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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鑫一保得利萬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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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一保得利萬能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1.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0101015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3.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0301004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4.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0401003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9.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0901042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惟須符合本公司規定之承保金額範圍內。
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至本公司之金額。該保險費為目標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之總和。
若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保險費以變更後之金
額為準。
三、目標保險費:係依據保險金額及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預定利率、預定危
險發生率、預定附加費用率及預定繳費期間等因素所決定的數額,並載明於保險單首頁之約定
金額。
四、彈性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當年度所繳保險費扣除歷保單年度(含當年度)未繳足之目標保險費後
之餘額。
五、保險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費用。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保險費中扣除
之費用,該費用之計算詳附表二。
六、每月保障費用:係指為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壽險保障,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
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等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費用(詳附表四)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保單週
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
七、危險保額:
(一)若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時,係指所繳保險費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金額,但其金額不
得為負值。
前目所繳保險費,依第二款約定為計算基礎。
(二)若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時,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為
負值。
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
日為保單週月日。
九、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
者不計入。
十、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並用於第九條計
算該年度保單價值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
之,且不得低於1%。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
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十一、保險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介於契約始期與契約終期之期間。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
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開發憑證。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
人繳足歷保單年度(含當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若要保人
所繳付之目標保險費仍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障費用時,要保人得按第六條約定申請彈性保險費的交付
,以補足應繳之每月保障費用。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第二項約定之保險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彈性保險費的交付】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足歷保單年度(含當年度)之目標保險費後,得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繳交彈性保險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且補繳
復效前未繳的各期目標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每月保障費用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
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且不退還所繳目標保險費,但若要保人有繳付彈性
保險費,本公司僅退還扣除保險費費用後之彈性保險費餘額。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兩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
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生效日: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保險費費用(如附表二)。
二、扣除每月保障費用。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其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計算之金額。
生效日(不含)以後:
一、前一日之保單價值與當日已繳保險費扣除保險費費用(如附表二)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申請致使減少之保單價值。
三、扣除每月保障費用。
四、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其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計算之金額。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月已扣除之每月保障費用。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為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三。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十二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
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受益人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其間若有應扣而未扣之每月保障費用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十三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
金」等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其一: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受益人備齊第十四
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前目情形,若受益人備齊第十四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八條之時效時,本
公司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三)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九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費用時,
該扣除金額應併入前兩目給付。
(四)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五)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被保險人身故時,若保單價值超過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要保人應先就超過部分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後,本公司就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負給付責任。
