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或要保人按第七條經本公司催告後或第八條申請復效時,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
費。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
十二、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
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保費費用」所列
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三、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
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再收取本項費用。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一。
十五、投資標的類別: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配置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包含下列三類
:
(一) 一般投資標的。
(二) 母標的。
(三)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各投資標的類別下可連結之投資標的如附表一。
十六、母標的: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設置「自動轉換機制」及「自動停利機制」之投資標的。
十七、子標的:
係指要保人為執行「自動轉換機制」及「自動停利機制」,而與本公司約定用以配置自
母標的轉出金額或達停利點時轉出至母標的之投資工具。可選擇之子標的如附表一。
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
之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和:
(一)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1. 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 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 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 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額
,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二十一、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專屬帳戶,包含下列兩者:
(一)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目標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
情形。
(二)超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超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
情形。
二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要保書上之約定外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
依本契約項下之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與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其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係指依本項第二十三款方式計算
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當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約
定外幣之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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