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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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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C1 10306
中國信託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返還保單價值、年金、遞延期滿保單價值、保單價值加值金)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3) 傳真:(02) 8761-6721
(4)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tbclife.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本契約所稱文件送達本公司是指文件必須送達本公司之
總營業所在地。
二、「主管機關」係指主管各該相關事務之公權力機關或機構。
三、「特定行庫」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行庫局為準。
四、「計劃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日(不含)前每年預定繳交之計劃保險費,
要保人可以分期繳納(僅限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五、「逾計劃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日(不含)前所繳交之本契約保險費超過計劃保險費
分。
六、「本契約保險費」係指計劃保險費及逾計劃保險費總和僅限於遞延期間內所繳付之保險累積之最
本契約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
七、「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及銷售費用如核保、發單業務及服務人員成本於要保人
繳交本契約保險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其費用率詳如附表一。要保人申請增加計劃保險費時,其增
加部分之「契約附加費用」以該所屬保險費年度計算之。
八、「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交計劃保險費所屬之年度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須先補足已經過保單年度(包
括當期)未繳之各期計劃保險費,若有新增計劃保險費時,較先前保單年度約定之最高的計劃保險費新增
的部份,以該所屬保險費年度計算之
九、第一期的「保險費餘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第一期計劃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餘額;加
(二)第一期投資連結日前繳交之逾計劃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餘額;加
(三)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自本公司實際收取
保險費之日至第一期投資連結日,依實際日數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後扣除申購費。
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餘額」係指計劃保險費加上逾計劃保險費分別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餘額加總,
並扣除申購費後之金額。
十、「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餘額」之投資分配項目,如附表二。
本公司得增加、取消、關閉、合併或終止本契約投資標的,本公司並將主動通知要保人,相關規定依本契
約第十五條辦理。
十一「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申購手續費詳如附表二的第二類投資標的。
十二、「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係指依本公司所提供之收費管道,實際收到本契約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
單據之日。若以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
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如同一筆保險費分二次(含)以上繳入時,則實際收取保
險費之日以最後一次繳入為準。
十三、「投資連結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餘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期
本款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為根據本契約第六條契約撤銷期限屆滿及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較後者的次
一評價日。
第二期(含)及以後投資連結日為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的次一評價日。
中華民國990625
宏總字第9921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1119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4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365
103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70號函備查修正
VAC2 10306
十四、「附約保險成本」係指提供所有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保險附約被保險人保障所需的每月成本。由本公
司根據附加帳戶型保險附約於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年齡、計劃別(或單位數、
保險金額)及當時已報主管機關之每單位附約保險成本計算按月由本契約保單價值中扣除。前開帳戶型
保險附約扣款當時的年齡係指各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
年齡;如為中途加保時,則以投保年齡加上中途加保後已經過的主契約保單週年日次數計算。
十五、「保單管理費」係指本公司在本條第二十三款所約定之遞延期間內,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以支應
保單維護之行政費用,詳如附表一。
十六、「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及其後每隔一個月的日期,若該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準
十七、「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每月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
()、依本條第十四款所指的附約保險成本。
()、依本條第十五款所指的保單管理費。
()、依附表一第三項第 6 點,本公司對於附表二「第二類投資標的」為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將額外收取保單子價值的 0.1%
()、依附表一第三項第 6 點,本公司對於附表二「第三類投資標的」『Part I:新台幣計價』,每月將
額外收取保單子價值的 0.085%,每月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
十八、「評價日」係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與「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
共同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之每單位價格。
前目之每單位價格視每一評價日之市場狀況而變動,如該投資標的有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
的於評價日之收盤價格,如無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單位淨值。
二十、「保單子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之價值,即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二、「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前一日之期間。前開期間不得少於六年,亦不
得低於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十三、「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期間為二
十年。
二十四、「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每年給付之金額。
二十五、「年金開始給付日」係指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即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期。
二十六、「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七「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於年金開始給付日起維持不變。
此預定利率以本公司年金開始給付日當時宣告之利率為準,並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九、「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各項費用之收取或返還、各項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價值、保險單借款之支付或返
還、返還或扣抵保單價值之計算、投資連結日前的保單價值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遞延期間內之解約金、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配息)改以現金給付之情形,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連結日(含)以後之遞延期間內,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附表二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轉換外幣:
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賣出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外幣。
二、外幣轉換新台幣:
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買入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新台幣時,無本條適用。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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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
交付開發之憑證。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保
險單借款本息,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不得遲於年金開始給付日。要保人屆期仍未申
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當期計劃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恢復效力時,本公司將自保單價值按日數比例扣除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爾後仍依第十八條約
