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
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
銷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 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以
下同)一○○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
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三、 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
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
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
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九項、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
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
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
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躉繳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