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中國人壽美好時光外幣變額年金保險(104)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BNNSVA-1/18-
中國人壽美好時光外幣變額年金保險(104) 保單條款
(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3.11.24
中壽商二字第
1031124002
傳真:
(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9
07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8
12
3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9731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可選擇十年或十五年。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
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六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年金宣告利率係指本契約年金給付期間內各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第二十三條調整
係數之利率該利率將參考本公司相關資產配置計劃之投資報酬率及本公司合理利潤率訂定之
不得為負數。
年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將參考本公司相關
資產配置計劃之投資報酬率及本公司合理利潤率訂定。
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保險費。
一、超額保險費:係指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BNNSVA-2/18-
值,或要保人按第七條經本公司催告後或第八條申請復效時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
費。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
十二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保、發單、銷
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保費費用」所列
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三、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
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再收取本項費用。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一。
十五投資標的類別: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配置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包含下列三類
:
() 一般投資標的。
() 母標的。
()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各投資標的類別下可連結之投資標的如附表一。
十六、母標的: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設置「自動轉換機制」「自動停利機制」之投資標的
十七、子標的:
係指要保人為執行「自動轉換機制」及「自動停利機制」,而與本公司約定用以配置自
母標的轉出金額或達停利點時轉出至母標的之投資工具。可選擇之子標的如附表一。
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
之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和:
()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無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1. 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 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 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 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額
,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二十一、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專屬帳戶,包含下列兩者:
()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目標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
情形。
()超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超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
情形。
二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要保書上之約定外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
依本契約項下之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與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其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係依本項第二十三款方式計算
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當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約
定外幣之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BNNSVA-3/18-
二十四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係指本公司根據第九條第一項將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再加
計利息後之金額,全數完成投入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之資產評價日。
二十五、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二十六、評價時點: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資產評價日
。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如附表三。
二十七
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指契約
生效日相當之月之末日。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
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九
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且
本公司實際作業可下單之當日。
三十自動轉換機制:係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
約定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按要保人指定之
自動轉換金額,自母標的轉換至其指定子標的之轉換機制。
三十一、自動轉換金額:係指於自動轉換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自母標的轉換至子標的之金額。
三十二自動停利機制係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約定,於要保人指定之子標的報酬率到
達停利點時,自動將該子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母標的之轉換機制。
三十三、停利點:係指於自動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之特定百分比。
三十四子標的報酬率係指計算當時本公司系統所得之最新子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加上子標的已贖回
及已轉出之金額,除以子標的投資淨額後減一所得之百分率。
若子標的有全數轉出或全數贖回之情事者前述子標的已贖回及已轉出之金額將以子標的全數
轉出或全數贖回之情事發生後始產生之金額,重新計算。
三十五、子標的投資淨額:係指累積已投入該子標的之金額。
若子標的有全數轉出或全數贖回之情事者前述子標的投資淨額將於子標的全數轉出或全數贖
回後,重新計算累積投入該子標的之金額。
三十六、匯款相關費用:
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匯入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現金給付投資標的
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指定之自動轉換金額及各項費用之收取與退還應以
要保書上之「約定外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目標保險費之投入本公司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超額保險費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十條
之超額保險費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
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
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
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保險單借款之扣抵本公司以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現金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如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有約定以現金給付者
本公司根據該金額實際分配予保戶當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
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BNNSVA-4/18-
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以受理終止或部分提領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
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保單管理費之扣除:本公司以第十一條
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或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
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九、保單行政管理
費用之扣除如投資標的轉換有本項第十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本公司以扣除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當日的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本公司
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二條約定之保
單行政管理費用後將其餘額
依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
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二)若要保人有選擇執行「自動轉換機制」
「自動停利機制」任一自動機制者,則投資標的的
轉出將改以各機制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
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
依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
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
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三)但當次申請之投資標的均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
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目標保險費繳
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時應存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時所產生
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BNNSVA-5/18-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
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及保險單借款本息,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
投資。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
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
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
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目標保險費的運作】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後將目標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
之日起按當月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約定外幣之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單
利計算後之數額
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
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所選擇之任一類別目標保
險費的配置比例須符合本公司規定及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依第二條第十一款向本公司申請交付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
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
的配置比例,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該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一項設定配置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所選擇之任一類別
超額保險費的配置比例須符合本公司規定及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要保人於本
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選擇。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BNNSVA-6/18-
若超額保險費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繳交且經本公司同意時則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後,
將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經本公司同意且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按當月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約定外幣之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單利計算後之數額
以契約撤
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
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超額保險費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時應存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時所產生
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辦理。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以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每保單週
月日為基準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由本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依序扣除至應收之
保單管理費足夠為止。
一、保單帳戶中之外幣計價貨幣帳戶。
二、保單帳戶中除前款外之投資標的。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自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係依基準日下前項各款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提領時得收取保單行政管理
費用其收取方式如附表二用以
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提領事務之費用。
如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提領係因第十七條第三項所述之情形者則本公司不收取保單行政管
理費用。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退還年金給付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
項金額需全額直接匯達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
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保險單借款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三、本給付年金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或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時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
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時,
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行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
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第十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時
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
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
