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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揪重要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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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BDA- 1 -
中國人壽揪重要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保單條款
(重大傷病保險金、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重大傷病」除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一、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或遭受符合「
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詳情請
參閱保單條款。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備齊本附約條款所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文件,才
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
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
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或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
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
任。
※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但不包含以下
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區域醫院」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7.11.05 中壽商二字第 1071105002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10 07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9 11 1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3264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
JOEBDA- 2 -
本契約所稱「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
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如附表一,但排除下列
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本契約所稱「重大傷病」除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一、需
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
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或遭受符合「重大傷
病範圍」項目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
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
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十年為限。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五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本契約或附加之附約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時
,本契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
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
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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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傷病」或於保險期間屆
滿仍生存且未發生第十二條所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
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契約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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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
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符合下列兩
款其中一項者: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
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本公司按其當時「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
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第十二條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
按「應已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契約續保時,亦同。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應返還
予本公司。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傷病診斷書、病歷摘要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之證明文件。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本公司驗證後返還。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
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前
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
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於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第一項
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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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
)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並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
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
件者,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第一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二、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病歷摘要或相關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不保事項】
第十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
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
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或受益人溢領保險金之情形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的減少】
第十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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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JOEBDA- 7 -
附表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 104.12.22 更新自105.01.01起適用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一、需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三年
C73
(一) 甲狀腺惡性腫瘤
C00.0-C06.9
C09.0-C10.9
C12-C14.8
(二) 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
瘤第一期
三年
C50.011-C50.929
(三) 乳房惡性腫瘤第一
三年
C53.0-C53.9C55
(四) 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三年
C00.0-C96.9
(不含 C73C94.4
C94.6)
(五) 除(一)~四)之其
惡性腫瘤
五年
二、遺性凝血因子缺乏。
永久
「遺傳性凝
血因子缺
乏」非本契
約保險範
圍。
D66
(一)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
D67
(二 遺傳性第Ⅸ凝血因子缺乏
D68.1
(三) 遺傳性 XI 凝血因子缺乏
D68.2
(四 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症
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者〕
五年
D55.0-D58.9
(一) 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D59.0-D59.9
(二) 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D46.4D60.0-D60.9
D61.01-D61.9
(三) 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腎衰竭〔尿毒症〕,必須
接受定透析治療者。
永久請時
已確定需定期
透析者三個
月:申請時尚
無法確定需定
期透析者
N18.5N18.6
(一) 慢性腎臟疾病
I12.0
(二) 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
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
JOEBDA- 8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I13.11I13.2
(三) 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
病伴有心臟衰竭及第五期
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高血
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未
伴有心臟衰竭合併第五期
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heart failure and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out heart failur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
症候群。
永久
M32.0-M32.9
(一) 全身性紅斑狼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M34.0-M34.9
