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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揪重要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保單條款
(重大傷病保險金、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重大傷病」除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
之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契約生效日
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或遭受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
目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才能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取得證明後,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才符合
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
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
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
本契約所稱「區域醫院」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