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
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及保險單借款本息,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
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
投資。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
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
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目標保險費的運作】
第 九 條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後,將目標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
之日起,按當月花旗(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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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計算後之數額
,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
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所選擇之任一類別目標保
險費的配置比例須符合本公司規定及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依第二條第十一款向本公司申請交付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
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
的配置比例,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該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一項設定配置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所選擇之任一類別
超額保險費的配置比例須符合本公司規定及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要保人於本
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選擇。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若超額保險費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繳交且經本公司同意時,則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後,
將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經本公司同意且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按當月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約定外幣之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單利計算後之數額
,以契約撤
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
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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