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4、X5、X6】- 1 -
中國人壽意外傷害日額償金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之被保險人非意外死亡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日期及文號:83.11.21 台財保字第 832062499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 年 01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本附加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於主契約訂定時,依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附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或子女、繼子女,且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上或嗣
後批註於保險單者為限。
二、「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且於本附約保單周年日之保險年齡未達六十六
歲者,但續保者,得至七十五歲止(以戶籍資料之記載為準)。
三、「子女」:係指出生日起,至本附約保單周年日保險年齡未達二十四歲之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婚
生子女及合法收養之養子女,不包括已出養之婚生子女及終止收養關係之養子女
(以戶籍資料之記載為準)。
四、「繼子女」:係指出生日起,至本附約保單周年日保險年齡未達二十四歲之主契約被保險人之
現配偶與其前夫或前妻所生或所合法收養之子女(以戶籍資料之記載為準)。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八、「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
療機構。
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院醫療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與主契約保單生效日
同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於要保人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本公司對該加保附約應負的責任,以保
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