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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元滿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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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G-
市日期
: 108.3.29
元大人壽元滿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8 3 29 元壽字第 1080000757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
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
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人為
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
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的繳費年限
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
加計一歲。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
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
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
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
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
年期繳費2.25%六年十年期及二十年期繳費2.5%)之差值
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
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一、「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
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
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二、「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三、「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銀
,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
匯之銀行。
十四、「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五、「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
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六、「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之
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匯
率計算。
十七、「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
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八、「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
金各益人受領險金以於要保或另批註之分
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
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九、「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險金
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
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
後一日。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
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該期間
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
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各
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條款樣張
2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間進
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後將美元
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收益或損
失。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
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本公司
已開立之幣別帳)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
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返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
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
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保單價值
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
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因歸
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
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
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帳
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條
及第五條)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有附約保單價準備金之餘額足墊一日的本契約所有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扣除停效期間危險保險費後餘額按復效當時本單辦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人之復效申請達本公司之日五日要求要保人提被保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
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
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
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已付達一以上或繳累積有保價值準備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
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
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
依本定以金給保單度之饋分金予
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
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
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
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
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費期滿或保人辦理額繳保險後致法抵險費
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
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
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
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
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
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3
第十四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一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身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
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額」的一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
二、於第七保單年度()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
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額」
()「年繳保險費額」的一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息退還所繳保險
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指定一次性給付
「身故保險金,本所繳保險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
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
不得超過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
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
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六保年度完全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
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第七保單年()後完全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額」
()「年繳保險費額」的一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
如被險人本契有效保險年齡十六前致附表二所
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範例詳見附表三)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
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七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約
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
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
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將
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
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但自契約訂立或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人因處死或拒越獄死或成附二所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人應知悉公司應負險責之事後十日內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三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無
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期定保險付期每年申領約定給付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前項承人順序得保比例民法編相
規定。
4
受益次申分期給付險金人之定繼人依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八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之保價值金扣除營用後數額為一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值準金加公司應給增值饋分金扣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
保險本契第十及第十五定所算之額扣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保險金」
之給付金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
期日。
如當價值備金營業用後超過期定保險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應給的增饋分享金欠繳險費借款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約定
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附表四,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利率按