(六)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訂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
前目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七)依前三目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若低於按第一目計算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總和 × 1-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 按第一目計算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
(八)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
值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依前目約定計算之應退還金額。
二、「全殘廢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
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受益人備齊第十五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
當日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二)前目情形,若受益人備齊第十五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八條之時效時,本
公司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三)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公司於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後仍依第九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障
費用時,該扣除金額應併入前兩目給付。
(四)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
之保單價值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五)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
險金」。
三、「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應按當日之保單價值給
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退
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但若當時保單價值大於所繳保險費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視
同所繳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
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全殘廢保險
金」,但若當時保單價值大於所繳保險費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
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四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十五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十六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領】
十七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以要保人或受益人備齊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
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
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十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欠繳每月保障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期間欠繳
每月保障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二十一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若有符合第二十二條之情形,應先就超過部分申請減少其
保單價值。減少部分之保險金額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其保單價值與保險費等比例減少,
該保單價值減少部分之解約金依第十條第四項約定辦理。
【保單價值的減少】
二十二
若保單價值大於保險金額,要保人僅得就超過部份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惟每次減少保單價值不得
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
定辦理。
依前項約定,若要保人於第二保單週年日當月及其以後之保單週年日當月,在保單週年日當月1日零
時之保單價值的10%範圍內,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者,本公司不扣除解約費用,且保險金額不變。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十三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二十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五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每月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分的每月保障費用。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每月保障費用與應扣每月保
障費用的比例提高危險保額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而不退還溢扣部分的每月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每月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每月保障費用與應扣每月保障費用的比例減少危
險保額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而不得請求補足差
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每月保障費
用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六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七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八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三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保險費費用計算公式
保險費費用=目標保險費
×
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
彈性保險費
×
彈性保險費費用率
目標保險費費用率及彈性保險費費用率上限詳下表:
保單年度
(t)
1 2 3 4~6 7
目標保險費費用率
20% 20% 20% 15% 10%
彈性保險費費用率
5% 5% 5% 5% 5%
【註】目標保險費費用率及彈性保險費費用率依保險單所載為準。
【附表三】解約費用計算公式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
× K
K
值上限詳下表
保單年度
(t)
1 2 3 4 5 6 7 8 9 10
K 13.5% 12.0% 10.5% 9.0% 7.5% 6.0% 4.5% 3.0% 1.5% 0.0%
【註】
K
值依保險單所載為準。
【附表四】每月保障費用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年齡
年齡 年齡
0 4.73 4.32
1 0.80 0.75
41 2.46 1.10 81 76.52 48.26
2 0.62 0.51
42 2.66 1.19 82 83.56 53.31
3 0.48 0.36
43 2.87 1.29 83 91.21 58.88
4 0.39 0.27
44 3.11 1.41 84 99.52 65.00
5 0.32 0.23
45 3.37 1.54 85 108.53 71.74
6 0.29 0.20
46 3.65 1.69 86 118.30 79.15
7 0.27 0.18
47 3.95 1.86 87 128.87 87.28
8 0.26 0.17
48 4.27 2.06 88 140.30 96.20
9 0.26 0.16
49 4.62 2.27 89 152.62 105.96
10 0.24 0.16
50 5.00 2.49 90 165.90 116.64
11 0.24 0.16
51 5.41 2.72 91 180.16 128.30
12 0.25 0.18
52 5.86 2.95 92 195.48 141.02
13 0.31 0.20
53 6.36 3.18 93 211.88 154.86
14 0.44 0.24
54 6.91 3.42 94 229.39 169.88
15 0.62 0.28
55 7.52 3.69 95 248.02 186.14
16 0.84 0.32
56 8.20 4.01 96 267.80 203.71
17 1.04 0.36
57 8.94 4.40 97 288.74 222.64
18 1.06 0.40
58 9.77 4.86 98 310.84 242.98
19 1.08 0.42
59 10.68 5.41 99 334.02 264.71
