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生育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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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10 月 16 日 元壽字第 1060002546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五 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元大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指定之團體
保險契約(詳附表,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
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
約之約定。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本公司給付生育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投保本附加條款之「女性被保險員
工或成員」或「男性被保險員工或成員之配偶」。
本附加條款所稱「活產嬰兒」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受孕並分娩,且能獨立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跡象(如心跳、臍帶搏動
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之嬰兒。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 本附加條款所稱「死產胎兒」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受孕並分娩(包括胎死腹中),其胎齡滿二十週以上或胎重達五百公
克(含)以上,不能獨立呼吸或未顯示任何生命跡象(如心跳、臍帶
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之胎兒。但非經婦產科專科醫師確認有醫
療上的必要行為,或足以認定胎兒有先天性缺陷之虞而選擇性的終止
懷孕者除外。
元大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元大人壽團體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稱「流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受孕
並終止懷孕(包括胎死腹中),其胎齡未滿二十週且胎重未達五百公
克(不含), 不能獨立呼吸或未顯示任何生命跡象(如心跳、臍帶搏
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之胎兒。但非經婦產科專科醫師確認有醫療
上的必要行為,或足以認定胎兒有先天性缺陷之虞而選擇性的終止懷
孕者除外。
第 三 條【生育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受孕並分娩,本公司依其所產下
「活產嬰兒」或「死產胎兒」之胎兒數,每名按保險金額給付「生育
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受孕並因故流產而住院診療者,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生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不含)或加保生效日(不含)前受孕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生育保險金之責。
第 四 條【生育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註明住院起迄日期之醫療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但
參加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成員或其配偶為醫師時,不得為本人出
具醫療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GMA-上市日期:1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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