(二) 全身性硬化症
Systemic sclerosis
M05.70-M06.09
M06.20-M06.39
M06.80-M06.89
M06.9M08.00-M08.99
(三) 風濕關節炎〔符 1987
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
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
節炎〕
Rheumatoid arthritis
(Rheumatoid arthritis
juvenile)
M33.20-M33.29
(四) 多發性肌炎
Polymyositis
M33.00-M33.19
M33.90-M33.99M36.0
(五) 皮多肌
Dermatopolymyositis
(六) 血管炎
Vasculitis
M30.0M30.2M30.8
1.結節狀多動脈
Polyarteritis nodosa
M31.0
2.過敏性血管炎
Hypersensitivity
angiitis
M31.30M31.31
3.韋格納氏肉芽
Wegener’s
granulomatosis
M31.5M31.6
4.巨細胞動脈炎
Giant cell arteritis
I7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Thromboangiitis
obliterans (Buerger’s
disease)
M31.4
6.主動脈弓症候
Aortic arch syndrome
(Takayasu)
M30.3
7.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
(川崎病)
Kawasaki disease
M35.2
8.貝賽特氏病
Behcet’s disease
JOEBDA- 9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L10.0-L10.9
M35.00-M35.09
K50.00-K50.919
K51.00-K51.919
(七) 天孢瘡
(八) 乾燥症
(九) 克隆氏
(十) 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Pemphigus
Sicca syndrome
Crohn’s disease
Ulcerative colitis
六、慢精神病〔符合以下斷,
而病情經慢性化者,除第一)
項外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
之診斷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F01.50F01.51
F03.90F03.91
(一) 智症(具器質性)
【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
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
註專科醫師證號】
Unspecified dementia
永久
F05
(二) 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六個每六
個月重新評
估)
F02.80F02.81
F06.0F06.1F06.8
(三) 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
精神疾患
Other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F20.0-F20.9
F25.0-F25.9
(四) 思覺失調症
Schizophrenia
永久
F30.10-F30.13
F30.2-F30.9
F31.0-F31.9
F32.2-F32.9
F33.2-F33.9
(五) 情感性疾患
Affective disorders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F22
(六) 妄想性疾患
Delusional disorders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七) 廣泛性發展疾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84.0
1.自閉性疾患
Autistic disorder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3
2.其他兒童期崩解疾
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5F84.8
3.其他廣泛性發展疾(
亞斯伯格症候)
Other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Asperger's
syndrome)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9
4.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unspecified
三年:首次
五年:續發
五年:再發
永久四次
以後
JOEBDA- 10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七、先性新陳代謝異常疾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永久
「先天性新
陳代謝異常
疾病〔G6PD
代謝異常除
外〕非本契
約保險範
圍。
E00.0-E00.9E03.0
E03.1
(一) 先天性缺碘症候群(含先
天性甲狀腺低)
E10.10-E10.9
(二)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E23.2
(三) 尿崩症
E25.0-E25.9
(四) 腎上腺性生殖器疾患
E70.0-E71.2
E72.00-E72.51
E72.59E72.8E72.9
(五) 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E74.00-E74.09
(六) 肝糖儲藏疾病
E74.20-E74.29
(七) 半乳糖血症
E78.1
(八) 純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E88.1
(九) 脂質失養症
E75.21-E75.22
E75.240-E75.249
E75.3E77.0-E77.9
(十) 神經脂質代謝疾患
E75.6E78.70E78.9
(十一脂質代謝疾患
E83.00-E83.09
(十二銅代謝疾患
E20.1
E83.50-E83.59E83.81
(十三鈣代謝疾患
D81.3D81.5
E79.1-E79.9
(十四嘌呤及嘧啶代謝疾
E76.01-E76.9
(十五)萄糖胺聚合醣代謝疾患
E71.310-
E71.548
E80.3E88.40-
E88.89
H49.811-H49.819
(十六)他特定之新陳代謝疾患
E88.9
(十七新陳代謝疾患
JOEBDA- 11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八、心肺、胃腸、腎臟、經、
骨骼系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
體異常
「心、肺、
胃腸、腎
臟、神經、
骨骼系統等
之先天性畸
形及染色體
異常」非本
契約保險範
圍。
Q00.0-Q00.2
(一) 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永久
G90.1Q01.0-Q04.9
Q06.0-Q06.9Q07.8
Q07.9
(二) 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三年
Q20.0-Q24.9
(三) 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
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
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年
Q25.0-Q28.9
(四) 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三年
Q33.0
(五) 先天性肺囊腫
永久
Q33.3Q33.6
(六) 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
異常
永久
Q33.8Q33.9
(七) 肺之其他畸形
永久
Q41.0-Q45.9
(八) 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永久
Q60.0-Q60.6
(九) 腎無發育及腎其他縮減缺
永久
Q61.00-Q61.9
(十) 腎囊腫性疾病
永久
Q62.0-Q62.39
(十一) 天性腎盂及輸尿管之
阻塞性缺陷
永久
Q63.0-Q63.9
(十二) 天性腎其他畸
永久
Q77.0-Q77.2Q77.4
Q77.5Q77.7-Q77.9
Q78.4
(十三) 軟骨發育不良伴有管
狀骨及脊椎生長缺陷
永久
Q90.0-Q99.1Q99.8
Q99.9
(十四染色體異常
永久
Q35.1-Q35.7
Q36.0-Q37.9
(十五) 天性畸形唇顎裂〔限
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
復健者〕
三年
JOEBDA- 12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
以上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
障礙者。
一年
T31.20-T31.99
T32.20-T32.9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燒傷
(二) 顏面燒燙傷
T26.00XA-T26.92XA(
7 位碼須為 A)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7 位碼須為 A)
2.臉及頭之燒傷,部組織
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腎臟肺臟肝臟、
骨髓臟及小腸移植後之追蹤治
療。
Z94.0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Z94.1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Z94.2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Z94.4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Z94.81Z94.84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五年
Z94.83
(六)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Z94.82
(七 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治療
永久
T86.10-T86.19
(八) 腎臟移植併發
永久
T86.40-T86.49
(九) 肝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T86.20-T86.23
T86.290-T86.298
(十) 心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T86.810-T86.819
(十一)肺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T86.00-T86.09
(十二)骨髓移植併發症
五年
T86.890-T86.899
(十三)胰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T86.850-T86.859
(十四)小腸移植併發症
永久
JOEBDA- 13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一、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
之神肉、骼、肺臟等之併
發症(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
上者
永久
A80.0-A80.2
A80.30-A80.39
(一) 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
他麻痺者
G80.0-G80.2
G80.4-G80.9
(二) 嬰兒腦性麻痺
(G82.20-G82.54
G83.0-G83.9)+(B91
G14)
(三) 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
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
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T07
十二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
創傷嚴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 ISS 計算)
一年:首次
三年:續發
Z99.11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