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項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
BNNSVA-7/18-
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
,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及該投資標的之幣別配置於本契約項下
同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換算為約定外幣。若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未達本公
司規定者,則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
方式給
付。
若於前項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金額本公司將於實際分
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十五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得提供下列投資標的轉換方式:
一、自動轉換機制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本公司依附表四所定轉換方法將要保人指定之自動轉換金額
換算為母標的之投資標的貨幣後除以母標的於本公司系統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母標的
轉出單位數再以母標的實際轉出金額按要保人指定之子標的配置比例,自母標的轉換至子標的
;但母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低於自動轉換金額時,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轉換作業。
本公司於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分別執行自動轉換機制。
自動轉換機制不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二、自動停利機制
要保人選擇設置自動停利機制者當子標的報酬率達到其指定之停利點時本公司
依附表四所定轉換方法,將該子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母標的。
本公司於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
保費保單帳戶中分別計算各自子標的報酬率並分別執行自動
停利機制。
自動停利機制不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申請轉換:經本公司同意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
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欲轉入投資標的
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
之投資標的價值
以該價值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將其餘額依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述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如附表二。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
前項
投資標的轉換若執行當日有包含該投資標的之交易或契約變更作業尚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
該次投資標的轉換作業。
BNNSVA-8/18-
本公司保有調整第一項第三款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自動轉換機制或自動停利機制之設置及變更】
要保人於自動轉換機制下,應先指定母標的
子標的與自動轉換金額及各子標的配置比例要保人所指
定之母標的以一支為限且每次設定之子標的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之規定每一子標的配置比例須為百
分之五的倍數。
要保人選擇設置自動停利機制者,應先指定各子標的之停利點。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範圍內,申請辦理下列事項:
一、變更母標的或子標的之指定。
二、變更自動轉換金額、停利點或子標的配置比例。
三、終止自動停利機制。
四、重新設置自動轉換機制或自動停利機制。
前項第一款變更母標的者,原母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全數轉出至變更後之母標的。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
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
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
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
數。
若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包含母標的或子標的,則要保人應另外提出下列申請:
ㄧ、母標的或子標的關閉時:須變更該投資標的之指定。
二、母標的或子標的終止時:須將該投資標的價值全數申請轉出,並同時變更投資標的之指定。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BNNSVA-9/18-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情形。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十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文件並送達本公
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
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
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
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
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選擇】
二十一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由受益人一次領取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年金給付,其年金金額係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約定辦理。
二、分期給付
:由本公司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其年金金額係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約定辦理。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其選擇給付方式若本公司於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日時仍未接獲要保人變更給付方式
之書面通知本公司將以要保人之選擇給付方式進行給付
要保人若選擇由受益人一次領取年金給付,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後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得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且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第六保單週年日要保人選擇之年金
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六
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
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
BNNSVA-10/18-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
二十三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年金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一次給付之年金金額或分期給付之首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年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下列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 一次給付:按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計算可領取之一次給付年金金額。
二、
分期給付:按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領取之首年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
係數」而得之。
前述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預定
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本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領年金金額若低於附表五「金額限制標準」之最低年領年金金額限
制時,本公司改依本款第一目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如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高於附表五「金額限制標準」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限制所
需之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
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前項書面通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
的保單帳戶價值金額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
按年利一分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二十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
BNNSVA-11/18-
與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限制如附表五但因第十七條第三項之情事而部分提領
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金額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前款申請文件受理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餘
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如附表二。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 要保人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選擇之年金給付方式申領年金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一次給付之申領
()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述
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二、分期給付之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金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首
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首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
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
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
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BNNSVA-12/18-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前述保險單借款金額須同時符合當時中央銀行外幣放款業務之規範。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
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若要保人尚未償還
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
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時,本
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第二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提領並以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金額償還借款本息其保單
行政管理費用如附表二。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
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
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
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
標的
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
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
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BNNSVA-13/18-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
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
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
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
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
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
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約定者外
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BNNSVA-14/18-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BNNSVA-15/18-
附表一、投資標的一覽表
一般投資標的、母標的及子標的詳如中國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二。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詳如下表: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簡稱 計價幣別
是否有
單位淨值
是否
資產提減
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
瀚亞享富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瀚亞享富全權委託管理帳
美元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龍贏多元收益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美元)(
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且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
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龍贏多
元收益全委帳戶
美元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華美環球固定收益
全權
委託管理帳戶(美元)(
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且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
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富蘭克林華美環球固定收
益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美元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
瀚亞享鑫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瀚亞享鑫全權委託管理帳
美元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1: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有關投資標的名稱得以本附表所載「投資標的簡稱」代之。
2:有關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之投資內容及其他說明,請詳閱本契約商品說明書。
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年金累積期間收取) (單位:元或%)
一、保費費用 目標/超額保險費保費費用率:1%
二、保單管理費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收取之保單管理費如下
保險費餘額
收取金額(每月)
未達 10 美元 3 美元
10 萬美元()以上 免收
:保險費餘額為所繳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總額扣除累計之部分提領金額。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手續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
映於投資標的之買入價。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即本險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每保單年度 12 次免費,第 13 次起每次 20 元。
※自動轉換機制及自動停利機制不計入轉換次數中。
6.其他費用
若投資標的有稅捐、交易手續費、匯款費用、營運行政費用、專設帳戶處
理費用他法定費等相關費用時將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
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BNNSVA-16/18-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
部分提領費用
(即本險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每年部分提領超過 12 次者,則每次收取 20 美元。
五、其他費用
匯款相關費用:
1.匯款相關費用包括
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匯入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2.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對象請參閱第十三條之規定。
3.匯款相關費用之收取與否與金額高低可能因下列因素而異:
3-1.