20 1.08 0.44
60 11.68 6.02 100 358.20 287.78
21 1.09 0.44
61 12.78 6.68 101 383.29 312.16
22 1.08 0.44
62 13.98 7.40 102 409.19 337.81
23 1.08 0.43
63 15.29 8.15 103 435.81 364.69
24 1.07 0.42
64 16.72 8.97 104 463.08 392.78
25 1.07 0.42
65 18.28 9.85 105 490.92 422.05
26 1.07 0.42
66 20.00 10.83 106 519.26 452.47
27 1.08 0.42
67 21.87 11.93 107 548.01 484.02
28 1.09 0.43
68 23.92 13.15 108 576.00 515.34
29 1.11 0.46
69 26.17 14.51 109 603.48 546.72
30 1.15 0.49
70 28.63 16.03
31 1.20 0.53
71 31.32 17.72
32 1.26 0.57
72 34.27 19.59
33 1.34 0.61
73 37.49 21.66
34 1.44 0.66
74 41.01 23.94
35 1.56 0.71
75 44.86 26.47
36 1.68 0.77
76 49.06 29.26
37 1.82 0.83
77 53.65 32.35
38 1.96 0.89
78 58.65 35.76
39 2.11 0.95
79 64.10 39.52
40 2.28 1.02
80 70.04 43.68
男性
保額:10萬元
女性
保額:10萬元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1
18,763 10,822 4,896
1
18,758 10,816 4,886
2
18,755 10,816 4,894
2
18,748 10,809 4,882
3
18,750 10,812 4,893
3
18,743 10,805 4,880
4
18,746 10,809 4,894
4
18,740 10,802 4,879
5
18,744 10,807 4,895
5
18,738 10,801 4,880
6
18,742 10,807 4,898
6
18,737 10,800 4,880
7
18,742 10,807 4,901
7
18,736 10,800 4,881
8
18,741 10,809 4,905
8
18,735 10,800 4,882
9
18,741 10,811 4,909
9
18,735 10,801 4,883
10
18,742 10,816 4,914
10
18,736 10,802 4,885
11
18,745 10,821 4,919
11
18,737 10,804 4,886
12
18,750 10,828 4,924
12
18,739 10,806 4,888
13
18,759 10,837 4,930
13
18,741 10,809 4,890
14
18,769 10,846 4,936
14
18,744 10,811 4,891
15
18,779 10,854 4,941
15
18,746 10,813 4,893
16
18,788 10,860 4,945
16
18,749 10,815 4,894
17
18,793 10,863 4,948
17
18,750 10,816 4,896
18
18,794 10,864 4,949
18
18,752 10,817 4,897
19
18,794 10,864 4,950
19
18,753 10,818 4,898
20
18,794 10,864 4,952
20
18,753 10,818 4,899
21
18,794 10,864 4,954
21
18,753 10,818 4,900
22
18,794 10,864 4,956
22
18,753 10,818 4,901
23
18,794 10,864 4,959
23
18,752 10,818 4,902
24
18,794 10,865 4,963
24
18,752 10,818 4,904
25
18,794 10,866 4,967
25
18,752 10,819 4,907
26
18,795 10,868 4,972
26
18,753 10,820 4,909
27
18,796 10,870 4,978
27
18,754 10,822 4,913
28
18,798 10,874 4,986
28
18,755 10,825 4,916
29
18,800 10,878 4,994
29
18,757 10,827 4,921
30
18,804 10,883 5,003
30
18,760 10,830 4,925
31
18,808 10,889 5,014
31
18,762 10,834 4,930
32
18,814 10,897 5,026
32
18,765 10,837 4,936
33
18,820 10,905 5,039
33
18,769 10,841 4,942
34
18,828 10,914 5,053
34
18,772 10,845 4,949
35
18,836 10,924 5,069
35
18,775 10,849 4,957
36
18,845 10,935 5,085
36
18,779 10,854 4,965
37
18,854 10,947 5,104
37
18,783 10,859 4,974
38
18,864 10,960 5,124
38
18,788 10,865 4,984
39
18,876 10,974 5,145
39
18,793 10,872 4,995
40
18,888 10,989 5,169
40
18,798 10,879 5,007
41
18,901 11,006 5,195
41
18,804 10,887 5,020
42
18,915 11,024 5,223
42
18,811 10,896 5,035
43
18,931 11,043 5,255
43
18,819 10,907 5,051
44
18,948 11,064 5,289
44
18,828 10,918 5,069
45
18,967 11,087 5,326
45
18,838 10,931 5,089
46
18,986 11,112 5,367
46
18,849 10,945 5,111
47
19,008 11,140 5,411
47
18,862 10,960 5,135
48
19,031 11,169 5,460
48
18,875 10,975 5,161
49
19,057 11,202 5,515
49
18,890 10,992 5,190
50
19,085 11,238 5,574
50
18,904 11,010 5,222
51
19,115 11,277 5,640
51
18,919 11,029 5,257
52
19,149 11,321 5,712
52
18,935 11,051 5,296
53
19,187 11,369 5,791
53
18,952 11,075 5,339
54
19,228 11,423 5,879
54
18,971 11,102 5,387
55
19,274 11,482 5,976
55
18,994 11,134 5,442
56
19,325 11,547 6,082
56
19,021 11,170 5,502
57
19,381 11,619 6,199
57
19,052 11,211 5,570
58
19,443 11,699 6,328
58
19,089 11,256 5,645
59
19,511 11,786 6,469
59
19,129 11,307 5,729
60
19,586 11,882 6,624
60
19,173 11,362 5,820
61
19,668 11,987 6,795
61
19,221 11,422 5,922
62
19,758 12,103 6,982
62
19,272 11,488 6,034
63
19,857 12,230 7,188
63
19,327 11,560 6,158
64
19,965 12,370 7,414
64
19,388 11,640 6,295
65
20,084 12,525 7,662
65
19,456 11,729 6,447
66
20,215 12,694 7,934
66
19,531 11,828 6,617
67
20,359 12,882 8,232
67
19,616 11,939 6,805
68
20,518 13,088 8,560
68
19,710 12,063 7,014
69
20,693 13,316 8,918
69
19,815 12,201 7,246
70
20,885 13,567 9,311
70
19,933 12,355 7,503
71
21,097 13,844 9,740
71
20,063 12,527 7,788
72
21,330 14,150 10,209
72
20,208 12,718 8,103
73
21,587 14,487 10,721
73
20,369 12,930 8,452
74
21,870 14,860 11,279
74
20,548 13,167 8,836
75
22,182 15,272 11,885
75
20,748 13,431 9,261
76
22,526 15,727 12,544
76
20,970 13,726 9,728
77
22,906 16,229 13,259
77
21,216 14,054 10,242
78
23,325 16,784 14,033
78
21,491 14,420 10,807
79
23,787 17,397 14,870
79
21,797 14,829 11,425
80
24,297 18,074 15,773
80
22,139 15,285 12,102
81
24,860 18,822 16,748
81
22,519 15,794 12,841
82
25,482 19,646 17,798
82
22,943 16,362 13,647
83
26,168 20,555 18,927
83
23,415 16,996 14,524
84
26,926 21,556 20,142
84
23,942 17,704 15,477
85
27,763 22,657 21,446
85
24,531 18,494 16,511
86
28,687 23,866 22,846
86
25,188 19,374 17,633
87
29,707 25,191 24,348
87
25,920 20,354 18,847
88
30,832 26,640 25,957
88
26,739 21,443 20,160
89
32,072 28,220 27,679
89
27,652 22,653 21,581
90
33,437 29,939 29,521
90
28,671 23,994 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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