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三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按前三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須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九條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日前每日之保單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第一期投資連結日:
第一期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依據本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
率平均值,自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起按實際日數以日單利加計利息。
二、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及其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不含)前:
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的保單價值係以第一期保險費餘額依本契約第四條匯率計算之約定方式轉換為以投
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的等值外幣。
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及其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不含)前的保單價值係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二十款所有「保
單子價值」之和,並加計在途保險費(含當次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三、遞延期間屆滿當日:
以次一評價日計算保單價值後,依本契約第四條匯率計算之約定方式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內,每季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保單價值、異動明細及其他依法令要求之相關揭露事項。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前開終止契約之文件,要保人需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檢齊並送達本公司。
要保人於第一期投資連結日(含)以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含)之期間檢齊本契約終止之文件送達本公司者,
本公司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保單價值後,依本契約第四條匯率計算之約定方式轉
換為等值新台幣的保單價值償付解約金。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且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期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者,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計算返還之保
單價值予要保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至第一期投資連結日(不含)之期間檢齊被保險人身故之文件送達本公司者:
本公司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計算保單價值返還。
二、要保人於第一期投資連結日(含)以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含)之期間檢齊被保險人身故之文件送達本公
司者:
本公司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保單價值後,依本契約第四條匯率計算之約定方
式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被保險人於遞延期間身故,且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日以後檢齊被保險人身故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或被保險人
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本契約第
二十三條第三項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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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
前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返還保單價值,其間發生應給付之保單
價值加值金,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保單價值後本契約效力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契約終止之效力不受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依本契約第十 一條約定領取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
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本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但本公司得先扣除於知悉被保險人生
還前已給付予其他受益人之金額。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配息)時,本公司將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之比例將該
收益分配給要保人。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當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實際取得收益日已終
止、停效或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配息)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之遞延期間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選擇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必須以書面指定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與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分配比例。
轉換費用及評價日之規定,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要保人依前項要求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小於新台幣 5,000 元,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本公司經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調整前項之金額,並於調整前三十日通知要保人。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公司得變更附表二投資標的項目並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
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因前項變更投資標的項目時,應於變更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其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本公司
終止受理變更投資標的之五個營業日前將書面回覆送達本公司。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
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關閉合併或終止之情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要保人未於前二項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本公司需停止未來本契約保險費餘額投入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約定的
其餘投資標的於本公司終止受理變更次一評價日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本契約保險費餘額之投
資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保險費。
二、本公司需重新分配該因故終止或取消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
約定的其餘投資標的於本公司終止受理變更次一評價日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重新分配該保單子價
值之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
第十六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及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或因本公司無法控制因素而暫停計算或無法取得該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本公司將以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計算。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暫時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暫時變更其投
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前項逾期未回覆且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前,本公司將逕以剔
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本契約保險費餘額暫時之投資分
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的一個月內無息返
還該期間已繳入之保險費。前開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而逾該返還期限時,本公司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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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部分提領保單價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第一期投資連結日以後之遞延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但每次提領金額及提領後之
保單子價值低於新台幣 5,000 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要保人進行部分提領保單價值時必須書面申請並指明減少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本公司將於要保
