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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迎向陽光終身壽險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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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迎向陽光終身壽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停失效、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
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1200
核准文號:
92.09.02
台財保字第
0920750736
網址:
www.chi n al i fe .c o m. tw
備查文號:
92.12.15
九二中壽商發字第
1664
核備文號:
93.12.29
九三中壽商發字第
1466
核備文號:
94.03.28
九四中壽商發字第
0364
備查文號:
94.07.28
九四中壽商發字第
0948
備查文號:
94.12.27
九四中壽商發字第
1633
備查文號:
95.12.29
中壽商發字第
0950001812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紅利發放日」係指:本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紅利發放之日期。
本契約所稱「紅利給付條件」係指身故、全殘廢、屆滿一○五歲,或遇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分甲、乙、丙三型,由要保人於投保時選擇並載明於保單首頁。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
一、甲型: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
二、乙型:繳費期間內為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繳費期滿後為保險金額加計其年複利
2.75%
之增
值,直至保險期間終止為止。
三、丙型: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加計其年複利
2.75%
之增值,直至保險期間
終止為止。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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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
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
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
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
公司公告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
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
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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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
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
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例表如保單首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十一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身故紅利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
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
給付。
前述所稱失蹤期間係包括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前之期間及給付保險金後至生還時之期間。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十二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
金」等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2)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3)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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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全殘廢
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
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第一、二款保險金的給付,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當年度保險金額」則
從高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三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十四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十五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之生存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
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十七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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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十八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十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
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前二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將以原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與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
二十一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
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含因分紅
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
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首頁,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前項給付內容僅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
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將不再計算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
及身故
(
含全殘廢
)
或祝壽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保險單借款】
二十二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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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二十三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
度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
為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計算保險單紅利,並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
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身故(含全殘廢)
或祝壽紅利等三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仍生存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當年度「年度紅利」
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三、身故(含全殘廢)或祝壽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且保險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
「身故(含全殘廢)或祝壽紅利」。
由於本公司於年度會計決算日統一計算紅利金額,故紅利之發放包含下列三種情形:
一、「年度紅利」固定於「紅利發放日」統一發放。
二、若被保險人於會計年度起始日至「紅利發放日」之間發生「紅利給付條件」,則「身故
(
含全殘
)
紅利」或「祝壽紅利」或「繳費期滿紅利」與「年度紅利」一併於「紅利發放日」發放。
三、若被保險人於「紅利發放日」至次一會計年度起始日之間發生「紅利給付條件」,則本公司於
被保險人發生「紅利給付條件」之時間發放「身故
(
含全殘廢
)
紅利」或「祝壽紅利」或「繳費
期滿紅利」。
第一項第一款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
至保單週年日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至保單週年日
抵繳應繳保費。但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
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
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
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
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
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繳費期滿紅利給付方式與年度紅利給付方式相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四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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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五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如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且無其他受益人者亦同。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六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七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八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二十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O1P1Q-7-
【附表】殘廢程度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O1P1Q-8-
