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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美晶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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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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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型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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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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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身故保金或喪葬用保金、全廢保金、祝壽險金、退還所保險(並加計利)
、增值回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12.25 中壽商一字第 1061225002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釋,探求約當人的,不拘泥所用字;有疑時,有利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險金:係保險所載約投時之險金若該額有變更以變之金
為準。
二、加保金額係指每一年度滿時第十定計所得額繳險金次累
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五、躉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六、值準金:指「本保額」應之單價備金「累增加金額應之
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係「基保險額」之解金與累計保險額」應之價值金加
之值。
八、單價準備:係依計值回分享當時基本險金」及計增險金
,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率:指本司於契約日或保單年日日之月份告,計算積增
回饋金之率。利率係依本契屬帳累積產的況並參考利率定之當月
宣告將於月第個營業日告於司總司保服務台告示牌省分司櫃告示
及公司網站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單年之增值回享金指於契約效期每一單年度屆滿保險
存時,按本約各(百分)
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前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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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相關用:指包匯出、收銀行中間所收之匯差價款手、郵
費及其他費用。
十二、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三、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四年齡係指投保被保以足計算年齡未滿歲的數超個月算一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給付費用保險之收返還其他項收皆以元為幣單之,人或
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險費受益第十約定險金用保
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公司其應本公司之款項金全額本公司
要保人或受益人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公司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匯款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及第二十
退還要人所保險費時本公擔匯款相費用但收銀行(或
手續費款人
四、公司第二四條三項退保險費時公司相關
用。
前項,如保人擇由司指銀行外匯帳戶以自本險費時
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公司擔,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款,用於定使內銀帳戶。若定使銀行帳戶,本僅負出銀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保險,如保人受益指定銀行匯存帳戶所有
款相關費用本公,不第一
非屬各款之匯關費款人之,款銀行收扣除)之手續
款人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責任,並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保前預收於保費之額時其應承保收相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在本公司承保之意表示生應付之保險事,本公司仍
要保保險時,司指銀行匯存戶。要保保險費時生之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十日內,得以書其他約定方式檢險單公司契約
要保行使契約撤銷要保其他到達
日零效,契約始無本公退人所險費;本效後生的
險事公司責任契約前,生保本公應依
契約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二年內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要保人之日六個月內前項申請,並經要保人清險單(其未償餘
不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扣除停效期間的險保險費上午
零時始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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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之日六個一項者,司得於要申請本公
之日內要要保提供險人人如十日司要
者,本公司得退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度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第三約定要保提供或於證明日內不為者,
,並經要保人清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上午始恢其效
要保三項項後或第,於交齊並清二項
約定之金額後,上午零時開始恢復
第一滿時本契力即終止本契累積保單價值金,公司退
剩餘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保險在訂本契時,本公要保面詢事項說明,要或被
險人隱匿遺漏或為變更公司險的本公
得解契約,其保險故發生後亦同。但險的未基於其說明時,不
前項自本經過月不使而消約訂立後過二
不行使而消
本公司通知契約時,如要保通知能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累積有保價值時,司應到通付解
本公計利給付其利年利分計。本基本金額對應解約金額如保
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險保險:本司於一保年度滿,以該保年度值回享金
躉繳險費計算下一保單增額繳清險金。但保險精神
智缺陷辨識其行為識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三條約
二、第七保單,於一保週年相當(無當日月之日為)
公司契約金給值回享金人。增值分享給付之金於一
○○,則依本一項第三存生(含)單週日給付,
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本公司給付
三、息︰第七單年,增回饋享金各保度期初當之宣率,
式儲息至保人時給付要保求給付之
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動一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險金」或費用保險
「全保險」或保險時,將當積之值回享金保險
但於要保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或本契約第七條第七項、九條之約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約定,則給付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年到達六歲單週日前其增回饋以本條第項第方式
保險保險六歲保單年日一次自該增額繳清金額
其後保單年用要保人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成全殘廢(廢程度為附
表一「殘廢」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累計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本契有效間內以書其他變更本條項給方式保人
回饋享金本公應以約定通知要保選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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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或其他約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契約時,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益人本公責任日內本公司,儘速
件向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
本公項文後十內給之。因可於本之事由致定期為給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本契有效間內者,宣告時,死亡為準
依第十三約定退繳保險費(並加)給付保險金」保險金」要保人或
受益足以被保能因傷害而死司應依意
日為,依第十條約退還所保險(並加計利)或給付「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
前項本公退繳保(並計利)或險金」或費用保險後,
發現人生時,保人受益將該已領繳保(並加計或「身故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者,仍應付。
【保險給付】
本契金的給付為「險金或「險金殘廢金」保險等三
項,按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費用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
保險應下值,身故金」契約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險金」如保險單所載。
(二)訂立本契約神障礙或其智缺陷能辨行為依其辨識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三)前目被保險人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後所投保費用保險金額(不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喪葬額之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險公司投保,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
)約投保喪葬用保超過目所,本司於保之
用金內,各要保書之要,依費用險金喪葬費用
額度有二公司保險約要間相區分時間
後者保險司應依其用保金額扣除時間險公金額
後所擔其
二、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成全殘廢(全殘廢為附表一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
,本公司分別按全殘廢診斷定時「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
其總付「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單價值準備
