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4、X5、X6】- 3 -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附約的無效】
第
九
條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
十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附約的終止
(
一
)
】
第
十一
條
本附約之效力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ㄧ、要保人終止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終止、消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或減額繳清保險時。
三、主契約撤銷、解除時。
四、被保險人年齡於主契約週年日達七十六歲時。
前項第一款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項第四款情形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
險費扣除按日數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遇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時,本附約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身故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將本附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
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本附約就該被保險人效力即行終止。
【附約的終止
(
二
)
】
第
十二
條
本附約之效力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ㄧ、主契約喪失效力、解約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二、主契約保險期滿時。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死亡時。
四、主契約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
五、被保險人年齡於主契約週年日達七十六歲時。
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時,本附約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本附約因
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情形而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若經本公司同意,本附約仍得繼續有效,但本附約繳費方式以年繳
且轉帳為限,要保人不得要求變更。
【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
十三
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後,應自
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
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
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