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OJB】- 8 -
【豁免保險費】
第十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或經醫院
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自身故或診斷確定日起,若主契約無另有豁免保險
費之約定時,本公司除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本附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外,並豁免主契約、本附約
及其他附約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於前項豁免期間內有主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將主契約及其他附約至主契約繳費期滿之未到期各期保險
費,以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
故而終止且有附加其他附約時,不在此限。
若主契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本附約尚未發生第一項所述之保險事故,而發生主契約豁免保險費之
事故時,本公司即退還相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按發生豁免保險費前後之應繳保險費比例調降本附
約之保險費;但若無附加其他附約時,本公司退還相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嗣後若再發生本附約豁免保險費之事故者,本公司除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本附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
費外,並豁免本附約及其他附約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若主契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本附約已發生第一項所述之保險事故,當主契約發生豁免保險費之事
故時,本公司將主契約至繳費期滿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以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外
,並繼續豁免本附約及其他附約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依第一至四項約定本附約豁免保險費後,不得變更主契約及其他附約險種、保額、計劃別、繳費方法及
繳費年期。
依第一、三、四項約定本附約豁免保險費後,若於豁免期間內有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終止時,本公
司將終止之其他附約至主契約繳費期滿止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以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
保人。
若有第二、四、五項貼現計算給付予要保人之情形,如要保人已身故,則該金額給付予主契約之被保險
人;如主契約之被保險人已身故,則給付予主契約身故受益人,但主契約無身故受益人者,則給付予要
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第十四 條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申請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因身故而申請豁免保險費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五、被保險人因第一至六級失能而申請豁免保險費者,應檢具失能診斷證明書。
六、被保險人因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而申請豁免保險費者,應檢具醫療診斷書及相關檢驗報告。(但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及相關檢驗報告。)
七、因癌症(重度)申請豁免保險費者,另須出具癌症相關檢驗報告、病理切片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癌症相關檢驗報告、病理切片報告及癌症
期數證明。)
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如身故時,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均得代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給付、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六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