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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揪尬意定期傷害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上交通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無理
賠回饋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人壽揪尬意定期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陸上交通工具」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陸
上交通工具」時止,且於「陸上交通工具」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四、「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水上交通工具」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水
上交通工具」時止,且於「水上交通工具」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五、「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航空飛行器」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航空飛行
器」時止,且於「航空飛行器」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六、「陸上交通工具」:係指經公路監理單位許可並領有合法牌照之車輛或大眾運輸為營業目的之火車
、公車、大眾捷運系統等交通工具。
七、「水上交通工具」:係指經相關政府機構登記且許可之動力船舶。
八、「航空公司」: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航空運輸為目的之公司。
九、「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之商用航空客機,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相關政府機關核可而
非由乘客承租並以大眾運輸為目的者。
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十二、「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十三、「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但如被保
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備查日期及文號:107.11.05 中壽商二字第 10711050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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