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新定期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准日期及文號:71.04.15 台財融字第 14514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94.12.30 94 中壽商發字第 1656 號
核准日期及文號:75.06.16 台財融字第 7503380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95.10.01 95 中壽商發字第 1467 號
核准日期及文號:84.04.18 台保司(三)第 840193624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
核准日期及文號:84.08.18 台財保字第 840480887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備日期及文號:86.06.10 86 啟壽行企字第 0665 號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核備日期及文號:87.08.26 87 啟壽精字第 0841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96.12.03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610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88.05.05 88 啟壽精字第 0514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89.11.04 89 啟壽商發字第 0923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99 年 04 月 12 日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備查日期及文號:89.12.15 89 啟壽商發字第 1090 號 99 年 02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核備日期及文號:90.06.18 90 啟壽商發字第 0626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99 年 09 月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備查日期及文號:91.12.02 91 和壽商發字第 1387 號 99 年 06 月 03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91.12.27 91 和壽商發字第 1564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99 年 11 月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備查日期及文號:92.12.17 92 中壽商發字第 1677 號 99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1 號令修正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 本新定期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於主契約訂定時,依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依附的主契約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
【附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
【YX】-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