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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迎向陽光終身壽險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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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迎向陽光終身壽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停失效、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
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1200
核准文號:
92.09.02
台財保字第
0920750736
網址:
www.chi n al i fe .c o m. tw
備查文號:
92.12.15
九二中壽商發字第
1664
核備文號:
93.12.29
九三中壽商發字第
1466
核備文號:
94.03.28
九四中壽商發字第
0364
備查文號:
94.07.28
九四中壽商發字第
0948
備查文號:
94.12.27
九四中壽商發字第
1633
備查文號:
95.12.29
中壽商發字第
0950001812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紅利發放日」係指:本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紅利發放之日期。
本契約所稱「紅利給付條件」係指身故、全殘廢、屆滿一○五歲,或遇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分甲、乙、丙三型,由要保人於投保時選擇並載明於保單首頁。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
一、甲型: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
二、乙型:繳費期間內為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繳費期滿後為保險金額加計其年複利
2.75%
之增
值,直至保險期間終止為止。
三、丙型: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加計其年複利
2.75%
之增值,直至保險期間
終止為止。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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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
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
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
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
公司公告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
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
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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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
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
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例表如保單首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十一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身故紅利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
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
給付。
前述所稱失蹤期間係包括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前之期間及給付保險金後至生還時之期間。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十二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
金」等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2)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3)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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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全殘廢
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
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第一、二款保險金的給付,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當年度保險金額」則
從高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三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十四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十五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之生存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
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十七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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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十八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十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
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前二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將以原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與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
二十一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
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含因分紅
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
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首頁,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前項給付內容僅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
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將不再計算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
及身故
(
含全殘廢
)
或祝壽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保險單借款】
二十二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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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二十三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
度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
為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計算保險單紅利,並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
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身故(含全殘廢)
或祝壽紅利等三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仍生存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當年度「年度紅利」
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三、身故(含全殘廢)或祝壽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且保險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
「身故(含全殘廢)或祝壽紅利」。
由於本公司於年度會計決算日統一計算紅利金額,故紅利之發放包含下列三種情形:
一、「年度紅利」固定於「紅利發放日」統一發放。
二、若被保險人於會計年度起始日至「紅利發放日」之間發生「紅利給付條件」,則「身故
(
含全殘
)
紅利」或「祝壽紅利」或「繳費期滿紅利」與「年度紅利」一併於「紅利發放日」發放。
三、若被保險人於「紅利發放日」至次一會計年度起始日之間發生「紅利給付條件」,則本公司於
被保險人發生「紅利給付條件」之時間發放「身故
(
含全殘廢
)
紅利」或「祝壽紅利」或「繳費
期滿紅利」。
第一項第一款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
至保單週年日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至保單週年日
抵繳應繳保費。但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
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
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
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
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
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繳費期滿紅利給付方式與年度紅利給付方式相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四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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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五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如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且無其他受益人者亦同。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六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七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八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二十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O1P1Q-7-
【附表】殘廢程度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O1P1Q-8-
【附件】保險單紅利計算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
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下:
當年度之『年度紅利』係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三項之和。
一、利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礎計算。
二、死差紅利: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
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為基礎計算。
三、費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可使用費用與計算保險費假設可使用費用之差」為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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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迎向陽光終身壽險批註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1200
核備文號:
92.10.14
九二和壽商發字第
1359
網址:
www.chi n al i fe .c o m. tw
備查文號:
95.12.29
中壽商發字第
0950001812
【批註條款的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本「迎向陽光終身壽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迎向陽光終身壽險」(以下簡
稱主契約),批註於主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依主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
廢保險金」時,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所繳之「年繳化保險費」。
前項所稱「年繳化保險費」不含次體加費、已辦理減少保險金額部分之所繳年繳化保險費及附加契
約之保險費。如本契約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則「年繳化保險費」為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
險」後本契約繳清保額之「年繳化保險費」。
「年繳化保險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1)年繳保險費之年繳化保險費為年繳保險費除以一。
(2)半年繳保險費之年繳化保險費為半年繳保險費除以○.五二。
(3)季繳保險費之年繳化保險費為季繳保險費除以○.二六二。
(4)月繳保險費之年繳化保險費為月繳保險費除以○.○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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