082
64 1687 1084
65 1689 1087
66 1691 1089
67 1692 1092
68 1694 1094
69 1695 1097
70 1697 1099
71 1704 1104
72 1711 1110
73 1718 1115
74 1725 1121
75 1732 1126
76 1739
77 1746
78 1753
79 176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52.0´
262.0?
088.0?
元大人壽珍利美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FPAH00 FPAA00
6年期 10年期
0 1672 1063
1 1672 1063
2 1672 1063
3 1672 1063
4 1672 1063
5 1673 1063
6 1673 1063
7 1673 1063
8 1673 1063
9 1673 1063
10 1673 1063
11 1673 1063
12 1673 1063
13 1673 1063
14 1673 1063
15 1673 1063
16 1673 1063
17 1673 1063
18 1673 1063
19 1673 1063
20 1673 1063
21 1673 1063
22 1673 1063
23 1673 1063
24 1673 1063
25 1673 1063
26 1673 1063
27 1673 1063
28 1673 1063
29 1673 1063
30 1673 1063
31 1673 1063
32 1673 1063
33 1673 1063
34 1673 1063
35 1673 1063
36 1673 1063
37 1673 1063
38 1673 1063
39 1673 1063
40 1673 1063
41 1673 1063
42 1674 1064
43 1674 1064
44 1674 1064
45 1675 1065
46 1675 1065
47 1675 1065
48 1675 1065
49 1676 1066
50 1676 1066
51 1676 1067
52 1677 1068
53 1677 1068
54 1678 1069
55 1678 1070
56 1678 1071
57 1679 1072
58 1679 1072
59 1680 1073
60 1680 1074
61 1682 1077
62 1683 1079
63 1685 1082
64 1686 1084
65 1688 1087
66 1689 1089
67 1691 1092
68 1692 1094
69 1694 1097
70 1695 1099
71 1701 1104
72 1708 1109
73 1714 1114
74 1720 1119
75 1727 1124
76 1733
77 1739
78 1746
79 1752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52.0´
262.0?
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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