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該保單子價值減少之金額,並依第四條匯率計算之約定方式轉換為
等值新台幣。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本公司於給付部分提領之金額時,除依前項規定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外,若本契約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
且未償還本息對應提領後之剩餘保單價值比率,已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得優先償還逾可借
額度之借款本息後給付之。
第十八條 〔每月扣除額之扣取〕
每一保單週月日,本公司將自保單價值依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比例扣抵其每月扣除額。
前項由投資標的扣抵之金額將以保單週月日之單位淨值為基礎轉為單位數,由保單中扣除。如保單週月日並非
評價日,則順延至次一評價日。
第十九條 〔返還保單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
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條 〔保單價值加值金〕
本契約於遞延期間之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每屆滿三年之保單週年日,按該週年日前三年每日保單
價值之平均值的千分之五做為「保單價值加值金」
前項保單價值加值金於每屆滿三個保單週年日之次三評價日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計劃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分配進行保單價值的加值。前開若於該評價日時,因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造成原約
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五條規定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如未於本
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
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該筆「保單價值加值金」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第二十一條 〔遞延期間屆滿之選擇〕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請遞延期滿保單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十五日前以書面
變更之。
要保人選擇申請遞延期滿保單價值者,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按本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計
算保單價值一次返還遞延期滿保單價值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之。本公司返還遞延期
滿保單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申請遞延期滿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受益人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件,若年金受益人未依上
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前二項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且於年金受益人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件後給付年金,並
以保證期間二十年做為本契約年金之給付方式。
第二十二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應於要保書指定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六年(含)後之一特定的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開始給付日,該保
單週年日不得早於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亦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應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及計算年金金額所依據之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
及其百分比比率。
前項年金給付內容,係以年金開始給付日之前第四十五日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後)依當時主管機關核定之年金生命表及參考當時年金商品之預定利率進行估算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應
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計算
VAC6 10306
第二十三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及給付〕
在年金開始給付日時,本公司以本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計算之遞延期滿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保證期間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伍萬元時,本公司改依遞延期滿保單價值於年金開始給付日一次給付年
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以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應給付之年金金
額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之年金開始給付日,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至保證期間屆滿。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仍生存,本公司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
一一O歲二者中較早發生者止,本契約並即行終止。
年金受益人如已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就提前給付部分,不再給付年金,且年金受
益人不得撤銷提前給付申請。
第二十四條 〔年金的申領〕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受益人於屆臨遞延期間屆滿日前,及保證期間屆滿後之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
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保證期間內,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
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並應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領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一次給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
人受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返還保單價值(含部分提領保單價值契約的終止)或要保人於遞延
期間屆滿申請遞延期滿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
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本契約保單價值百分之五十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
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
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保單價值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
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要保人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復效時,本公司以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的次一評價日依要保人重新指定之投資標的及
比例並扣除申購費後重新投資。前開若要保人未重新指定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最後的約定為準。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七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確認契約無效時之次一評價日保單
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契約附加費用、保單管理費予要保人。若錯誤發現時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時,
本公司應返還遞延期間屆滿日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契約附加費用、保單管理費予
要保人。而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VAC7 10306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
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
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契約投保當時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
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
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
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本契約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VAC8 10306
(附表一):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元或%
一、前置費用:
1.契約附加費用率: 契約附加費用率-保險費之百分比如下表:
保險費年度 計劃保險費 逾計劃保險費
1 50% 3%
2 40% 3%
3 30% 3%
4 10% 3%
5 5% 3%
6 年及以上 0% 3%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第一保單年度每張保單每月新台幣
240
元,第二保單年度起每月新台幣
100
元。
註:
(1)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扣除的保單管理費。
(2)每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
內之變動幅度,並於調整前三個月書面通知要保人,調整後的保單管理
費最高為每張保單每月新台幣 240 元。前開所謂「一定期間」,於本契約
第一次調整時係以本險開始販售時之月份至本公司第一次調整月份之期
間。若為第二次起之調整則指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該次調整月份
之期間。
2.
