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
十八
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
【減少保險金額】
第
十九
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
二十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
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前二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將以原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與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
第
二十一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
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含因分紅
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
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首頁,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
前項給付內容僅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
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將不再計算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
及身故
(
含全殘廢
)
或祝壽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保險單借款】
第
二十二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1O、1P、1Q】-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