保戶所指定之銀行與本公司所指定之
銀行是否屬於同行境內匯款
是,則無匯款相關費用產生。
3-2.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匯入銀行之實際收取標準。
註:上述費用之改變,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般投資標的、母標的及子標的詳如中國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三。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詳如下表: (單位:%)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類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瀚亞享富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美元)(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1.00% 0.02%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龍贏多元
收益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且本
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
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1.20% 0.02%
富蘭克林華美環球固定收益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美元)(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且本全權委
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
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1.00% 0.02%
瀚亞享鑫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美元)(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1.20% 0.02%
1: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經理費及保管費數額已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由本公司或各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收取,其
數額係以當時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各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總代理人或本公司所提供之資料為準
各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其實際收取數額應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
知所載或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通知或本公司公告為準。
2: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經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及投資標的經理機構的代操費用。投資標的經理機構
如有將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投資於其經理之基金時,則投資標的經理機構就該部分委託資產不得另收取代操費用。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一般投資標的、母標的及子標的詳如中國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四。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詳如下表:
投資標的名稱 買入評價時點
贖回評價時點
轉出評價時點
轉入評價時點
瀚亞享富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
美元
)(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T+1 T+1 T+1 S+1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龍贏多元收益全權委託管理
帳戶(美元)(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
T+1 T+1 T+1 S+1
BNNSVA-17/18-
可能為本金且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
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富蘭克林華美環球固定收益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美元)(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且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
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
T+1 T+1 T+1 S+1
瀚亞享鑫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
美元
)(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T+1 T+1 T+1 S+1
1:上表之T日係指基準日,投資標的的買入、贖回及轉出將依基準日之次N資產評價日(T+N)計算該投資標的之價
值。前述次N資產評價日係參考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及本公司實務作業所需時間而訂,若有調整本公司將以書面或
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2:上表S日係指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之日,投資標的轉入將依此日之次N個資產評價日(S+N)
算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附表四、轉換流程
ㄧ、自動轉換機制
()判斷是否執行自動轉換機制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動進行檢視,當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保費
保單帳戶各別母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大於或等於要保人指定之自動轉換
金額時,則於當次保單週月日執行自動轉換機制。
()計算母標的轉出單位數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要
保人所指定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保費
保單帳戶之自動轉換金額,
以本公司系統最新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
率買入價格
,轉換為母標的計價幣別,並依該保單週月日本公司系統所
之母標的最新
單位淨值,分別計算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保費保單帳
各別
母標的應轉出之單位數。
()計算母標的實際轉出金額各子
標的配置金額
本公司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附表「轉出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
值及第三條約定之匯率計算方式,計算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保費保單
帳戶各別母標的實際轉出金額,並依各子標的配置比例計算各子標的應配
置金額。
()計算轉入子標的單位數
於本公司系統取得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各別母標的轉
金額之日,依各子標的配置金額,附表「轉入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
價值及第三條約定之匯率計算方式,計算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保費保
單帳戶各別子標的應轉入之單位數。
二、自動停利機制
()判斷是否執行自動停利機制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自動進行檢視,當目標保費保單帳戶或超額保費保單
帳戶各別子標的報酬率,大於或等於要保人指定之停利點時,則於該營
日執行自動停利機制。
()計算子標的全數轉出金額
本公司以達到停利點之營業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之投
資標的價值及第三條約定之匯率計算方式,計算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
保費保單帳戶各別子標的全數轉出金額。
()計算轉入母標的單位數
於本公司系統取得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各別子標的全
轉出金額之日,按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及第三條約定
之匯率計算方式,計算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各別母標的
應轉入之單位數
註:上述各項所約定之投資標的轉換作業,若執行當日有包含該投資標的之交易或契約變更作業尚未完成時
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投資標的轉換作業。
BNNSVA-18/18-
附表五、金額限制標準
1. 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之限制:
約定外幣 美元
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外幣/)
100
每次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外幣/)
300
2. 年金給付金額之限制:
約定外幣 美元
最低年領年金金(外幣/)
1,200
最高年領年金金(外幣/)
40,000
中國人壽美好時光外幣變額年金保險(104) 費率表
本契約之年金金額係依據本契約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之預定利率及主管機關頒
訂之年金生命表與規範所計算之金額,所以無費率表。

沒有「中國人壽美好時光外幣變額年金保險(104)」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凱基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