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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一年期豁免保險費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ATWP00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一年期豁免保險費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之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
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102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15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信託人壽一年期豁免保險費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非躉繳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要保人。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單面頁所載明本附約之投保金額,該金額為主契約於投保時約定分期繳付
之年繳化「主契約保險費」。若爾後該保險費有所變更時,則保險金額以變更後之保險費為準,惟必須經
本公司同意。
本附約所稱「主契約保險費」係指本附約所附著之投資型保險主契約約定分期繳交之保險費,包括目標保
險費與定期超額保險費。
本附約所稱「豁免保險費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符合豁免主契約保險費之條件後,本公司豁免主契約保險費
之期間。豁免保險費期間以本附約選擇之豁免期間為限,可選擇十年或二十年。
本附約所稱「未豁免之保險費」係指於豁免保險費期間內,本公司尚未豁免之各期主契約保險費。
本附約所稱「附約保險成本」係指提供本附約被保險人保障所需的每月成本。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或中途
附加)本附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保險年齡、保險金額及當時已報主管機關之每單位附
約保險成本(詳附表一)計算之。前開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如為中途加保時,則以投保年齡加上中途加保後已經過的主契約保單週年日次數計算。
第三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附約保險成本;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依主契約有關契約撤銷權之約定,撤銷主契約者,本附約亦視同撤銷。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與主契約同時承保時,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
主契約保險費時開始,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本附約為中途加保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於下一個主契約「保單週
月日」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附約保險成本時開始生效,並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
附約之終日,不適用第十一條第一項本附約保險期間一年之約定,本公司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且符合前兩項情形而發生應予豁免保險費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