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四十二日:
三個月:續發
(一)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
十一天以上者
一年三次
以後
(二)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
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
呼吸治療 總計二十一天以
上者
(三)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
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
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 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
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
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
不足症候群)而須使用非
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
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
義原則
JOEBDA- 14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四
E41
(一)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
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
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
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
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
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major enterectomy,
intestinal failur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三個月:首次
三年:續發
E43
(二)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
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
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
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
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other chronic diseas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五、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
嚴重型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
呼吸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
需長期療者。
T70.3XXA
(一) 減壓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永久
T79.0XXA
(二) 空氣栓塞症
Air embolism
三年
G70.00G70.01
十六、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三年
D80.1D80.6D80.8
D80.9
十七、天性免疫不全症
(一) 免疫缺乏症伴有主要抗
缺陷
Immunodeficiency with
predominantly antibody
defects
五年
「先天性免
疫不全症」
非本契約保
險範圍。
D81.0-D81.2D81.4
D81.6D81.7D81.89
D81.9
(二) 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ies
D82.0-D82.9
(三) 與其他重大缺陷相關的免
疫缺乏症
Immunodeficiency
associated with other
major defects
D83.0-D83.9
(四) 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Common variable
immunodeficiency
D84.0-D84.9
(五) 其他免疫缺乏症
Other immunodeficiencies
racture of vertebral
JOEBDA- 15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八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
經、肌肉、皮膚骼、心肺
尿及腸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
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永久
S12.000A-
S12.9XXA+
〔(S14.101A-
S14.159A
(S24.101A-
S24.159A
S34.101A-S34.139A
(第 7 碼均須 A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
病灶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 7 碼均須為 A)
(二 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傷害
G32.0G95.0
G95.11-G95.89
G95.9G99.2
J60
(三) 其他脊髓病變
十九、業病
(以勞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規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
業病範限;適用象限已退休
之未具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
保險對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
份者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
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療費
用)
三年:首次
永久:續發
「職業病」
非本契約保
險範圍。
J60
(一) 煤礦工人塵肺症
J61
(二) 石綿沉著症
J62.0J62.8
(三) 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
肺症
J63.0-J63.6
(四) 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
肺症
J64J65
(五) 塵肺症
JOEBDA- 16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
作後一月內)
急性發作後
一個月內由
醫師逕行認
定免申請證
I60.00-I60.9
(一) 蜘蛛膜下腔出血
I61.0-I62.9
(二) 腦內出血
I63.00-I63.9
(三) 腦梗塞
G45.0-G45.2
G45.4-G46.8
I67.0-I67.2
I67.4-I67.7
I67.81I67.82
I67.841-I67.848
I67.89I67.9
I68.0I68.8
(四) 其他腦血管疾病
G35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五年
G71.0G71.2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永久
「先天性肌
肉萎縮症」
非本契約保
險範圍。
Q81.0-Q81.9Q82.8
Q82.9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永久
「外皮之先
天畸形」非
本契約保險
範圍。
Q81.0-Q81.9Q82.8
Q82.9
(一) 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Q84.9
(二) 皮膚先天性畸形
Q80.0-Q80.9
(三) 先天性魚鱗癬(穿山
症)
A30.0-A30.9
二十四漢生病
永久
K70.2-K70.31
K74.1-K74.69
二十五、肝硬症,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五年
(一) 腹水無法控制
(二)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
(三) 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JOEBDA- 17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之神經、
肉、骼、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產兒所
引起
肉、
肺臟
等之
症」
契約保
範圍。
P07.10
(一) 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
神經、肌肉、骨骼、心
臟、肺臟(含支氣管)等
之併發症住院者
由醫師逕行
認定免申請
證明
P07.20
(二) 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
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
度以上,領 有社政單位
發之身心障礙手
三年
T57.0X1AT57.0X2A
T57.0X3AT57.0X4A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作用
(烏腳
永久
G12.20-G12.29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心障
礙等級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
器者惟經神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為肌萎性側索硬化症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不受其身心
障礙等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
吸器之制】
永久
A81.00-A81.09
二十九庫賈氏病
永久
十、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
已列屬二十九類者除外。
永久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年齡
10年期
年齡
10年期
20
282
20
346
21
293
21
366
22
309
22
388
23
326
23
412
24
351
24
438
25
382
25
466
26
412
26
499
27
449
27
532
28
494
28
572
29
540
29
616
30
574
30
668
31
642
31
717
32
699
32
770
33
761
33
827
34
823
34
889
35
889
35
954
36
962
36
1,022
37
1,039
37
1,093
38
1,118
38
1,167
39
1,202
39
1,242
40
1,295
40
1,319
41
1,392
41
1,409
42
1,500
42
1,501
43
1,610
43
1,606
44
1,736
44
1,712
45
1,870
45
1,821
46
2,023
46
1,931
47
2,198
47
2,041
48
2,394
48
2,162
49
2,601
49
2,276
50
2,822
50
2,401
51
3,059
51
2,529
52
3,296
52
2,668
53
3,545
53
2,797
54
3,805
54
2,933
55
4,071
55
3,068
56
4,327
56
3,210
57
4,564
57
3,371
58
4,764
58
3,522
59
4,984
59
3,694
60
5,198
60
3,870
61
5,414
61
4,062
62
5,651
62
4,249
63
5,883
63
4,457
64
6,134
64
4,702
65
6,393
65
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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