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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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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備查文號:94.01.27 94 中壽商發字第 0118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條 本「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附加於個人人壽保險契約(以下
均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名詞定義】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航空公司」,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航空運輸為目的之公司。
本附加條款所稱「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航線之航空飛
行器,不包括提供休閒娛樂之飛行器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搭乘航空飛行器之人,但不包括機師、空服員、機組人員等執勤
人員。
本附加條款所稱「航空意外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航空飛行器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航空飛
行器時止,且於飛行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條 本附加條款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等兩項,
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搭乘航空公司之航空飛行器發
生航空意外事故並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投保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搭乘航空公司之航空飛行器
發生航空意外事故並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表」
所列第一級七項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投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航空意外傷害全殘
廢保險金」,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除外責任】
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全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全殘
廢保險金。
XZ-1
【失蹤處理】
條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航空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
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
約定之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三條約定先行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間
如有其他應行給付保險金情事者,本公司仍應依約給付。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條 受益人申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條 受益人申領「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全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附加條款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指
定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
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航空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XZ-2
XZ-3
【附表一】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
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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