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OLA】- 1 -
中國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保單條款
(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商品輕度重大疾病之定義:除本附約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所稱癌症(輕度)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
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
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本附約第二條第五項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
故所致者,不受本附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本商品重大疾病之定義:除本附約第二條第六項第五款所稱癌症(重度)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
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
,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本附約第二條第六項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者,不受本附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輕度重大疾病」除本項第三款所稱癌症(輕度)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
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附約須持續有效
三十日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腦中風後殘障(輕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5.03.31 中壽商二字第 1050331001 號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7 年 04 月 09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107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0701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