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大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條款樣張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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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10 月 16 日 元壽字第 1060002531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六 條【未滿期保險費之退還】
本元大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
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詳附表一,以下簡稱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以外之原因終止
時,本附加條款部分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
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
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
約之約定。
第 二 條【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
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本契約給付之殘廢保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
殘補償保險金,並於以後每月以前開診斷確定殘廢日之相當日(無相
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
付期限為一百個月,且同一被保險人終身以一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
元大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
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而合併前次殘廢成為較嚴重程度之殘廢,或
本次殘廢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度嚴重,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
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本次診斷確定殘廢之月份起,改按較嚴重項目
之殘廢保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惟其給
付期限仍依第一項約定起算合計一百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
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本公司依前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
人,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仍繼續給付至
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後,該被保險人再次遭受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有前項所述
情事時,本公司所給付之金額不因前開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加。
如被保險人於第一項或第二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
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予本
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第 三 條【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
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申領第二條第四項剩
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需另檢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
診斷書及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第 四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項致成殘廢
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倘被保險人因要保人的故意行為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
六級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第 五 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
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GDI-上市日期:1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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