人壽保險費用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申購費
為申購投資標的之手續費,不同投資標的有所差異,詳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
及相關費用表。
(1)第一類、第三類投資標的:無申購費
(2)第二類投資標的:詳附表二【第二類投資標的:含共同基金、ETF】,本
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申購費且調整後申購費用率最高為0.5%將於調
整前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5.轉換費用
每保單年度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將於調整前三個月
通知要保人。
6.其它費用
(1)本公司對於附表二「第二類投資標的」 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
數股票型基金),每月將額外收取保單子價值的 0.1%,每月自保單子價值
中扣除。
(2)本公司對於附表二「第三類投資標的」Part I新台幣計價』,每月將額外
收取保單子價值的 0.085%,每月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四次免費,第五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新台幣 500 元。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將於調整前三
個月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
VAC9 10306
(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有第一類投資標的、第二類投資標的及第三類投資標的如下:
【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
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第一類投資標的】
1
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
投資的子基金範圍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所收取之投資標的
的經理費或管理費
(投資人不須另行
支付)註 2
Part I:美元計價
(1)宏利精選積極型投資組
(1)股票型基金上限:90%
(2)債券型基金上限:30%
(3)依上述(1)(2)項合計上限:100%
上限 0.8%
(2)宏利精選成長型投資組
(1)股票型基金上限:70%
(2)債券型基金上限:50%
(3)依上述(1)(2)項合計上限:100%
上限 0.7%
(3)宏利精選平衡型投資組
(1)股票型基金上限:50%
(2)債券型基金上限:70%
(3)依上述(1)(2)項合計上限:100%
上限 0.6%
1上述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評價日之欲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投資標的贖回
後計算轉出金額再依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三評價日之該欲轉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投資於要保人指定轉
入之投資標的。
2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投資標的的經理費或保管費(年率)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
付。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若變更經理費或保管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3: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投資組合。
VAC10 10306
(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續)
【第二類投資標的:含共同基金、ETF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
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第二類投資標的的新增。)
VAC11 10306
(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續)
【第三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
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第三類投資標的】
1
可供【第三類投資標的】
投資的子基金範圍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所
收取之投資標的的經
理費或管理費(投資人
不須另行支付)註 2
本公司
收取之費用
附表二第三項第 6
「其他費用(2)
Part I:新台幣計價
(1)風險管理代操帳戶-
積極型
(1)股票型基金(ETF)投資部位0%~100%
(2)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 ETF ) 投資部
位:0%~30%
(3)依第(1)(2)項投資範圍限制外,其餘投
資的子基金範圍請詳附錄二。
0.9% 0.085%
(2)風險管理代操帳戶-
成長型
(1)股票型基金( ETF)投資部位0%~70%
(2)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ETF)投資部
位:0%~20%
(3)依第(1)(2)項投資範圍限制外,其餘投
資的子基金範圍請詳附錄二。
0.8% 0.085%
1上述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評價日之欲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將投資標的贖回
後計算轉出金額再依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三評價日之該欲轉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投資於要保人指定轉
入之投資標的。
2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投資標的的經理費或保管費(年率)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
付。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若變更經理費或保管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3: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投資組合。
VAC12 10306
附錄一: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 Part I:美元計價』】投資的子基金名單
全球股票型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基金
宏利環球基金-環球資源基金--AA
美洲股票型
宏利環球基金-美洲增長基金--A
美盛銳思小型公司基金--A (累積)
歐洲股票型 宏利環球基金-歐洲增長基金--A
亞洲股票型
宏利環球基金-日本增長基金--A
宏利環球基金-亞洲股票基金--A
美國債券型
宏利環球基金-美國債券基金--AA
宏利環球基金-美國特別機會基金--AA
美盛西方資產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A (累積)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上述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Part I:美元計價』】投資的子基金名單。
VAC13 10306
附錄二:可供【第三類投資標的『Part I:新台幣計價』】投資的子基金名單
一、股票型基金 二、債券型基金
宏利環球基金-國際增長基金--AA
景順環球指標增值基金--A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小型公司--A1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股票型(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中小型企業基金--A
景順債券基金--A
景順策略債券基金--A
景順策略債券基金--A (歐元對沖)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債券--A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全球債券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全球債券基金美元--A
(配息)
美盛西方資產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