(三「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保險單所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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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被保險人之保險年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公司分別按「基
本保險金額(以每為單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元為單位)乘以附表二「每
祝壽險金表」所載之金額依其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
如被於本約有期間且保十六保單日前身故公司
處理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要保人或應得之
且本契約效力即
二、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給付身故保險金
契約效力即
如被於本約有期間且保十六保單日前(全殘廢為附
殘廢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
本契約終止,不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三項計利,係項金為基,以之一五年利率依據
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為基準,以臺灣
公司第一業銀份有公司前一營業
匯率均值換算,換等值台幣不得第一項第第三喪葬額度
。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無息退該超過部份之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者,項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險金」時,列文
一、保險單或其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列文
一、保險單或其
二、被保險亡證書及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約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檢具
列文
一、保險單或其
二、被保險亡證書及
三、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一、保險單或其
二、廢診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
受益「全金」本公得對保險檢驗得經受益調
被保險人之相關其費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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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保險金的
一、要保人保險人
二、自成自契訂立效之二年致死者,司仍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之
三、被保險犯罪處死拒捕獄致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保險人全殘廢,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而免付保者,契約單價備金時,定給付保值準
得之人且本契約效終止
被保人滿本公退險費()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保險人於喪失其受
前項受益喪失致無益人保險,其保險為被險人。如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約金、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時,人有險單款未增值饋分者,司得先抵應付
後給付其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契約效期內,保險額,減額基本保險,不低於
承保金額,其減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保險累積有保值準金時要保申請保險,其可借上限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附表)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停止。但本公司應於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通知要保人
本公前項定為本公以書通知人返款本十日內要未返
者,本契約之效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保單,不參利分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時,將被人出年月在要填明保險人的年齡以足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投保錯誤就「本保金額應部下列就「增值分享
」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算並依第十條約定
一、保年司保率表年齡者,效,保險退還要
人。
二、年齡錯誤而致保險者,公司退部分的保。但
始發覺且其錯誤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例提基本保險金
退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繳的保險費或按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的真年齡比例「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生保險事發覺錯誤可歸責本公司者
保人不得要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款前情形錯誤因歸於本者,計利息退費,其利本保
辦理款之利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週年利者取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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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或變更。
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定或變更當時法令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意指定受益人。
二、生前被保更受人,保人變更險公司者得對
保險公司。
前項的變,於保人申請及被險人意書、被保險一人時為書或
子申請公司時,本公司批註給批註書
金」費用金」受益於被人本益人保險
時,要保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承人及應得保險金例適民法
【變更住所】
要保人所有變更時,應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自得求之,經過不行使消滅
【批註】
本契的變,或載事十五定者應經要保本公雙方或其
約定式同意,本公司即予批註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要保所地方法為第管轄,要保人在中華民外時
以本公司在地方法第一管轄費者十七條及訴訟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訟管轄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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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一】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完全喪失者。
5、因度神經障害,為持生命必之日生活活,全扶助。上述「
持生命必之日生活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 脫衣服、起步 行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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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二】
每萬元之
每萬元之每萬元之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表
投保
年齡
祝壽保險金
投保
年齡
祝壽保險金
投保
年齡
祝壽保險金
0 62,418 40 31,177 80 14,770
1 61,343 41 30,639 81 14,350
2 60,290 42 30,110 82 13,942
3 59,253 43 29,590 83 13,545
4 58,235 44 29,080 84 13,159
5 57,235 45 28,580 85 12,784
6 56,250 46 28,087
7 55,283 47 27,603
8 54,333 48 27,130
9 53,400 49 26,661
10 52,480 50 26,200
11 51,577 51 25,749
12 50,692 52 25,307
13 49,818 53 24,871
14 48,963 54 24,445
15 48,121 55 24,023
16 47,292 56 23,613
17 46,481 57 23,205
18 45,680 58 22,807
19 44,895 59 22,412
20 44,120 60 22,028
21 43,361 61 21,626
22 42,615 62 21,229
23 41,882 63 20,839
24 41,162 64 20,456
25 40,454 65 20,080
26 39,758 66 19,706
27 39,074 67 19,339
28 38,402 68 18,978
29 37,740 69 18,624
30 37,090 70 18,270
31 36,451 71 17,910
32 35,823 72 17,554
33 35,209 73 17,205
34 34,603 74 16,854
35 34,007 75 16,507
36 33,421 76 16,163
37 32,843 77 15,818
38 32,278 78 15,477
39 31,723 79 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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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三】
可借金額上限
可借金額上限可借金額上限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備金之百
1~2 85%
3 及以 90%
男性 保額
1
萬元 女性 保額
1
萬元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費率
費率費率
費率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費率
費率費率
費率
0 9,680 0 9,680
1 9,680 1 9,680
2 9,680 2 9,680
3 9,680 3 9,680
4 9,680 4 9,680
5 9,680 5 9,680
6 9,680 6 9,680
7 9,680 7 9,680
8 9,680 8 9,680
9 9,680 9 9,680
10 9,680 10 9,680
11 9,680 11 9,680
12 9,680 12 9,680
13 9,680 13 9,680
14 9,680 14 9,680
15 9,680 15 9,680
16 9,680 16 9,680
17 9,680 17 9,680
18 9,680 18 9,680
19 9,680 19 9,680
20 9,680 20 9,680
21 9,680 21 9,680
22 9,680 22 9,680
23 9,680 23 9,680
24 9,680 24 9,680
25 9,680 25 9,680
26 9,680 26 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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