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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關心豁免保險費附約(96)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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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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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人壽關心豁免保險費附約(96) 保險單條款
(特定傷病豁免保險費)
(繳費年期超過十年期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
90.11.23
台財保字第
0900751275
傳真:
(02)2712-5966
核准日期及文號:
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7
09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關心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且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同一人。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本附約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健康
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教學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
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本附約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後於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或
傷害者。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
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HWPD-2-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
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
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
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
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Rai 氏的分期系統)
(二)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
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異體移植。
血幹細胞移植,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
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八、再生不良性貧血:
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經骨髓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
科醫師確診,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上之治療者:
(一)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HWPD-3-
(二)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三)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四)骨髓移植。
九、良性腦腫瘤: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腫瘤,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
經機能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全須他人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第一項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十、心臟瓣膜手術:
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
十一、嚴重頭部創傷:
係指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日常
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全須他人扶助之狀態。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本公司不負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十二、肝硬化症: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三)肝昏迷。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十三、猛暴性肝炎: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導致肝臟衰竭及肝性腦病變,診斷需符合下列條件,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
師確診者;但直接或間接因自殺、中毒、藥物過量、酒精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一)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實有急速肝臟萎縮。
(二)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三)肝功能檢查急速惡化。
(四)黃疸持續加深。
十四、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mmHg),及教
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五、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係指主動脈疾病而已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
術。
十六、嚴重燒傷:
係指第三度燒燙傷,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經教學醫院確診者。其計算方法如附件一。
十七、脊髓灰質炎: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
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一)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二)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十八、慢性肺部疾病:
HWPD-4-
慢性肺部疾病包括間質性肺疾病,需要長期使用氧氣治療及肺功能測驗 FEV1(第一秒鐘呼氣量指數)少於一公升,經
教學醫院胸腔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附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
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之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
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本附約保險費的墊繳,於主契約繳費期間內,適用主契約墊繳條款一併辦理。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
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
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
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
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六條或第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
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HWPD-5-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主契約身故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但如本附約符合第十一條約定豁免保險費時,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主契約及其
附加附約(含本附約)。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時。
三、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
四、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時。
五、於發生豁免保險費前變更本附約被保險人時。
要保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一款、或第四款或第五款之事由終止時,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相關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或申請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因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五款之事由終止或因第十六條的約定減少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
理:
一、本附約為繳費年期十年()以下: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息一分的利率計算。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二、本附約為前款以外其他繳費年期之附約: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本附約所稱「完全失能」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件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費豁免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主契約或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的被保險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保險費豁免;但如有欠繳保險費仍應繳清本公司。
【特定傷病豁免保險費】
第十一條
本附約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或復效後,依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傷病」經醫師或專科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時,自診斷確
定日起且本附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豁免保險費。
一、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總和(包括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
二、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包括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至主契約繳費期滿日止。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第十二條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第十一條情形而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理賠申請書。
三、檢附醫療診斷書、病理檢查報告及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病理
檢查報告及相關檢驗報告。)
HWPD-6-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本附約被保險人在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故意自成特定傷病。
二、本附約被保險人因拒捕或越獄而致成特定傷病。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
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
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附約之效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附約保險金額的改變】
第十六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但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所有附約的保險費總和(不含本附
約的保險費)有所增減時,則本附約之保險金額隨之增減。
本附約依前項之約定辦理時,如果保險金額增加,則要保人應補交增加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果保險金額減少
則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依第九條的約定退還減少保險金額部分的解約金。其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之保險費則按照
增減比例及本附約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自動更改本附約保險費。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本附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保單借款利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保險費退還或其他款項之受益人】