【附件】保險單紅利計算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
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下:
當年度之『年度紅利』係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三項之和。
一、利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礎計算。
二、死差紅利: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
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為基礎計算。
三、費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可使用費用與計算保險費假設可使用費用之差」為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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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迎向陽光終身壽險批註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1200
核備文號:
92.10.14
九二和壽商發字第
1359
網址:
www.chi n al i fe .c o m. tw
備查文號:
95.12.29
中壽商發字第
0950001812
【批註條款的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本「迎向陽光終身壽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迎向陽光終身壽險」(以下簡
稱主契約),批註於主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依主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
廢保險金」時,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所繳之「年繳化保險費」。
前項所稱「年繳化保險費」不含次體加費、已辦理減少保險金額部分之所繳年繳化保險費及附加契
約之保險費。如本契約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則「年繳化保險費」為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
險」後本契約繳清保額之「年繳化保險費」。
「年繳化保險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1)年繳保險費之年繳化保險費為年繳保險費除以一。
(2)半年繳保險費之年繳化保險費為半年繳保險費除以○.五二。
(3)季繳保險費之年繳化保險費為季繳保險費除以○.二六二。
(4)月繳保險費之年繳化保險費為月繳保險費除以○.○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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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疑問
欲幫小孩規劃遠雄癌症險,主約想規劃 "FI5 ",但有業務說此壽險附加的附約只能搭配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乙型條款",只有XCD有附約延續,且如果遇到完全失能的狀況(例如:失去雙手),主約理賠後會失效,底下的附約無法繼續購買。如果主約規劃 "XJ1 "就可以搭配"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丙型條款" ,則XCD跟CJ2有附約延續。打去詢問遠雄客服,客服說如果主約理賠了(但未身故)他們都會詢問客戶附約是否要再延續,如果客戶要再延續那附約還是有效。請問,如果規劃FI5全完失能理賠是否附約就都會失效了呢? 還是不管規劃這兩個任一個主約,附約都還是可以續保? 如果都可以延續,那附約延續批註條款是有甚麼作用呢? 謝謝~主約:FI5 或 XJ1 傳富新終身壽險 ( FI5)  新意大力終身傷害保險 (XJ1) 附約:CJ2+RQ1+XCD+XHQ +HZ1 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5年期 ( CJ2) 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年期 ( XCD) 寶貝金人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1年期 ( XHQ ) 金貼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H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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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重大傷病終身險
給小孩做保險規劃中國人壽醫卡新安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MAJIZA) 20年期10萬做主約可以搭配附約:中國人壽醫卡安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LEGOWA) 20年期50萬嗎?(重大傷病定期險已選台壽, 因想做雙實支實付, 第二張保單考慮中國人壽有多餘額度所以考慮重大傷病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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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終身保險疑問
因為是爸爸以前的保單,但沒有保單內文或單張,所以不大瞭解相關給付內容或金額,該保單是松全終身還本保險,保額20萬,20年期,87年12月起保,只有聽到媽媽說什麼3年領3萬,完全沒有頭緒,請問版上有大大可以協助查詢主要的權利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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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終身壽險請益
請問遠雄人壽以下兩張終身壽險差別在哪裡?看大多數的人都用傳富新終身壽險當主約規劃保單遠雄人壽全家保小額終身壽險(111) (LM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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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30 歲男住板橋,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請問有業務協助我規畫一份醫療保單嗎?想問一下,在這裡找的業務能夠協助我用「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  保額 100 元」的方案投保嗎?還是一定要找中國人壽的業務才能呢?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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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的問題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是不是意外受傷不理賠?要意外造成有失能等級才理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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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FA)最低保額詢問
https://finfo.tw/assortments/72c0f9b3d810cf83最近看到中國人壽的中國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FA),想要拿來當中國人壽好活力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MAJIXA)的主約,但是不知道是否有最低保額限制?(很想只保1萬元的額度XD一年才8塊)(因為本身已有其他保險,只是為了加保防癌險需要一個保費低的主約)本來是想用中國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MICAAI)當主約,但是不確定傷害險是否能當防癌險的主約(可以的話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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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新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可以減額繳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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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
請問中國人壽    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相關問題當初契約起始日期是2001年5月18日保險項目有主要有=>主契約如上列保險種類{壽險}要保人豁免保費附約@新重大疾病豁免保費附約提前給付附約終身型中國人壽改名凱基,目前要在系統建置無法鍵入,請問有人有經驗可以幫忙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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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減額繳清
請問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幾年後可辦理減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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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想要加附約
請問在2018年買的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險種代碼LEGOOA) (保額/計畫5000元),現在想加附約-癌症一次金100萬,會有辦法加嗎?目前歲數是38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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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人壽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
請問台灣人壽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保險金額為10000元,繳費年期為10年,若已經10年期滿,是否可部分提領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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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國人壽好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請問這張保險有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看了條款有一段「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是指如果符合失能狀況時,每個月給付「保險金額」,最高幾次保險金額的600倍,最多五年的意思嗎?條款有一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是指即使沒有生存了,還是可以繼續領到給付上限嗎?非常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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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忘了減額繳清!
