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備查文號:94.01.27 94 中壽商發字第 0118 號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第 一 條 本「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附加於個人人壽保險契約(以下
均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航空公司」,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航空運輸為目的之公司。
本附加條款所稱「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航線之航空飛
行器,不包括提供休閒娛樂之飛行器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搭乘航空飛行器之人,但不包括機師、空服員、機組人員等執勤
人員。
本附加條款所稱「航空意外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航空飛行器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航空飛
行器時止,且於飛行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 三 條 本附加條款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等兩項,
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搭乘航空公司之航空飛行器發
生航空意外事故,並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投保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二、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搭乘航空公司之航空飛行器
發生航空意外事故,並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
所列第一級七項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投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航空意外傷害全殘
廢保險金」,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除外責任】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全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全殘
廢保險金。
XZ-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