IShares iBoxx $ High Yield Corporate Bond Fund
宏利環球基金-美洲增長基金--AA
景順美國藍籌指標增值基金--A
景順美國藍籌指標增值基金--A (歐元對沖)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美國大型股--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美國中小型股--A1
瑞銀(盧森堡)美國增長股票基金(美元)
瑞銀(盧森堡)美國小型股票基金(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美國機會基金--A
安本環球-美國股票基金--A2
美盛銳思小型公司基金--A
先機美國大型企業成長基金--A
SPDR Trust Series 1
PowerShares QQQ
IShares Russell 2000 Index Fund
IShares Russell 2000 Growth Index Fund
IShares Russell 2000 Value Index Fund
IShares Russell Microcap Index Fund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美元債券--A1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固定收益型(美元)
瑞銀(盧森堡)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美國政府基金--A
先機完全回報美元債券基金--A
IShares Barclays 20+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SPDR Barclays Capital TIPS ETF
Ishares iBoxx Investment Grade Corporate Bond Fund
Ishares Barclays MBS Bond Fund
IShares Barclays TIPS Bond Fund
SPDR Barclays Capital 1-3 Month T-Bill ETF
IShares Barclays 1-3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IShares Barclays 7 -10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SPDR Barclays Capital Municipal Bond ETF
IShares S&P National Municipal Bond Fund
SPDR Barclays Capital High Yield Bond ETF
宏利環球基金-歐洲增長基金--AA
景順歐洲大陸企業基金--A
景順全歐洲企業基金--A
景順歐洲指標增值基金--A
景順英國動力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互利歐洲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歐洲新力基金--A
IShares MSCI Germany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France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United Kingdom Index Fund
景順歐元通脹掛鉤債券基金--A
景順歐洲債券基金--A
景順英國債券基金--C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歐元企業債券--A1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固定收益型(歐元)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歐元短期債券--A1
瑞銀(盧森堡)歐元高收益債券基金(歐元)
IShares Barclays 1 -3 Year Credit Bond Fund
IShares PLC - iShares EURO Government Bond 1-3
IShares Euro Government Bond 3-5
IShares GBP Index Linked Gilt
安本環球-歐元高收益債券基金--A2 本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金
宏利環球基金-亞洲股票基金--AA
宏利環球基金-印度股票基金--AA
景順東協基金--A
景順亞洲棟樑基金--A
景順亞洲機遇股票基金--A
景順大中華基金--A
景順中國基金--A
景順印度股票基金--C
景順中國基金--A (歐元對沖)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亞洲債券--A1 本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亞洲債券基金--A
VAC14 10306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亞洲--A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亞洲成長基金--A
美盛百駿太平洋股票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金磚四國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大中華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印度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泰國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韓國基金--A
安本環球-中國股票基金--A2
安本環球-印度股票基金--A2
安本環球-澳洲股票基金--A2
安本環球-亞洲小型公司基金--A2
瑞銀(盧森堡)新加坡股票基金(美元)
瑞銀(盧森堡)澳洲股票基金(澳幣)
愛德蒙得洛希爾中國基金--B
恆生 H 股指數基金
宏利環球基金-巨龍增長基金--AA
先機亞太股票基金--A
先機大中華股票基金--A
PowerShares Gol den Dra gon Halter US X China Po rtf olio
IShares MSCI Hong Kong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Singapore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Sout h Korea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Australia Index Fund
Powershares India Portfolio
IShares MSCI Pacific ex-Japan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Taiwan Index Fund
SPDR S&P China ETF
Morgan Stanley China A Share Fund Inc
iShares MSCI 中國指數基金
日本股票
宏利環球基金-日本增長基金--AA
景順日本動力基金--A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日本優勢--A1
瑞銀(盧森堡)日本中小型股票基金(日幣)
Nomura 日本東證一部指數基金
亨德森遠見日本小型公司基金
安本環球-日本股票基金--A2
先機日本股票基金--A
IShares MSCI Japan Index Fund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日本基金--A
巿
宏利環球基金-拉丁美洲股票基金--AA
宏利環球基金-新興東歐基金--AA
宏利環球基金-土耳其股票基金--AA
摩根新興歐洲、中東及非洲基金--A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股債優勢--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拉丁美洲--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歐洲--A1
瑞銀(盧森堡)中歐股票基金(歐元)
瑞銀(盧森堡)俄羅斯股票基金(美元)
巿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債券--A1 本基金之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瑞銀(盧森堡)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IShares JPMorgan USD Emerging Markets Bond Fund
PowerShares Emerging Markets Sovereign Debt
Portfolio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
--A
安本環球-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2 本基金之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VAC15 10306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拉丁美洲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東歐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基金--A
