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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團體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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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S-2020.01
元大人壽團體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其他事項:
1.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2.傳真:02-27517016。
3.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元大人壽團體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
主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
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成員」是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
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並參加本保險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
保險成員及其眷屬。
本附約所稱「眷屬」是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子女
及被保險成員配偶之父母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
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
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
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
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
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診所」是指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
照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同一次傷害,必須前往醫院接受診療之事故。
本附約所稱「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是指依要保
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要保書附表上之投保金(保險金
限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
金額為準。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
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
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
受傷害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
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
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被保險
成員配偶之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險成員及其
偶、父母、子女及被保險成員配偶之父母之個別保險金額總額加總
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個別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
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被保險成員配偶之
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
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
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被保險成員配偶之父母之個別保險費
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被保險成員配偶
之父母之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
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
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
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
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
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
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
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
加退保被保險人之保險金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
費。
106 10 16 元壽字第 1060002533 號函備查
107 04 12 元壽字第 1070000906 號函備查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 1 1 日依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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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被保險人資格之喪失
被保險成員因下列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不具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退保。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眷屬因下列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眷屬關係消滅。
三、其他原因退保。
四、身故。
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本公司對於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
於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零時起終止
被保險成員保險效力終止時,其眷屬之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效力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第十二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在被保險成員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
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
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約於主契約終止契約時,其附約效力同時終止,本公司按日數
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三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
且影響個別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
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
且影響個別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
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
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
參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
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
明文件,以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就本附約「意外傷害醫療保
險金」之限額,投保本公司其它同類型的個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契
約或附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
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若被保險人未投保本公司主契約者需投保本公司個人保險主契約
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
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明編號工作性質保險終止日期
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
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件。(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本人出具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
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
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
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十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或加保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
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附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所約定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其順位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給付。
本公司給付本附約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二十二條【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
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三條【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二十四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五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 × (T – E - C) - C’
K:分紅率
T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應收總保費
E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
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當年度發
生之理賠金額
C’: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上期之
累積虧損遞延餘
(每萬元保額)
報部下限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
五十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
1
251.12 233.68 69.38
2
313.90 292.10 86.73
3
376.68 350.52 104.07
4
565.02 525.78 156.11
5
878.92 817.88 242.83
6
1,130.04 1,051.56 312.21
元大人壽團體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如下:
職業類別
報部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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