想請問全球人壽的終身壽險 (QWX) 保15年期的,在第一年末忘了減額繳清已經年繳了第二年,還不到一個月,這樣趕緊辦理減額繳清是否能夠退回10~11個月份的保費?以及辦理減額繳清,附約醫療實支實付 (XHB) 計畫二,是否能一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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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壽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目前小弟有一個困擾的點..民國87年媽媽有幫我保了以下保單主約:安泰人壽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保額50萬附約: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PDR 保額50萬--------------------------------------------------------------------有兩個問題1.第一研究了一下主約安泰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其中裡面可以增加保額☆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以後每屆滿三週年而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者,倘本契約有下列二款情形之一時,要保人得於一 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未超過原始訂約時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二十者,無須檢具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 一、於本契約第五周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周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之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今年我剛好適逢結婚生子及保單屆滿五周年,可以增加【60%】的保額,請問是不是要加好加滿?2.第二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PDR,讓我比較頭疼...這張保險業務說跟主約還本終身壽險一樣可以增加【60%】的保額 ,保額從50萬>>>80萬,增加30萬,需要繳費42,000元(繳一次而已),請問值得增加嗎?我知道這張是重大疾病險而非目前主流的『重大傷病險』,所以一直猶豫到底要不要花四萬多塊去增加30萬的重大疾病額度,還望專業人士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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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壽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解約金如何計算?
我家人在民國78年投保安泰人壽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繳費二十年。請問這張保單有解約金嗎? 在保單條款沒有看到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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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O9VO)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O9VO)此主約繳納費用是隨著年齡每5年遞增浮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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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有比保誠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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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好喜悅定期壽險 有保障到幾歲嗎?
想問好喜悅10年、20年 繳費完到期滿,是直接失效嗎?還是有保障到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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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想請問如果以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20年期保額10萬,作為主約,是否可以不受滿萬元才可出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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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珍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T02H3)【樂活專案】
你好:內人43如果 保台灣人壽珍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T02H3)10萬【樂活專案】附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及本人53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第二年只保留台灣人壽珍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T02H3)10萬 附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及本人53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是否可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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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
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這是剛出社會時投保的,想請教一下這張保單有什麼保障我有打去找該業務,早已離職,遠雄的服務電話也無敵難打進去詢問的因此求教版上各位先進前輩,謝謝主約00 FH1-20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20年期 200,000 元 附約01 XCA-20 遠雄人壽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年期 (1單位)附約02 RHA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2,000,000 元 附約03 RHB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 附約04 RHC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日額型) 附約05 RSJ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 附約06 XHM-20 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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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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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詢問自費材料及手術理賠
因保經業務員態度消極導致問題都石沉大海,轉詢問遠雄人壽又要我去問該保經業務員.無奈下想問一下我手上一份"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98)20年期 "不知道是否能請領白內障全額理賠(自費水晶體4萬,飛秒輔助手術7萬),想請教各位先進是否知道? 因手術在即迫切想知道. 附約如下  謝謝~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額2000)遠雄人壽超級新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50萬)遠雄人壽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5萬)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2000)遠雄人壽好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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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松允終身還本保險甲型(30萬)
意外傷害特約(本人)150萬意外醫療特約(本人)3萬意外傷害日額償金特約(本人)1千元住院健康保險附約甲型(本人)1千5百元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個人型60萬康泰住院醫療(本人)5單位想請問早期有買上面的保險,主約20年期已到期繳完了,繼續續繳附約一年約8000元。請問接下來還能規劃保什麼(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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