第十八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費退還或其他款項之受益人為本附約要保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要保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費退還或其他款項之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附約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分保險費退還或其他款項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費退還或其他款項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十九條
HWPD-7-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
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
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院之適用。
HWPD-8-
附件一】
身體表面積計算方法表
0 1 5 10 15 16 歲以上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軀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臂(雙側)
8% 8% 8% 8% 8% 8%
下臂(雙側)
6% 6% 6% 6% 6% 6%
手(雙側)
6% 6% 6% 6% 6% 6%
臀部(雙側)
5% 5% 5% 5% 5% 5%
生殖器
1% 1% 1% 1% 1% 1%
大腿(雙側)
11% 13% 16% 17% 18% 19%
小腿(雙側)
10% 10% 11% 12% 13% 14%
腳(雙側)
7% 7% 7% 7% 7% 7%
年齡未出現於上表歲數者,依各發生部位取相鄰兩歲數之百分比較大者計算
HWPD-9-
【附件二】
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前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HWPD-10-
【附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比
1~5 75%
6~10 80%
HWPD-11-
中國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保單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中壽商二字第
傳真:
(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日金管保壽字第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
【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一條
「中國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本公司指定之附(詳附表一、
二,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
批註條款未約定者,適用本附約條款之相關規定。但「環球瑞泰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與
本批註條款抵觸部份不生效力。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附約所附加之主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終止時,要保人得繼續繳交保險費,以延續
本附約之效力:
一、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二、 主契約累積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已達總給付金額上限。
【附約延續權利義務之行使】
第三條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之約定辦理。
若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已身故者,則以本附約各被保險人為附約延續後之要
保人,如要保人有二人以上時,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書面委任一人為受任人代為行使。但被保
險人為未成年者,以法定代理人為要保人。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書面同意,並於各附約要保人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
效,變更生效前,各附約要保人之權利義務,仍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受任人之變更,如發
生法律上之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附約延續之繳費方式】
第四條
本附約延續效力後,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別及繳費方式繳納其應
繳交之保險費。
【附約延續之期間】
第五條
本附約延續之期間以主契約、本附約兩者保險期間較早屆滿者為限。
HWPD-12-
附表一 (僅適用於 102 1 1 日起銷售之商品)
編號
商品名稱
1
中國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
2
中國人壽要保人豁免保費附約
3
中國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4
中國人壽新住院醫療定額型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97)
5
中國人壽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96)
6
中國人壽癌症五年定期醫療保險附約
(96)
7
中國人壽關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96)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1
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2
中國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3
中國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4
保誠人壽初次罹患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5
保誠人壽初次罹患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95)
6
保誠人壽初次罹患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95A)
7
保誠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92)
8
保誠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92A)
9
保誠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92)
10
保誠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92A)
11
保誠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
(93)
甲型
12
保誠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
(93)
乙型
13
保誠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95)
14
保誠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95)
15
保誠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16
保誠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92)
17
保誠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92A)
18
保誠人壽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93)
19
保誠人壽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95A)
20
保誠婦女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21
保誠人壽婦女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3A)
22
保誠人壽婦女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5A)
23
保誠婦嬰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24
保誠人壽婦嬰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3)
25
保誠人壽婦嬰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3A)
26
保誠人壽婦嬰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5A)
27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A型
28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B型
29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配偶附約A型
30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配偶附約B型
31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子女附約A型
32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子女附約B型
33
瑞泰家家寶健康保險附約
34
瑞泰家家寶配偶健康保險附約
35
環球瑞泰新防癌終身保險附約
36
環球瑞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37
環球瑞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38
環球瑞泰豁免保費附約(親子型)
39
環球瑞泰人壽豁免保費附約(親子型
40
環球瑞泰豁免保費附約(標準型)
41
環球瑞泰人壽豁免保費附約(標準型
42
豁免保費附約(標準型)
( )
(96)
6
10
15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34
35
36
38
39
41
42
44
46
48
51
54
57
61
62
66
71
76
84
90
97
105
118
134
153
176
201
225
253
281
310
338
371
405
442
485
533
591
662
745
840
950
27
30
38
40
42
42
46
45
51
65
80
91
103
106
105
108
115
116
127
134
136
129
130
123
112
109
120
124
146
178
218
252
299
338
367
395
421
457
490
524
560
599
58
60
62
65
68
71
74
77
81
85
90
95
101
108
112
121
129
141
155
170
188
209
235
267
302
342
385
427
475
524
575
629
691
759
836
925
1,028
1,149
1,289
1,445
1,614
1,794
52
56
65
70
75
81
92
98
109
128
146
160
175
181
184
189
198
200
209
213
212
203
205
203
203
214
245
271
316
372
433
488
555
614
664
714
761
818
871
924
979
1,039
98
102
106
111
116
121
127
133
140
148
156
167
179
193
204
221
241
265
295
326
362
401
448
502
563
631
705
779
863
954
1,053
1,157
1,280
1,413
1,561
1,726
1,906
2,104
2,322
2,553
2,792
3,040
95
104
122
132
143
154
172
180
195
222
249
269
292
302
303
307
319
318
333
345
355
353
373
387
401
429
486
531
603
691
786
872
979
1,073
1,153
1,233
1,307
1,396
1,482
1,568
1,658
1,757
( )
(96)
20
30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1
3
143
149
156
164
172
181
192
203
217
232
251
272
296
319
349
383
422
469
518
574
634
704
785
875
976
1,088
1,203
1,334
1,475
1,626
1,785
1,962
2,149
2,347
2,561
2,785
3,027
3,286
3,556
3,830
4,110
1
4
163
185
200
216
231
253
265
283
313
342
364
388
400
405
415
434
444
472
497
522
535
572
604
639
688
768
836
932
1,044
1,165
1,275
1,407
1,527
1,631
1,735
1,834
1,949
2,060
2,171
2,287
2,411
2
3
246
261
278
297
319
342
369
398
431
468
510
557
610
664
729
801
882
977
1,077
1,188
1,307
1,439
1,585
1,741
1,909
2,087
2,267
2,460
2,660
2,867
3,077
3,301
3,529
3,764
4,009
4,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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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294
323
343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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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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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554
592
636
667
693
726
771
805
861
916
970
1,014
1,084
1,149
1,217
1,302
1,420
1,525
1,661
1,813
1,974
2,122
2,294
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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