IShares MSCI Brazil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Mexico Inv e stable Market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South Africa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Fund
IShares S&P Latin America 40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新興市場東歐指數基金
Market Vectors - Russia ETF
SPDR S&P Emerging Middle East & Africa ETF
SSgA S&P 拉丁美洲指數基金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
景順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 (歐元對沖)
景順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
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A (歐元對沖)
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A (配息)
宏利環球基金-環球資源基金--AA
景順能源基金--A
景順健康護理基金--A
景順科技基金--A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基金--A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基金--A (歐元對沖)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亞太地產--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地產股票--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氣候變化策略--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A1
瑞銀(瑞士)黃金股票基金
瑞銀(盧森堡)生化股票基金(美元)
瑞銀(盧森堡)全球創新趨勢股票基金(歐元)
瑞銀(盧森堡)保健股票基金(美元)
瑞銀(盧森堡)金融股票基金(歐元)
霸菱全球資源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愛德蒙得洛希爾環球黃金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科技基金美元--A
(累積)
Financial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Energy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Utilities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Materials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SPDR S&P Homebuilders ETF
Health Care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IShares N asdaq Biotech n ology Index Fund
PowerShares Water Resources Portfolio
PowerShares WilderHill Progressive Energy Portfolio
Technology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SPDR S&P Retail ETF
Market Vectors - Agribusine ss ETF
IShares Dow Jones US Real Estate Index Fund
IShares Do w Jones Transportation Average Index Fund
PowerShares Global Water Portfolio
Powershares WilderHill Clean Energy Portfolio
Powershares Global Clean Energy Portfolio
PowerShares Cleantech Portfolio
VANGUARD REIT ETF
三、貨幣型基金
瑞銀(盧森堡)美元基金
瑞銀(盧森堡)歐元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美元短期票券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歐元短期票券基金--A
景順歐元儲備基金--C
四、平衡型基金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平衡型(美元)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平衡型(歐元)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收益型(美元)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收益型(歐元)
註: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上述可供【第三類投資標的『Part I:新台幣計價』】投資的子基金名單。
註: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中國信託
中國信託中國信託
中國信託
人壽人壽
人壽足變額年金保
富足變額年金保險富足變額年金保險
富足變額年金保險用說
費用說明費用說明
費用說明
(單位:新台幣元或%
一、
、前置費用
前置費用前置費用
前置費用:
1.契約附加費用率:
契約附加費用率-保險費之百分比如下表:
保險費年度 計劃保險費
逾計劃保險費
1 50% 3%
2 40% 3%
3 30% 3%
4 10% 3%
5 5% 3%
6 年及以上
0% 3%
二、
、保險相關費用
保險相關費用保險相關費用
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一保每張每月 240 ,第年度月新
100 元。
註:
(1)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扣除的保單管理費。
(2)每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
內之變動幅度,並於調整前三個月書面通知要保人,且調整後的保單管
理費最高為每張保單每月新台幣 240 元。前開所謂「一定期間」,於本
契約第一次調整時係以本險開始販售時之月份,至本公司第一次調整月
份之期間。若為第二次起之調整則指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該次
調整月份之期間。
2. 人壽保險費用
三、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申購費
為申購投資標的之手續費,不同投資標的有所差異,詳條款附表二投資標
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1)第一類、第三類投資標的:無申購費
(2)
ETF】,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申購費,且調整後申購費用率最高為
0.5%,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5.轉換費用
每保單年度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台幣 500 元。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將於調整前三個
月通知要保人。
6.其它費用
(1)本公於條表二二類標的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指票型),每月將額外收取保單子價值 0.1%,每
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
(2)本公於條表二三類標的Part I:新台幣計價』,
每月將額外收取保單子價值的 0.085%,每月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
四、
、後置費用
後置費用後置費用
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四次免費,第五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新台幣 500 元。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將於調整前
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五、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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