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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附約保險成本」係指提供所有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保險附約被保險人保障所需的每月成本。由本公
司根據附加帳戶型保險附約於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年齡、計劃別(或單位數、
保險金額)及當時已報主管機關之每單位附約保險成本計算按月由本契約保單價值中扣除。前開帳戶型
保險附約扣款當時的年齡係指各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
年齡;如為中途加保時,則以投保年齡加上中途加保後已經過的主契約保單週年日次數計算。
十五、「保單管理費」係指本公司在本條第二十三款所約定之遞延期間內,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以支應
保單維護之行政費用,詳如附表一。
十六、「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及其後每隔一個月的日期,若該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準。
十七、「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每月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
(一)、依本條第十四款所指的附約保險成本。
(二)、依本條第十五款所指的保單管理費。
(三)、依附表一第三項第 6 點,本公司對於附表二「第二類投資標的」為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將額外收取保單子價值的 0.1%。
(四)、依附表一第三項第 6 點,本公司對於附表二「第三類投資標的」『Part I:新台幣計價』,每月將
額外收取保單子價值的 0.085%,每月自保單子價值中扣除。
十八、「評價日」係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與「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
共同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之每單位價格。
前目之每單位價格視每一評價日之市場狀況而變動,如該投資標的有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
的於評價日之收盤價格,如無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單位淨值。
二十、「保單子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之價值,即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二、「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前一日之期間。前開期間不得少於六年,亦不
得低於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十三、「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期間為二
十年。
二十四、「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每年給付之金額。
二十五、「年金開始給付日」係指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即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期。
二十六、「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七、「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於年金開始給付日起維持不變。
此預定利率以本公司年金開始給付日當時宣告之利率為準,並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九、「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各項費用之收取或返還、各項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價值、保險單借款之支付或返
還、返還或扣抵保單價值之計算、投資連結日前的保單價值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遞延期間內之解約金、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配息)改以現金給付之情形,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連結日(含)以後之遞延期間內,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附表二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轉換外幣:
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賣出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外幣。
二、外幣轉換新台幣:
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買入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新台幣時,無本條適用。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