下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 本契約預定利率。
第三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繳保險費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保險費的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繳保險費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但在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不可歸責於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於訂立本經被保險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祝壽
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
金」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人同意變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承人順序得保金之用民繼承相關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排除費者護法四十七條民事訟法四百三十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
保單年度
四年期
六、十、
二十年期
保單年度
四年期
六、十、
二十年期
1
1.0000
1.0000
31
1.7441
1.8539
2
1.0000
1.0000
32
1.7834
1.9003
3
1.0000
1.0000
33
1.8235
1.9478
4
1.0000
1.0000
34
1.8645
1.9965
5
1.0000
1.0000
35
1.9065
2.0464
6
1.0000
1.0000
36
1.9494
2.0976
7
1.0225
1.025
37
1.9933
2.15
8
1.0455
1.0506
38
2.0381
2.2038
9
1.069
1.0769
39
2.084
2.2589
10
1.0931
1.1038
40
2.1308
2.3153
11
1.1177
1.1314
41
2.1788
2.3732
12
1.1428
1.1597
42
2.2278
2.4325
13
1.1685
1.1887
43
2.2779
2.4933
14
1.1948
1.2184
44
2.3292
2.5557
15
1.2217
1.2489
45
2.3816
2.6196
16
1.2492
1.2801
46
2.4352
2.6851
17
1.2773
1.3121
47
2.49
2.7522
18
1.306
1.3449
48
2.546
2.821
19
1.3354
1.3785
49
2.6033
2.8915
20
1.3655
1.413
50
2.6619
2.9638
21
1.3962
1.4483
51
2.7218
3.0379
22
1.4276
1.4845
52
2.783
3.1139
23
1.4597
1.5216
53
2.8456
3.1917
24
1.4926
1.5597
54
2.9096
3.2715
25
1.5262
1.5987
55
2.9751
3.3533
26
1.5605
1.6386
56
3.042
3.4371
27
1.5956
1.6796
57
3.1105
3.523
28
1.6315
1.7216
58
3.1805
3.6111
29
1.6682
1.7646
59
3.252
3.7014
30
1.7058
1.8087
60
3.3252
3.7939
6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
保單年度
四年期
六、十、
二十年期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四年期
六、十、
二十年期
61
3.4
3.8888
91
6.628
8.157
62
3.4765
3.986
92
6.7771
8.3609
63
3.5547
4.0856
93
6.9296
8.5699
64
3.6347
4.1878
94
7.0855
8.7842
65
3.7165
4.2925
95
7.2449
9.0038
66
3.8001
4.3998
96
7.408
9.2289
67
3.8856
4.5098
97
7.5746
9.4596
68
3.9731
4.6225
98
7.7451
9.6961
69
4.0625
4.7381
99
7.9193
9.9385
70
4.1539
4.8565
100
8.0975
10.1869
71
4.2473
4.978
101
8.2797
10.4416
72
4.3429
5.1024
102
8.466
10.7026
73
4.4406
5.23
103
8.6565
10.9702
74
4.5405
5.3607
104
8.8513
11.2445
75
4.6427
5.4947
105
9.0504
11.5256
76
4.7471
5.6321
106
9.254
11.8137
77
4.854
5.7729
107
9.4623
12.1091
78
4.9632
5.9172
108
9.6752
12.4118
79
5.0748
6.0652
109
9.8929
12.7221
80
5.189
6.2168
110
10.1154
13.0401
81
5.3058
6.3722
111
10.343
13.3661
82
5.4252
6.5315
83
5.5472
6.6948
84
5.672
6.8622
85
5.7997
7.0337
86
5.9301
7.2096
87
6.0636
7.3898
88
6.2
7.5746
89
6.3395
7.7639
90
6.4821
7.958
7
附表四: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第 9 年度
75%
10 年度及以後
90%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
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20,000 元,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
故或完全失能,將退還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4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20,000 元,採月繳方式,則月
保險費為 10,00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 30,00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
失能,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 2 期季繳保險費 90,00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20,000 元,採半年繳方式,則
年繳保險費為 60,0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
59,400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 3 期折扣前半年繳
險費共 180,000 元。
元大人壽元滿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2452 1659 1049 595
1 2452 1659 1049 595
2 2452 1659 1049 595
3 2452 1659 1049 595
4 2452 1659 1049 595
5 2452 1659 1049 595
6 2452 1659 1049 595
7 2452 1659 1049 595
8 2452 1659 1049 595
9 2452 1659 1049 595
10 2452 1659 1049 595
11 2452 1659 1049 595
12 2452 1659 1049 595
13 2452 1659 1049 595
14 2452 1659 1049 595
15 2452 1659 1049 595
16 2452 1659 1049 595
17 2452 1659 1049 595
18 2452 1659 1049 595
19 2452 1659 1049 595
20 2452 1659 1049 595
21 2452 1659 1049 595
22 2452 1659 1049 595
23 2452 1659 1049 595
24 2452 1659 1049 595
25 2452 1659 1049 595
26 2452 1659 1049 595
27 2452 1659 1049 595
28 2452 1659 1049 595
29 2452 1659 1049 595
30 2452 1659 1049 595
31 2452 1659 1049 595
32 2452 1659 1049 595
33 2452 1659 1049 595
34 2452 1659 1049 595
35 2452 1659 1049 595
36 2452 1659 1049 595
37 2452 1659 1049 595
38 2452 1659 1049 595
39 2452 1659 1049 595
40 2452 1659 1049 595
41 2452 1660 1050 595
42 2452 1660 1050 596
43 2452 1661 1051 598
44 2453 1661 1051 600
45 2454 1662 1052 602
46 2455 1663 1053 603
47 2456 1663 1053 605
48 2456 1664 1054 607
49 2457 1664 1054 608
50 2458 1665 1055 610
51 2460 1666 1056 614
52 2461 1667 1058 619
53 2463 1668 1059 623
54 2464 1669 1061 628
55 2466 1671 1062 632
56 2468 1672 1063 636
57 2469 1673 1065 641
58 2471 1674 1066 645
59 2472 1675 1068 650
60 2474 1676 1064 654
61 2478 1680 1069
62 2483 1684 1074
63 2487 1689 1080
64 2492 1692 1084
65 2497 1696 1089
66 2502 1700 1094
67 2507 1704 1099
68 2511 1709 1105
69 2516 1713 1110
70 2520 1717 1115
71 2558 1742
72 2596 1769
73 2635 1794
74 2673 1820
75 2711 1846
76 2750 1872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5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33333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GAQ00(4年期)
FGAH00(6年期)
FGAA00(10年期)
FGAC00(20年期)
元大人壽元滿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2452 1659 1049 595
1 2452 1659 1049 595
2 2452 1659 1049 595
3 2452 1659 1049 595
4 2452 1659 1049 595
5 2452 1659 1049 595
6 2452 1659 1049 595
7 2452 1659 1049 595
8 2452 1659 1049 595
9 2452 1659 1049 595
10 2452 1659 1049 595
11 2452 1659 1049 595
12 2452 1659 1049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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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452 1659 1049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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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452 1659 1049 595
38 2452 1659 1049 595
39 2452 1659 1049 595
40 2452 1659 1049 595
41 2452 1659 1049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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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455 1662 1052 603
51 2456 1663 1053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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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468 1672 1059
62 2471 1674 1061
63 2474 1676 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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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479 1680 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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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568 1749
76 2583 1761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5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33333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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