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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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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6
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癌症身故、初次罹患癌症、癌症住院醫療、癌症住院手術費用、癌症出院療養、
癌症門診醫療、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癌症骨髓移植)
本附約無解約金】【等待期間:90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備查文號:
95.12.01
中壽商發字第 0950001631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附約的訂定與構成】
本癌症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保險主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投保單位為準。如要保人申請變更投保單位時,以
變更後之投保單位為準。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 對身體組
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世界衛生組織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
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如附表一)者且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驗診斷
確定者為準。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原位癌」係指前項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號至二三四號所稱病症。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且具有診斷及治療癌
症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癌症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起九十日(含)內或復效日起九十日(含)內之期間
【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6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病理切片或血液學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罹
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本附約等待期間(含)以內,經醫院病理切片或血液學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的保險費,並解除本附約。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主契約仍有效時,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
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無息返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或主契約終止契約時,本附約得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但本
附約已繳費期滿者,不得終止。
【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3/6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身故時,本公司按
投保單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附表二。
受益人領取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告終止。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且未曾罹患癌症,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原位癌時,本
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詳如附表二)的百分之二十,但以終身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時,本公
司按投保單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但以終身給付一次為限,並應扣除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
已給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部分。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並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
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表二。
【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原位癌或其併發症,並經醫師或醫院診斷
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於每次住院期間給付「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詳
如附表二)的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非原位癌)或其併發症,並經醫師或
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於每次住院期間給付「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
金」,其給付金額如附表二,但因同一癌症由原位癌惡化為非原位癌,且已領有第一項給付時,應先
扣除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癌症住院手術係指接受以切除腫瘤為目的之外科切除手術,且不包括骨髓移植手
術及義乳重建手術。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其出院後在
家療養期間,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其每
日給付金額如附表二。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且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
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該被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
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癌症門
診醫療給付金額如附表二。
【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並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
須接受放射線/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放射線/化學治療日數(
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
」,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表二。
【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4/6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並經醫師或醫院診斷且
據之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詳如附表二),本項給付
終身以一次為限。
【累積總給付金額上限】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自本附約始期日起累積總給付金額每投保單位以二佰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到達上
限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或血液學檢驗報告。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上述文件外,另應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住院治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二、申領「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手術治療證明書。
三、申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住院治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四、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門診醫療證明書。
五、申領「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放射線/化學治療證明書(應詳
載放射線/化學治療之日期)。
六、申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骨髓移植證明書。
七、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另檢具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診斷書及受益人的身分
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投
保單位,其減少部份依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本附約投保單位減少時,累積總給付金額上限按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依每單位二佰萬元計算,但須扣除
減少投保單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累積金額。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等四行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存款最高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5/6
二、於被保險人癌症身故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6/6
【附表一】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140 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 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 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
179 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 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 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 234 原位癌
【註】本表係參考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附表二】給付項目及金額
幣值單位:新台幣
(
)
給付金額
給付項目
每投保單位
癌症身故保險金
300,000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
一次為限
) 100,000 (
原位癌給付
20%)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每日
)
2000
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30,000 (
原位癌給付
20%)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
每日
)
1,200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每日
)
500
癌症放射線
/
化學治療保險金
(
每日
)
1,000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
一次為限
)
100,000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4,389 3,821 -- -- -- 0 3,566 3,150 -- -- --
1 4,492 3,912 51 13,411 10,713 1 3,650 3,224 51 11,585 9,125
2 4,582 3,990 52 13,653 10,874 2 3,722 3,288 52 11,845 9,275
3 4,656 4,055 53 13,896 11,035 3 3,781 3,342 53 12,108 9,426
4 4,736 4,125 54 14,142 11,201 4 3,844 3,400 54 12,377 9,582
5 4,825 4,202 55 14,390 11,372 5 3,917 3,465 55 12,652 9,743
6 4,900 4,291 56 14,643 11,546 6 3,990 3,534 56 12,934 9,925
7 4,988 4,378 57 14,902 11,703 7 4,073 3,607 57 13,224 10,118
8 5,092 4,476 58 15,169 11,863 8 4,162 3,686 58 13,524 10,313
9 5,204 4,578 59 15,447 12,023 9 4,260 3,771 59 13,836 10,507
10 5,327 4,684 60 15,739 12,211 10 4,361 3,859 60 14,161 10,704
11 5,434 4,761 61 16,049 12,388 11 4,452 3,923 61 14,502 10,909
12 5,555 4,864 62 16,379 12,544 12 4,550 4,011 62 14,861 11,099
13 5,685 4,970 63 16,736 12,697 13 4,654 4,102 63 15,242 11,294
14 5,822 5,077 64 17,124 12,854 14 4,763 4,193 64 15,647 11,508
15 5,963 5,190 65 17,548 12,996 15 4,875 4,288 65 16,081 11,727
16 6,108 5,300 16 4,989 4,383
17 6,262 5,421 17 5,105 4,487
18 6,420 5,551 18 5,231 4,596
19 6,582 5,685 19 5,359 4,709
20 6,746 5,822 20 5,490 4,825
21 6,869 5,931 21 5,625 4,946
22 7,030 6,059 22 5,762 5,069
23 7,194 6,197 23 5,903 5,196
24 7,363 6,341 24 6,047 5,327
25 7,533 6,489 25 6,195 5,460
26 7,708 6,640 26 6,347 5,596
27 7,897 6,803 27 6,504 5,735
28 8,090 6,970 28 6,665 5,876
29 8,288 7,141 29 6,830 6,020
30 8,490 7,313 30 7,000 6,165
31 8,697 7,489 31 7,175 6,303
32 8,888 7,665 32 7,355 6,438
33 9,089 7,847 33 7,540 6,574
34 9,295 8,029 34 7,730 6,707
35 9,505 8,214 35 7,924 6,839
36 9,721 8,399 36 8,123 6,971
37 9,941 8,586 37 8,327 7,123
38 10,167 8,752 38 8,535 7,275
39 10,397 8,915 39 8,748 7,424
40 10,633 9,070 40 8,965 7,560
41 10,872 9,210 41 9,186 7,698
42 11,116 9,346 42 9,411 7,835
43 11,366 9,482 43 9,639 7,972
44 11,619 9,625 44 9,871 8,112
45 11,878 9,779 45 10,106 8,251
46 12,140 9,934 46 10,344 8,391
47 12,406 10,088 47 10,586 8,551
48 12,683 10,229 48 10,831 8,692
49 12,926 10,399 49 11,079 8,835
50 13,168 10,556 50 11,330 8,979
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每一投保單位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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