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 212 00 備查文號:94.01.27 94 中壽商發字第 0118 號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文號:95.08.10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第 一 條 本「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附加於個人人壽保險契約(以下
均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航空公司」,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航空運輸為目的之公司。
本附加條款所稱「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航線之航空飛
行器,不包括提供休閒娛樂之飛行器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搭乘航空飛行器之人,但不包括機師、空服員、機組人員等執勤
人員。
本附加條款所稱「航空意外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航空飛行器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航空飛
行器時止,且於飛行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 三 條 本附加條款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等兩項,
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搭乘航空公司之航空飛行器發生航空意外事故,並自航空
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投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搭乘航空公司之航空飛行器發生航空意外事故,並自航空
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
照本契約投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
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航空意外事故致成全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三條約定之申
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本契約投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本契約投保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三十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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