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BDA】- 2 -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本契約所稱「重大傷病」除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
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或遭受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
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
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
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
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十年為限。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本契約或附加之附約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時
,本契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
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
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傷病」或於保險期間屆
滿仍生存且未發生第十二條所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